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8 10:47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属国家级考试,承担着为国家严把研究生教育质量关、选拔人才,维护学位声誉的神圣使命。
历史沿革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从2000年起,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由各招生院校联合组织考试发展为全国联考,统一考试、统一录取,有学位、无学历,俗称单证研究生。
2003年,教育部开通了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途径,考生均参加秋季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入学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可获得学位证书。
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4〕18号),通知指出,为统一管理各类研究生招生工作,从2016年起,不再组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除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外,其他类别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将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管理。201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明确从2017年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统一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和GCT的关系
GCT的全称为“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是一种考试科目。如果要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或者是职业学校教师,想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都需要参加GCT考试。由于其中工程硕士比较典型,认知度比较高,因此很多考生把GCT等同于工程硕士,这也是不对的。由此可见,GCT考试只不过是“十月联考”的一部分,“十月联考”是统称,它包括GCT考试。除了上述专业之外,还有法律硕士、教育硕士、管理类专业学位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和体育硕士、艺术硕士、军事硕士等,这些专业不参加GCT考试,和GCT也没有任何关系,但这些专业都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
从2017年起,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分别编制和下达全国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在所下达计划内(国家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除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培养能力自主安排已有学位授权点招生规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取消后,相关工作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招生。因原有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即允许在职人员报考,也存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纳入后只须在录取时明确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其他不做任何变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各培养单位须根据研究生学习形式和生源特点,制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将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范围,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也将纳入抽检范围。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
专业学位教育是中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侧重理论、学术研究的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旨在针对一定的职业背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据了解,在西方国家,专业学位教育是后高等教育里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职业指向非常明确,就是针对职业要求培养职业领域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从专业学位教育的对象来说,都是工作了一段时间,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并明确了自身今后的职业发展领域,从而选择攻读相应的专业学位。
随着各行各业对应用型人才需求的扩大,专业学位教育正在成为一种潮流。此外,今后的专业学位教育还将逐渐与特定职业(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相结合,成为国际上通行的“职业学位”,即只有获得这种学位才能进入某一行业从业。
尽管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专业学位的设置,但大多数人对专业学位仍然存在很多疑惑。
国内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分为以下几类:
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体育硕士、艺术硕士(MFA)、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会计硕士(MPAcc)、公共管理硕士(MPA)。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中国于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当初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就研究生的学位而言,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硕士、博士学位”。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应用型专门人才,设置了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的职业指向性非常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专业学位为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大多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中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比较灵活,大体可以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
比较简单的区分办法是:招收在职人员、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的专业学位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名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联考”;招收全日制学习学生的专业学位考试与每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一起举行。
正如上所说,专业学位的招生考试有10月份的“联考”和年初的“统考”。两大国家级别的考试都有规定的考试科目,各专业学位的考试科目有所不同。对此,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每年都会在发布报名信息时公布相关方案。联考以外的科目,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其中有的考试是与联考科目同时进行。
但也有例外,比如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中的EMBA,就没有设置全国的统一考试,招生自主权很大程度地下放到了招生单位手中,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组织考试。
不管是10月“联考”这一批,还是年初“统考”的这一批,招生单位的招生名额都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相对来说,10月“联考”的招生名额更加宽裕些,有的甚至是由招生单位自定。但由于要保证教育质量,因此拥有自定招生名额权利的招生单位并不会来者不拒,而是根据自身的教育资源和生源情况来确定招生名额。
另外,有的专业学位招生对于来自某些领域的学生有一定的招生额度限制,比如公共管理硕士,《关于200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非政府部门人员的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统考”的招生名额则是被纳入高校每年的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中。
专业学位的录取分数线如何划定?
10月“联考”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统一公布。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1月“统考”的录取工作,则是先由国家教育部划定统一的复试分数线(按地区和专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的人员绝大多数是过线者。
参加每年秋季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的考生,入学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可获得学位证书。
2013年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考试时间为10月26日(周六)
开办专业不同:
同等学力申硕的开办专业侧重于一些研究型(学术型)学位,如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同等学力申硕的专业和所有普研一致,国务院学位办规定只要该校某个研究生专业有三年的时间,就可以同等学力申请该专业的硕士学位,所以同等学力的专业非常多。但由于是在职学习,课程时间少,像工科如果学习时间短,很难真正把握好。所以工科类的同等学力专业就很少,一般主要是文科类的专业;而十月联考的开办专业侧重于实践型(专业型)学位,如MPA、MBA、法律硕士及教育硕士等。
申报条件不同:
申报同等学力申硕的基本要求是获得学士学位后三年;而申报10月联考的是本科毕业后2-3年,视专业而定,5-10%的大专学位可录取。 入学方式不同: 同等学力申硕是先报名进行2~3年的课程学习,然后参加5月份的统考,通过考试者即可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而十月联考则是先要通过每年10月份的入学考试,考试合格录取后经过2~3年的课程学习即可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考试时间不同:
同等学力申硕报名时间是每年三月份中下旬,并于每年五月份最后一个周六(或周日)上午进行考试;十月联考的报名时间是每年的七月中旬,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份的倒数第二个周末。
考试内容不同:
同等学力申硕的考试内容是英语加专业综合考试,其中对英语的难度要求在4级和6级之间;而十月联考的考试内容包括英语、基础综合(包括数学、语文和逻辑等)和专业课程,其中对英语的难度要求与6级相当。
考试形式不同:
同等学力考两门,还允许分别通过,也就是如果第一年报考外语和综合两门,如果过来了英语,英语成绩可以保留三年(最低三年,有些学校如南开大学、湖南大学等时间更长),后面还有多年的机会考综合;十月联考要求一次性通过所有四门考试,不允许分别通过。
获得学位流程不同:
参加同等学力申硕获得学位的流程是:学习期间所获得研究生课程学分——参加全国统考——发表论文——论文答辩通过——获得硕士学位;而参加十月联考获得学位的流程是:参加入学考试——复试合格——录取交费——课程学习——论文答辩通过——获得硕士学位。
专业学位招生条件的最大特点是,要求报考者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一般要求本科毕业,有的专业要求报考者具有学士学位。绝大多数专业学位要求在职人员报考需经得所在单位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同意,有的甚至要求所在单位推荐等。
但也有例外,比如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软件工程领域也面向应届的大学毕业生招生。
在准备写作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将已经确定的论证假设,或提出的解决的方案,或准备普及的国外最新研究成果等内容,做到“三思”后动笔。原因在于,一旦确定了论证的写作框架,再想转变思路或改动内容都会较难突破。毕竟,动一个环节就得调整全局。因此,动笔前要“三思”是尤为重要的事情。
动手写作前的第二项准备是要确定研究的要素,即论文中的核心概念有哪些、基本框架、论证中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分布等。一篇论文大致只论证一个或三个观点,篇幅在两万字左右。论文中需要有核心概念,以及相辅的少量其他概念,互相交融形成一个微系统,它们是论证得以进行的基础结构。
任何学术论文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研究方法来进行论证,以达到证明自己的论点或解释清楚某个问题,或为所提供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作出合理性的说明。硕士论文属于中等偏下规模的研究,虽然可以采用单一的研究方法,但更多的论文采用多样化研究方法。
1、计划一定要留有余地。不当的计划,要么造成盲目的乐观,要么造成失误,影响复习的效果。在时间上,每天安排的学习内容能够使自己充分学习。千万记住,一定不要把希望仅仅寄托在考前几天的总复习上。
2、牢固树立负责的学习观念,一遍要有一遍的功效。因为,复习是按照步骤进行的,如果一步不到位,步步不到位,最后是手忙脚乱。
3、学习时,最好不要用单页纸,要找一个本子。对难、错题可用红笔做记号,把方法提炼出来,以便下一遍复习时重点看。
4、要多总结出定式。如各类题型的解法(如简述、论述、案例等等)。作文的七段论、三段论。总之,复习资料、笔记的整理、归纳工作,非常关键。切记!
5、押题,押题既是一个猜题的过程,也是一个对大纲、对课本的理解。不外乎:从全书结构看,从内容重要性看,从知识综合角度看,从社会政治需要上看,从各科目的特点看。
6、复习的重点要侧重于弱项。只有齐头并进,才有整体优势。
7、要随时对自己的学习状态进行分析。一方面对整体学习效果进行分析,一方面对每天的学习、每个时间段的学习随时进行分析,以求得以最快的时间、最少的努力,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为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增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
新增单位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加强省级统筹、重在规划建设、优化结构布局”的原则进行,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适当的规划周期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因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其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施分类管理,目的在于根据各类省份的不同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协调发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程度的基础上,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以下四类:
Ⅰ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达,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
Ⅱ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基本满足需要。
Ⅲ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欠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尚不满足需要。
Ⅳ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学位授权体系在层次或类型上存在较多空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总体发展规划和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实际需要,确定相应规划周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类别和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
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少数单位,不受上述的地区分类限制,由国家统筹考虑。
各分类地区的规划周期、规划及立项建设要求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一个规划周期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下一规划周期各省分类和新增单位数量限额进行调整。
三、进一步强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管理职责
在国家分类管理和指导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域内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
1.统筹考虑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根据本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作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工作。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和不同单位的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已有学位授予单位作用,做到科学分工,合理定位。
2.统筹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措施,集中力量对批准立项的单位进行建设。
3.对本地区内各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对立项建设单位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时间等提出建议安排。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
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列入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此类单位的立项和建设阶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商主管部委同意后统筹进行。
四、做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类指导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加强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在认真分析现有学位授权结构布局、人才需求和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相应规划周期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立项建设规划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中的基本定位、发展现状及高等教育基本情况分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现状及建设需求;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需求的适应性分析;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主要学科现有条件和水平分析;拟新增单位总体建设目标、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措施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地区分类和新增单位规模控制方案要求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下同),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
1.立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或主管部委与拟建设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正式立项建设。
2.建设。省级学位委员会在立项建设期内协调相关部门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物质条件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保证各种投入资源落实到位。立项建设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中期检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4.验收。按照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建设目标的立项建设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权;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由省级学位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在本规划周期内继续建设。超过一个规划周期仍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是否继续进行建设,将根据新的规划周期规划要求,重新进行规划论证。
六、加强对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的监管和监督
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体系,对新增单位规划、立项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和首届毕业生质量进行专项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立项和中期检查工作,要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学校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评估验收结果等,均需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