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3 23:13
南通家纺商会成立于2003年12月,前身是南通市家纺行业联合商会。
创会以来,商会坚持以服务为立会之本,根据企业需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以引导行业发展为己任,促进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品牌建设。在短短的几年里,南通家纺商会的规模已经由起初的几十家会员企业,发展到现在的1300多家。
在商会的促进、培育下,中国家纺协会已经在南通建立了中国家纺艺术中心、中国家纺产品开发中心以及中国家纺流行趋势推广基地,在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了全国第一家中国家纺设计师培训基地。
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家纺协会主办,南通家纺商会具体承办的中国民族家纺设计大赛、中国国际家纺设计大赛等全国性赛事活动,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为培育家纺品牌,创新设计,叫响南通家纺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商会积极为社会做贡献,多次组织“家纺人献爱心,送温暖”捐赠活动,近三年来,会员企业为改善地方基础设施以及帮助困难群众,累计捐款捐物2000多万元。中国家纺协会会长杨东辉对南通家纺商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回报社会”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赞扬。
多年来,商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争创“名企、名品、名人”为抓手,坚持“在商言商、促进经济,服务为本、面向企业”的办会宗旨,坚持服务立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履行好本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职能,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引导会员深入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加强商会能力建设,强化商会社会责任,培育了一批具有广泛代表性、行业权威性、政府信任、社会认同、自律过硬的企业,成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按照南通市委、市政府“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创造南通发展新优势”的要求,我们正积极引导内外智力、资本、信息要素进行整合,在南通筹建中国家纺研发基地,构建家纺研发中心、人才高地、资本洼地、信息枢纽型的家纺硅谷。在南通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领导下,在商会会员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南通家纺商会将更好的成为会员企业的权益组织和交流的平台。商会也一定能肩负起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使南通家纺产业腾飞作出应有的贡献。
南通市家纺业联合商会领导班子
会 长:张建石
副会长:朱仲辉、黄荣、蔡惠明、袁洪兵、秦瑞岗、陈永兵、吴卫兵、许 建
秘书长:许 建(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通家纺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南通市从事家纺行业和与之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南通市工商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南通市工商联(总商会)的领导,接受市民政局等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工作方针是“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在江苏省南通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引导和行业管理工作。
(二)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行业内部技术练兵和操作比武、设计大赛等活动,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提高全行业职工科学技术和业务水平。
(四)积极创造机会为企业搭建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平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相关推荐会、交易会、展览会。
(五)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并督促执行行规行约,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六)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
(七)推行名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积极组织推荐“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江苏名牌”、“南通市名牌产品”、“南通市著名商标”等。
(八)接受工商联、政府、会员的委托,积极承办有利于行业和社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南通市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本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参加本会的意愿,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影响,参加本会活动,均可吸收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聘请知名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如有变动,可由理事会讨论予以增补或调整,并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提请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负责决定和处理日常重要事务,并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
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
内,经市工商联(总商会)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