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4-06 23:15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南平市进行市场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

主要职能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申报驰、著名商标,负责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上级工商局、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以及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和财物管理。

(2)政策法规科

承担或参与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3)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本辖区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4)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5)企业注册科

拟订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具体措施、办法,并负责组织指导实施;依法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6)企业监督管理科

拟订监督管理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行为的具体措施、办法,并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查处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7)市场规范管理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方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市场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组织指导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

(8)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拟订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和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商标印制行为及广告活动;依法组织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驰名、福建省著名商标申报、保护和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工作。

(9)财务装备科

组织编报及批复本系统预、决算工作,负责各类经费及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管理;指导和管理本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本系统基本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10)人事教育科

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基层建设、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承办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工商文化建设等工作。

监察室

监察室和纪检组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直属单位

检查大队

一、依法或根据授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在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业欺诈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二、查处辖区内陆上走私贩私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斗争;

三、参与综合治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受理上级机关及其它执法机关移送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五、负责对12315台分流的消费者申诉举报件和消委会在调处纠纷过程中转达来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12315台反馈处理结果。12315台及消委会在调处消费纠纷过程中向检查大队提出协助处理请求时,检查大队应立即派人前往协助。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

一、负责统一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咨询,对于能够通过电话当场解答或调处的,应当及时给予处理;组织对消费者纠纷的现场调处;

二、根据职责分工,向检查大队、消委会及基层工商所分流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或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三、及时指导、跟踪、督促分流承办单位处理的各种消费者纠纷和举报案件,收集反馈意见;

四、整理、汇总、统计、分析消费者申诉举报有关数据,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

五、宣传和为消费者提供工商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

基层工商所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分局、所管辖范围内“经济户口”的建立,开展辖区管理;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和企业的初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商标、广告、合同的监管;负责对各类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各类经济实体进行监督、回访。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争创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

获得荣誉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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