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7 14:43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南京市栖霞区机构改革优化设置的新部门,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和其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并发布抽检信息;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与应对;负责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有关风险监测工作;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五)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为数据基础,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牵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六)依法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推进全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全区产品质量状况;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
(七)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实施名牌产品工作,做好名牌产品的推荐、保护工作;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本地区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推动食品药品审评评价体系、电子监督管理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相关职责。
(十八)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牵头负责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九)拟订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区范围内的价格行政执法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开展对本区范围内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评定结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卫生监督评定为“不合格”的餐饮具,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制定干预措施;负责粮食和重要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线索需要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价格和粮食流通领域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负责规范价格、收费和粮食流通行为,查处价格、粮食流通领域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价格和收费政策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文件抄送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提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检查落实。
5.与区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区商务局在行业管理中发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双打”的违法线索需要查处的,移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办案件中的有关政策、规定存在疑问时,提请区商务局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