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

更新时间:2023-04-04 03:30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yugoslavianSystem of Socialist Autonomy)是从1950年开始南斯拉夫在工人自治基础上逐步确立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制度。

简介

1950年6月27日在约瑟普·布罗兹·铁托的倡导下,南斯拉夫联邦国民议会颁制《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营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规定由企业全体就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的工人委员会代表社会,根据国家经济计划,以及振兴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对企业进行管理;宣布将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实行工人自治。从1953年起,又把自治范围扩展到教育、科学、文化、保健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实行社会自治。1964年以后,进一步减弱联邦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扩大企业以及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自主权,实行经济的分散化管理,把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确定为南斯拉夫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制度。

主要内容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①在物质生产领域建立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由劳动者选举工人委员会进行管理。它被认为有利于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保证劳动者获得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以及除了整个社会需要而提出的资金之外的企业收入的分配权。它可以使劳动者真正成为自己劳动成果和条件的主人,杜绝私有垄断和国家垄断。②在社会事业部门建立自治利益共同体和其他自治组织以及社会政治共同体等自治形式,在其中建立代表会议,对教育、科学、文化、保健等部门向经济部门提供劳务问题进行协商,作出决定。③在区、自治省和共和国以及联邦,建立代表团制议会,作为劳动人民的直接政权。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用直接的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基层组织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代表团,从代表团成员中选派代表参加区、自治省、共和国和联邦议会。代表团可以选派对所讨论的问题最熟悉的代表出席议会会议。它被认为是以比较民主的形式吸收最广大群众参加社会政治生活,如决定社会政策,罢免、选举干部,解决与社会主义自治、社会发展有关的各方面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主,防止出现干部的独断专行。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是根据南斯拉夫本国情况采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体系,是在南斯拉夫的具体条件下开创的独立自主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1971年以后,开始在经济和社会事业部门实行“联合劳动”体制,对经济自下而上地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但是,过早削弱和取消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过分削弱中央权力和计划指导作用,造成经济建设中的无政府主义,比例失调等问题。

1980年以后,南共联盟在决心坚持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同时,正在酝酿和讨论改革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中的某些弊端,以进一步使其改善和发展。

失败

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确立始于1950年,在1974年通过的最后一部宪法时,南斯拉夫认为,这部宪法“最终形成了社会主义自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体制”,集中反映了南斯拉夫解放30年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

然而,也正是这部宪法孕育着许多涉及自治社会的政治、经济、民族关系等多方面的潜在矛盾。此后的实践表明,各共和国关系上的“邦联化”,政体上的“极端民主化”、经济上的过度分散化和违背经济规律的契约化,民族关系上的分立化等倾向日趋明显。与此同时,南共联盟的“联邦化”也日益表面化。回顾南斯拉夫70年代中期以来的这段历史,曾经被认为是最完善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恰恰是在其以宪法形式全面确立之时,开始了这一制度本身发生根本性动摇的过程。

1992年4月27日,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了由塞尔维亚和黑山两共和国联合组成的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这样,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已彻底解体。南斯拉夫联邦统一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也随之失败。

失败原因

1.从自治社会政治体制来看,这一体制的构思和确立原本是针对过去苏联高度集权体制弊端的,它试图以新的自治社会制度来克服联邦国家主义和民族沙文主义的倾向,加强联邦范围内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力,并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理论上说,集权式的政治体制必然妨碍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而扩大地方、基层和广大劳动者的权力和权利,实行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特征。从实践来看,分权往往引起地方主义、分散主义,在多民族的国家甚至发生民族主义、分立主义。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在南斯拉夫政治体制运转中始终存在。南斯拉夫从高度中央集权转变为过度分散,联邦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极大削弱,导致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地方集权主义。

此外,南斯拉夫自治社会政治体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所谓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国家和社会的任何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联邦成员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协商一致方能作出决策。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对许多重大问题由于各持己见,长时间议而不决夕贻误时机,或者决而不行,各行其是。特别是这种“协商一致”原则还在各种机关,甚至基层遭到滥用。加上联邦的立法与各共和国的立法不协调,各自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各有自己的解释。因此,这种自治社会政治体制长期以来运转不灵,成效甚微。这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2.从自治社会经济体制来看,这一新的体制的构想和确立夕主要也是针对过去的斯大林模式及其在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的实践中所出现的种种弊端的。

自治社会经济体制试图建立所谓的社会所有制来替代国家所有制,使原来的国营企业不再属于国家所有,而属于全社会和全体劳动者所有,国家从直接管理企业转为间接管理,减少或取消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并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使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作用,打破垄断,实行平等竞争,等等,从而克服苏联模式的高度集权的和指令性的行政计划经济体制对生产力的束缚。从实际运行来看,新的社会所有制仍然是无主所有制。

而另一方面,联邦国家管理经济权力的下放和非国家主义的进程,导致了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国家主义得到强化,形成共和国和自治省的经济权力最大,企业和区次之,联邦国家的权力最小的局面。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在经济上的闭关自守,造成了被称之为“经济共和国主义”,阻碍了南斯拉夫统一市场的发展,全国统一的现代化经济部门(如铁路、动力、邮电等)遭到分割。在南斯拉夫国内并没有一个自始至终是统一的市场,也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市场体系,只存在消费品市场,而没有资金、劳动力、生产资料、技术市场等配套的市场体系。因此,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而不乏“黑色”、“灰色”市场等“影子经济”。为了避免共和国和自治省在经济上发展不平衡和经济发达与不发达的矛盾而加深,而采取通过协商方式签定社会经济契约。这种契约经济带有强烈的主观唯意志论的性质,根本无法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运行。因此,这就成了社会自治制度失败的根本原因之一。

3.从民族矛盾和冲突与社会自治制度的关系来看,民族矛盾和冲突是促使南斯拉夫国家解体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失败的最直接而又深刻的原因。

南斯拉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形成的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在历史上各民族由于分属于奥匈帝国和奥斯曼帝国两个不同的势力范围,它们之间过去积下了许多恩恩怨怨。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以铁托为首的南共领导下经过反法西斯人民解放斗争并取得胜利之后,新南斯拉夫才真正形成为多民族的统一国家。铁托及南共(南共联盟)为妥善处理民族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原则和政策,如从宪法和其他多项法律上明确而具体地规定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的原则和政策,在联邦国家权力方面各民族都享有直接和平等参与的权利(如均等和相应地选派代表参加联邦国家立法和执行机关,实行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代表在联邦最高权力机关“轮流坐桩”等),设立联邦援助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金,以消除各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的实际不平等。可以说,铁托在世时依靠其总的民族政策及其个人威望,使南各民族的“团结友爱”局面维持了30多年,尽管其间不乏种种民族纠纷,但暂时都能得到解决和平息。铁托逝世后,南失去了昔日维系各民族关系的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纽带,民族矛盾即刻日益激化并表面化,最终导致国家解体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崩溃。

4.从南共联盟本身发展来看,南共联盟从一个作为统一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变为带有各民族色彩的“联邦化”的政党,是南斯拉夫国家解体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失败的根本原因之一。

南共联盟的前身是南共,后者正式成立于1920年。在1952年召开的南共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改名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简称南共联盟)。在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条件下,南共联盟认为,“南共联盟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党”,它不要求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占据“垄断地位”和领导地位,而是发挥“社会引导作用”,使劳动者能够日益广泛地、直接地行使权力和管理社会事务。

5.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理论上的误区,是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失败的极其重要而深刻的原因。

南斯拉夫走上发展社会主义自治道路,从理论上来说,有一定的必然性,也有某种偶然性。在南苏公开决裂之后,南更清楚地认识到旧体制所造成的弊病和不良后果,全而批判苏联的模式,并坚定地走自己发展社会主义自治的道路,试图针锋相对地克服旧体制的一切弊端。这种对着干的结果出现了另一种理论和实践上的“超前”的现象,即试图以另一种所谓先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以各种自治关系和形式)去促使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加强。这样在理论上恰恰违背了生产关系应适应生产力水平和上层建筑应适应经济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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