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01 10:31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以及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沙区民政局)主要职能
(二)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事业的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 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
(四) 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 牵头组织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 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八) 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参与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 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上报灾情工作;负责救灾捐赠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区内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按权限负责我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和福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十一) 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十二) 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
(十三) 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申报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 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十五) 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六)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沙区民政局)内设机构
(1)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与工资福利科合署办公)。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人事、党务、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综合治理、信访、投诉、新闻宣传、编志、议案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拟订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
(2)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科。
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负责综合管理本区的劳动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劳动保障行政诉讼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审核关闭、破产、转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综合管理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参保单位职工的提前退休审批和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3)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综合科(挂区职称改革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聘)用、调配以及考核、奖惩有关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负责选拔和推荐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各学科、技术带头人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统计工作;负责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和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非公务员身份随军家属的安置接收工作。
(4)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事务科。
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救济工作;组织协调社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和拔发救灾款物;审批区内各类福利设施、福利机构建设并指导其开展社区福利服务;负责社会孤儿管理;承担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等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工作,指导监督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按权限负责我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和福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指导社区义工组织和义工队伍建设;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和为老服务工作。
(5)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指导开展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培训;负责拟订本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实施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指导社会工作者队伍培训建设,指导、协调镇、街和有关单位开展社会工作;负责行政区划管理,组织行政区域边界勘定,调处边界争议;承办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有关报批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撤销、更名建议;负责全区地名管理,承办地名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6)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费医疗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推进全区公费医疗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机关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及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公费医疗的管理与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全区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结算、拨款等工作;制定公费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做好转出治疗、诊断人员的审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金制度改革工作。
(7)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加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开展社会保险业务咨询和服务。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发放,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与管理并为其出具各类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基本资料的维护与变更,参保人各项待遇享受资格的审查与验证,开展社会保险的审计稽核工作;涉及社会保险的咨询信访工作,早期离开企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工作,指导各镇街开展居民医保、居民养老的参保登记与待遇发放,审核从社保基金中支付的各类就业专项补贴资金的支出,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并办理农民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定、对账、资料变更等一系列工作,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市退管机构的要求,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辖区退管业务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退管工作计划;对街道退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检查并监督落实;对本辖区退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将新接收的退休职工按户口所在地分至各街道退管机构,负责办理退休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退管活动资金,组织退休职工开展政治学习、知识培训和文体娱乐活动,及时、准确向市退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退休职工的生存、死亡等变化情况,规划街道退休职工活动场所的建设。
(8)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服务中心
负责开展全区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工作,负责96909求助热线的各项工作;受区人社局委托对社区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负责全区社会常年捐赠接收工作和区慈善会的各项工作,负责全区义务工作者协会工作;负责全区长者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殡葬系列服务;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统筹管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落实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提供失业登记、失业救济、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劳动合共鉴证、政策法规咨询等劳动事务代理业务;宣传及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培训政策、规定,制定本区就业前和转岗培训工作规划;开展市场急需工种的训练,对待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进行技能训练和转岗培训;受区人社局委托,承担部分专业工种技能的考核工作;承担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统计工作;承担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培训工作,承担上级指定的创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培训等项目。
(9)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监督实施人才市场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法规;负责拟订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市场执法检查,指导、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人才中介行为;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的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年检审核;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员人事关系管理政策;负责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挂靠、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流动人员转正定级、调动、复职、辞职、职称、培训、出国政审、社会保险等人事管理事项;办理人事代理人员户粮关系迁移、管理;承办区经济、外语、会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和发证工作;承办自费、“五大”毕业生聘干的审核报批;组织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等;组织、指导区各单位人事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人才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事争议仲裁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辖区范围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
(10)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