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

更新时间:2023-01-05 09:57

协议性分工原理的内容是,在实行分工之前两国都分别生产两种产品,但由于市场狭小,导致产量很小,成本很高,两国经过协议性分工以后,都各自生产一种不同的产品,导致市场规模扩大,产量增加,成本下降。协议各国都享受到了规模经济的好处。

原理来源

协议性分工原理是由日本学者小岛清提出的。他认为: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如果仅仅依靠比较优势原理进行分工,不可能完全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反而可能会导致各国企业的集中和垄断,影响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分工的发展和贸易的稳定。因此,必须实行协议性国际分工,使竞争性贸易的不稳定性尽可能保持稳定,并促进这种稳定。

分工条件

实行协议性分工的条件是:  1.必须是两个(或多数)国家的资本、劳动禀赋比率没有多大差别,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大致相等,协议性分工的对象商品在哪个国家都能进行生产。在这种状态之下,在互相竞争的各国之间扩大分工和贸易,既是关税同盟理论所说的贸易创造效果的目标,也是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目标。而在要素禀赋比率和发展阶段差距较大的国家之间,由于某个国家只能陷入单方面的完全专业化或比较成本差距很大,所以还是听任价格竞争原理(比较优势原理)为宜,并不需要建立协议性的国际分工。

2.作为协议分工对象的商品,必须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商品。因此产生出如下的差别,即规模经济的获得,在重化工业中最大,在轻工业中较小,而在第一产业几乎难以得利。

3.不论对哪个国家,生产协议性分工的商品的利益都应该没有很大差别。也就是说,自己实行专业化产业和让给对方的产业之间没有优劣之分,否则就不容易达成协议。这种利益或产业优劣主要决定于规模扩大后的成本降低率,随着分工而增加的需求量及其增长率。

从第三个条件(没有优劣之分的产业容易达成协议)可以得出:协议性分工是同一范畴商品内更细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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