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宣言

更新时间:2023-01-29 10:39

《华沙宣言》强调一切的发展和建设都应当考虑人的发展,“经济计划、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共同目标,应当是探索并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而这种需求是包括了生理的、智能的、精神的、社会的和经济的各种需求,这些需求即是同等重要的,又是必须同时得到满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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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宣言》(1981年)1981年国际建筑师联合会第十四届世界会议通过的《华沙宣言》确立了“建筑-人-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并以此来使人们关注人、建筑和环境之间的密切的相互关系,把建设和发展与社会整体统一起来进行考虑。

简介

《华沙宣言》强调一切的发展和建设都应当考虑人的发展,“经济计划、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共同目标,应当是探索并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而这种需求是包括了生理的、智能的、精神的、社会的和经济的各种需求,这些需求即是同等重要的,又是必须同时得到满足的。从这样的前提条件出发,无论对于怎样范围和性质的规划和设计,“改进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应当是每个聚居地建设纲要的目标”。将生活质量作为评判规划的最终标准,建立了一个整体的综合原则,从而改变了《雅典宪章》以来的以要素质量进行评价的缺陷和《马丘比丘宪章》对整体评价的忽视,并以此赋予了规划在具体处理城市问题过程中,针对城市的具体要求和实际状况运用不同方法的灵活性。“人类聚居地的各项政策和建设纲要,必须为可以接受的生活质量规定一个最低标准并力争实施”,建筑师和规划师的基本职责就是要在创造人类生活环境的过程中,为满足这样的要求而负担起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

《华沙宣言》继承了《雅典宪章》和《马丘比丘宪章》中的合理成份并加以综合,提出“规划工作必须结合不断发展中的城市化过程,反映出城市及其周围地区之间实质上的动态统一性,并确立邻里、市区和城市其他构成要素之间的功能联系”。并沿用了《马丘比丘宪章》中的内容甚至是语言,认为“规划是个动态过程,不但包括规划的制定,而且包括规划的实施”,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强调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更在于对规划实施状况的检测,从而“不沁检查规划的效果”,这是与《马丘比丘宪章》颁布后理论界和规划实践者对规划实施过程的进步认识相关的。人们发现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重要的并不仅仅在于对行动初始状态的控制,关键更在于行动过程中的连续的调节。而对于规划过程的整体,也就是相对于规划的编制和决策以及规划实施的管理而言,对规划后果的研究尤为重要。对规划后果的研究,不仅可以揭示出规划编制和决策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而且也是规划实施管理决策的依据。因此,在《华沙宣言》中,特别强调道:“任何一个范围内的规划,都应包括连续不断的协调,对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在不同水平上用有关人们的反映进行检查。”只有通过这样的过程,城市规划才有可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全面的发展。

《华沙宣言》同样强调了城市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对于城市规划工作成功的重要性,提出:“市民参与城市发展过程,应当认作是一项基本权利。”规划师和规划部门并不能去限制这种权利的运用,而是应当通过其发挥而成为城市规划过程中的有用工具。通过广大市民的参与,可以“充分反映多方面的需求和权利”,从而使城市规划能够实现为人类发展服务的职责。另一方面,只有公众参与了规划的编制和决策过程,公众才会对规划的实施具有责任感,才会真正地执行规划并将规划的实施作为其行为活动开展的决策依据。因此,《华沙宣言》对此进一步提出,为了达到规划的目的,“规划工作和建筑设计,应当建立在设计人员同有关学科的科学家、城市居民,以及社区和政界领导系统地不断地相互配合和共同协作的基础上”。

《华沙宣言》在强调人和社会的发展以及规划和建筑学科作用和职责的同时,尤为关注环境的建设和发展,强调对城市综合环境的认识,并且将环境意识视为考虑人和建筑的一项重要的因素。全球普遍工业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生态失衡等问题,自1960年代开始,引起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严重关注,继之在全球兴起了环境保护主义浪潮,并将环境保护作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手段。在城市规划领域,从对景观美学的重视开始,将交警或乡村特征引入到城市之中来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到对提供绿化用地和空间以及对发展建设的控制和资源的合理使用,并通过对自然系统的管理来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延续,对环境的适当保护始终是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规划发展的重要思想基础。在对环境问题普遍重视的1980年代,《华沙宣言》顺应了这样的历史潮流,并且进一步强调了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思想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针对于城市规划和建筑学对物质环境的重视,该宣言首先沿用了《马丘比丘宪章》中的观点,提出“规划和建筑设计,应努力创造一个整体的多功能的环境,把每座建筑当作一个连续统一体的一项要素,能同其他要素对话,以完善其自身的形象”,目的在于营造一项维护个人、家庭和社会一致的生活居住环境,使各类聚居地中的居民能够真正地体验到一个连续的、有机的生活环境。这个环境并不是孤立的和自我完善的,而是与更为广大的自然环境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应当重视这些聚居地“与自然界和谐的平衡发展”。而且从生活质量作为一个总目标的角度出发,在《华沙宣言》中,环境的意义还要广泛得多,“重要的历史、宗教和考古区,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区,应该为子孙后代妥为保护,并且要同现代生活和发展结合起来。一切对塑造社会面貌和民族特征有重大意义的东西,必须保护起来”。《华沙宣言》的保护观仍然是建立在对发展的控制之上的,认为“必须确立有效的方法,影响和控制环境开发的过程,并在每一个水平和阶段上保证平衡”,并要求城市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继续恶化,并依照可以接受的公共卫生和福利标准,使环境恢复基本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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