更新时间:2022-08-05 18:17
汉朝的赋税制度之一。《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关于“十五税一”的具体含义,有以下两种说法:
国家征收土地产量的十五分之一作为田税,西汉前期征收实物地租,土地产量以当年核定为准,时有变化,一般为亩纳六升,三什税一则减半,东汉始有定额。
所谓的“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佃农是不向国家交税和交租的。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
第一种解释较为常见。其含义并不涉及土地占有者与土地租种者之间的产品比例分成问题,只规定国家与土地占有者之间的产品分成问题。这个说法也为《汉书·食货志》所支持:“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显然十一之税,为缴纳10%的产出。同样地,高祖时期,“上於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意味着十五税一的税率应低于10%,为1/15。“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1/30的税率是1/15的一半,也可以佐证前文对于十五税一的解读。
第二种说法则探讨到了佃农和地主之间如何分成的问题,认为该词有更深层次的含义,即不同时期地主应该收取多大比例的地租并如何向国家纳税两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这一说法成立,则需要探讨两汉究竟有无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民间地租以法定或成文定额收取的问题,即国家干涉与否地主与佃农私下的产品分成问题。此外,第二种说法不能解释国家如何向自耕农、国家佃农收取田税的情形,因此解释具有狭隘性。
综上所述,可以确证汉朝的十五税一就是指缴纳1/15的产出。但是,这个税率属于自有土地的农民才能享受,无地的贫农只能给地主打工,除了纳皇粮,还要给地主分成。王莽后来下令“ 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 颜师古 注:“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