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2-01 01:58
南宁市书法家协会,南宁市各民族书法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南宁市文联主管。1951年12月成立。凡书法篆刻作品、艺术专著在市级以上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在市级以上书协主办的展览中展出两次者(或获奖一次),或多年人事书法教育、书法理论研究、组织书法活动有一定成绩者可入会。原称南宁市书法篆刻工作者协会,后改为现名。召开过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10年底有会员258人。
主席:黄大业
副主席:潘继坦、秦胜国、黄卫保、赵振华、刘小静、李洪旺、韦松年
秘书长:李洪旺
理事:马德威、韦潇、韦志端、韦松年、刘大盈、刘小静、吴进文、李达旭、李洪旺、李道斐、赵振华、钟红雨、秦胜国、陶朝东、黄大业、黄卫保、黄子江、黄业彬、黄耀登、覃勇、蔡焕雄、黎健、滕民初、潘荫文、潘继坦
一、总 则
第一条 南宁市书法家协会是南宁市文联领导的,由我市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家、书法爱好者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条 南宁市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为繁荣和发展我市书法艺术事业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积极支持和协助各基层部门或社会团体开展书法活动,推动书法教育,培养和发现书法新秀,壮大书法队伍。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会 员
第五条 凡在南宁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年满18岁的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相当的思想文化素质,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的书法篆刻作品、艺术专著在市级以上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在市级以上书协主办的展览中展出两次者(或获奖一次),或多年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理论研究、组织书法活动有一定成绩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凡志愿加入本会者,须由本会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的入选(获奖)证书复印件,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是广西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凡在我市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广西书法家协会会员,如本人自愿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南宁市书法家协会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权益,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
四按时缴纳会费:
1、凡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通过的新会员,须缴纳管理费100元、会费150元(每年30元,一届5年)、工本费5元,共255元。
2、从2009年11月起,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元,一届五年,一次性付清。
3、年满60岁的会员,实行终身会费制,缴纳会费100元,即可成为本会终身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一严重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三两年不缴纳会费者。
四两年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者。
凡盗用本会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者,本会将诉诸法律。
三、任 务
第十一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本会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为繁荣书法事业共同奋斗。
第十三条 本会继承和发扬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组织展览、比赛、评奖。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繁荣书法创作。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四、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多做奉献的义务。对于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五、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