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7 00:28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0号)和《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委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一)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执行省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订区与街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区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
(三)负责起草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并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和全区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资金。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支付中心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各项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助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区级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区政府履行区级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协助有关部门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财政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涉农项目管理,协助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加强对街道财政所财政业务管理,指导街道财政机构自身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防范财政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协助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十一)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二)分类处置、督办在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二十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章、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法治国企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街道、园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五)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将区街两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区级国有企业监事会等职责划出至区审计局。
2.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职责划出至区行政审批局。
3.强化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提升财政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
4.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支出结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与街道财政关系;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国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
5.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6.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要求,以管资本为主推动职能转变,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和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区属集团。将配合承担的公共和社会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改进监管方式,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八)职责分工
1.关于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的分工。区财政局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交由区行政审批局行使后,承担监管责任,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完善宏观调控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区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等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3.城市维护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职责分工。专业部门负责提出城市建设维护项目资金年度需求计划,区财政局会同区城乡建设局审核确定,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准计划将资金拨付至专业部门,各专业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一)办公室(财政绩效监督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党的建设工作;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等;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承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区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街道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财政监督工作;拟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二)预算科。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区预算;承担区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区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全区财政收入组织协调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分析;负责财政体制结算和转移支付工作;管理政府资本金投入,牵头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协助制定街道和园区财政体制和财政支持街道和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相关企业划转后财税政策调整工作;承担税务方面业务费等相关经费的审核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税收减免、退税、税收返还有关工作;组织起草、审核上报有关财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国库科(政府采购管理科)。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区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跟踪分析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制定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区级预算执行管理;汇总编制区级财政总决算和全区财政总决算,汇总编制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研究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区级财政性资金账户,指导全区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核工作;管理和指导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工作;拟订区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并调整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承担区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工作;处理区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四)经济建设科。承担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保、交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拟订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拟订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资金预算;负责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资金的财政管理;负责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拟订全区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经费支出定额和标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管理,拟订工程概、预、决算审核办法。
(五)文教行政科。承担教育、科技、文化旅游、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相关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行业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与非贸易外汇;负责行政、政法部门统一着装管理有关资金审核工作。
(六)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退役军人、红十字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审核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退役军人、红十字会等行业财务制度。
(七)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林业、水务、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基本建设及农村合作组织、财政扶贫、农业救灾防灾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农林、水利、气象等行业财务制度;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协助农业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中央、省、市与区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指导全区街道财政所自身建设工作,对财政所财政业务进行管理;研究提出到村的有关财政政策并承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开展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的研究,指导其在基层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国家、省、市对街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指导街道财政机构监督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承担惠民补贴等政策性补贴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八)会计企业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办公室)。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等规章制度;负责全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和社会会计教育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负责发改、工信、商务、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相关产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政策,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粮食、油料等区级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指导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外经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工作;承担区利用国外贷款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制度;负责PPP项目库申报,编制PPP项目计划;健全完善PPP项目方案审批机制,规范建立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台账,全面公开PPP项目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已实施PPP项目合规性监督检查。
(九)综合科(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科)。制定全区非税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审核全区性和区级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公益金管理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对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建议;负责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财务管理;协助房产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研究,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发放的管理审核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方面的部门预决算管理有关工作。
(十)政府性债务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和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拟订全区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和纳入预算管理;负责全区开发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监督管理、土地储备融资管理;牵头负责区级债务单位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暨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资产科。研究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和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办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执行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推进资本证券化工作;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办法,组织指导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调配、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制度;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报废标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区级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实施工作。
(十二)企业发展改革科(国有企业督查科)。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的监管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合资等重组方案;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的改组和组建方案;协调所监管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运行状况,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推进和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指导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负责融资发债、对外捐赠审核;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法律事务;承办所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审核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街道、园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管控;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相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运营监测统计报告;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承担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考核结果应用工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制度;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和监管事项稽查;分类处置和督办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运用工作;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考察、任免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队伍建设,承担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向区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党群科。负责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及直属国有企业的党群工作;负责直属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统战、工会、群团等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职业道德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