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09-15 17:18

南京市民政局是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社会民政事务管理的责任。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26楼。民政业务包括:区划地名、救灾救济、慈善救助、福利彩票、殡葬管理、基层政权社区建设、村务公开、社会事务、民间组织、老龄工作、收容遣送等。

主要职责

(一)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法律规章、政策要求,制定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理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社会救助工作.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制定民政类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提出行政区划调整建议,承担全市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五)负责管理婚姻登记。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婚姻事务,指导监督婚姻登记及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负责殡葬管理。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牵头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负责养老服务。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九)负责儿童福利保护。依据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制定实施办法,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统筹慈善事业促进发展。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制定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推动全市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市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区域、领域、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四)其他事项的优化。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含有行政区划信息的南京市行政区划图。

与市委社会工作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在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职责上,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市民政局应协助做好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宣传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组织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民政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负责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级民政事业发展目标编制、分解和考核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法规调研、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资格认定等工作,并限时办结;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各区相对应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南京市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各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南京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四)社会救助处。拟订民政类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各区社会救助工作。

(五)区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行政区划中长期总体规划建议;承担区、街道(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承担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指导街道(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和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和地名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指导各区开展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

(六)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负责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相关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各区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管理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指导管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

(七)老龄工作处。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八)养老服务处。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九)儿童福利处。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华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牵头协调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评选表彰和慈善宣传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出台福利彩票发行和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十一)财务处(审计处)。指导监督上级拨付和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 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 全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承担上级拨付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科技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书记1名;副局长、副书记4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3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13名。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的职责。

(三)取消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建房和管理职责。

(四)有关组织指导涉外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的职责上交省民政厅。

(五)取消研究提出我市社团会费标准的职责。

(六)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七)增加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职责。

(八)强化民生职责,切实做好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保障工作。

(九)加强社会救助、救灾,统筹城乡社会救助、救灾体系建设职责。

现任领导

童晓佳:党组书记、局长

顾立新:党委委员、副局长

谈德荣:党委委员、副局长

岳安: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民政局党委委员

陈雪梅:党委委员、副局长

周新华:党委委员、副局长

胡益民:一级调研员

高亮:一级调研员

万元 :一级调研员

参考资料

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民政局设1个直属行政机构: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承担全市社会组织管理责任。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属社会团体(含在宁异地商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承担公募性和非公募性基金会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组织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和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区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所获荣誉

2022年8月,南京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被表彰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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