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0 23:25
这一原则包括:一信用证交易处理的是单据,二处理单据时应遵循单证相符原则,即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严格一致是形式要求不是实质或法律效果要求。
单证一致(Documents Comply with Credit Terms)
单证一致出口方所提供的所有单据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
要做到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保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甚至文字措词等都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或者合同和确认函电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也必须以信用证为准,因此,如果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货物不符,因银行无从知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实际货物无误而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需承担责任,开证申请人即可据此拒绝赎单付款。
单证一致的原则首先是表面一致,即单据和信用证之间在文字上没有冲突。例如,实践中若采用CIF条件成交,在有关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但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的情况下,银行仍须付款;而若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使货物一点儿问题没有,银行也有100%的权利拒绝履行义务。
当然,外贸业务中对单证一致的严格要求也不可以机械地理解为一字不差,完全照搬照抄,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灵活处理。对此,举如下几例说明:
·对运输标志中件数的1一UP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做出了限定,一般应该理解为实际出口货物的件数;
·交易条件为FOB、CFR时保险事宜理应由买方办理,但买方所开立的信用证中可能会要求卖方提供保险单,在不违背原则(买方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接受;同样在FOB条件下,信用证中如要求运输单据上标明“FREIGHTPREPAID”,只要运费有着落,也是可行的;
·单据的签字、盖章也可出现不完全— 致的情况:发票、箱单等以英文制作,但有中文法人代表签字和公司名称属于正常单据;
·不同单据的收货人栏的填写:指示抬头提单填写“TOORDER”或 “TOORDER OF”。而原产地中应填写具体的买方名称;
·发票中商品名称问题应与信用证或合同严格—致,而其他单据则可以只显示商品的统称/通称/大类名称。
单证一致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于进出口双方能否顺利实现结汇和收汇至关重要。对于买卖双方和银行来说,只要单证一致,就能得到议付,顺利结汇,即银行不管买卖合同与信用证是否一致,不管合同标的物是否有瑕疵,不管单据真伪,不管出口方是否违约,只要单证相符,单单— 致,银行便付款。也就是说,单证一致,货不好也能得到货款;单证不一致,货再好,也不能得到货款。所以对于出口方来说,能否确保单证—致,成为其是否能顺利收汇的关键所在,可谓利益悠关。但是,许多中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中常因审单和制单时的疏忽而造成单证不—致,被银行拒付。银行拒付后,当中国公司再向外国买方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时,外国买方有时以此为由要求中国公司减价或退货,给中国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导致了大量争议乃至诉讼的出现。因此,牢牢把握单证一致的原则,避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议付单据的内容必须与其相关信用证的规定严格—致,这是一条常规。但是,卖方要做到每一票议付单据都与其相关信用证的内容完全—致,有时的确很困难。
下面的这个案例就反映了单证有不符点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实: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大约50 000码”,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 (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求付款。银行审查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
·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50 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
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50 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 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显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 r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慨”‘钓”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 000~45 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说明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1)凭保议付
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承认单据瑕疵,声明如开证行拒付,由受益入偿还议付行所垫付款项和费用,同时电请开证人授权开证行付款。
(2)表提
议付行把不符点开列在寄单函上,征求开证行意见,由开证行接洽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接到肯定答复后议付行即行议付。如申请人不予接受,开证行退单,议付行照样退单给受益人。
(3)电提
议付行暂不向开证行寄单。而是用电传或传真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相符合的内容。如开证行同意付款,再行议付并寄单,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单据,设法改正。
(4)有证托收
单据有严重不符内容,或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已无法利用手上的信用证,只能委托银行在向开证行寄单函中注明“信用证项下单据作托收处理”,作为区别,称为“有证托收”。而一般的托收,则称为“无证托收”。由于申请人已因单证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故有证托收往往遭到拒付,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
上面所涉及的4种方法,是在出现单证不一致时的补救措施,然而对于从事对外经贸实务工作的人员而言,还是力求在制单过程中做到单证— 致更为合适。
在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非常普遍,因此,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单证一致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一旦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而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严格保持一致,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要做到单证严格一致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
正确是所有单证工作的前提,要求制作的单证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各国/行业法律和规则的要求;并且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完整
这是指一笔业务所涉及全部单据的完整性。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内容完整;
·份数上完整;
·种类的完整。
凭单据买卖的合同/信用证都会明确要求出口方需提交哪些单据、提交几份、有无正副本要求、需否背书及应在单据上标明的内容,所有这些都必须得到满足。
(3)及时
及时是指单据制作不迟延,及时制单、审单、交单、收汇。制作单据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多数单据由出口方完成,有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审核应齐抓共管,这样才可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全部合格单据向有关方面提交,及时交单也就意味着能及时收汇,及时收CE~I意味着又—个良性业务环节的开始。
(4)简明
简明指所制作的单据简单明了。根据UCP500规定,“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的细节内容”,因此,单据中不应出现与单据本身以及信用证无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