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7 19:21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huai District of Nanjing)是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949年6月,南京市第四区人民政府成立,驻璇子巷88号(现为50号)。
1950年,更名为“南京市第三区人民政府”。
1955年6月,改为“南京市第三区人民委员会”。同年8月,改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委员会”。
1958年8月,区人民委员会驻地迁至中华路253号。
1960年4月,成立南京市秦淮区人民公社。
1962年9月,撤销区人民公社,恢复区人民委员会。
1966年8月,秦淮区更名为“遵义区”。
1968年3月,建立“遵义区革命委员会”。
1973年12月,复称“秦淮区革命委员会”。
1980年9月,复称“秦淮区人民政府”。
2000年2月,驻地迁至秦虹路1号。
2013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区,设立新的南京市秦淮区,区人民政府驻五老村街道太平南路69号。同年3月28日,新的秦淮区正式揭牌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三节第七十三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凌向前: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副书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理区长;
顾安国: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常委,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党组成员,南京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傅 浩: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常委,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金 超: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
卢 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
李 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
咸 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南京市秦淮区工商业联合会主席;
黎海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一级高级警长。
2024年5月,入选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发布的2024-2026年度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