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8 19:19
南充市民政局作为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管理社会行动事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行。民政工作的内容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主要包括救灾减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工作;二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主要是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工作;三是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拥军优属、抚恤安置、烈士褒扬、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和军运供应等工作;四是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孤儿收养、救助管理等工作。具体业务有20多大项,100多小项。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相关规定、发展规划,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相关规定、发展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相关规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老年大学和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全市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工作相关规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四)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市殡葬管理处不再承担殡葬执法职能,该项职责由市民政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南充市行政区划图。
根据上述职责,南充市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和南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有关文件审核以及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前置审查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地方性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优抚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划拨和管理;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建设和管理;拟订地方性拥军优属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安置科(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安置经费;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救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以及中央、省和市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南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及和谐社区示范单位表彰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市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承担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乡镇、街、路、巷、村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福利彩票和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承担跨省、跨市(州)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承办全市儿童涉外收养登记报批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等工作。
(十)信访科
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市民政信访工作情况;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维稳工作。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既是市民政局的内设机构,又是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老龄工作政策,开展老龄工作宣传,对老龄问题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工作政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局长宇旻: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盘光涛:负责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服务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区划地名科、社会福利事务科、市公墓服务中心。联系市殡葬管理处。
党组成员、副局长蒙兴甫:负责机关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审计、信访、规划财务、项目管理、行政审批、政策法规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科、审计科)、规划财务科、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联系市身心医院。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罗晓林: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筹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文华:负责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社会救助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科、社会救助科、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联系市救助站。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许景平:负责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机关党委、工会、妇联、慈善事业发展等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协助局长分管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市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联系市一福利院。
调研员王本何:负责养老服务、儿童保障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科。联系市二福利院、福彩分中心。
领导班子成员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注意力抓好分管科室、联系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做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2021年12月31日,荣获“四川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先进集体”称号。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人口规模较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应当建设能够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能够满足若干乡、民族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40张床位。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每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
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二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协议范本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降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养老服务对象应当遵守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