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2 19:34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8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30号),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一)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起草科技创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组织管理市级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
(四)编制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基础研究、前瞻原创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产业变革技术等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应用示范。
(五)拟订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设施与条件保障等基地平台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科技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统筹开放共享。联系驻通部、省属科研院所有关工作。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区编制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各类科技园区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指导工作。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参与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二)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协调推进跨国(境)技术转移工作,指导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重点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外国人才、人员工作许可等事项。
(十四)负责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组织与申报、市科技兴市功臣的评审组织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支撑全市高质量发展,主要围绕主导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草根创新创业扶持这三大工作方向,开展基础创新、协同创新、集成创新,不断提升企业自主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创新载体专业化发展,稳步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2.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探索科技项目普惠支持、规范奖补、分级管理等新机制新模式,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优化全社会创新生态体系。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协调;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公开、重要文件起草、行政法制、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机要、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接待、安全保卫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科技保密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科技拥军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干部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老干部服务、工青妇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国际科技合作处)
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专项科技规划与计划的编制;牵头拟订市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科技发展资金的预、决算,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对科技发展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负责本级重大科技项目引进和培育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负责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制订相应的规划、计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组织、审核、申报并协调实施重要科技合作交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境)外科技考察、培训、学术交流和技术出口工作;联系有关对台科技工作。
(四)高新技术处
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科技计划;开展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的示范推广;指导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双密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认定的申报工作;负责科技金融管理工作;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统计调查等。
(五)科研机构与条件处
负责拟订科技发展政策,组织科技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市科技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参与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区域创新体制建设;拟订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类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参与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相关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负责相关科技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负责科技社团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设立登记审查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计算机和外语等级考试工作。
(六)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产学研合作处)
负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制度;组织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科技成果鉴定,负责科技成果的登记、划密、推广及评审奖励等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事项;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负责全市“产学研”合作工作,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系,组织项目引进和科技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产学研合作计划;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调处技术合同纠纷和科技成果纠纷。
(七)农村与社会发展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战略、方针和政策,拟订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推动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涉农科技计划;指导农业科技创新载体、组织机制、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工作;指导农业科技特色产业培育工作。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社会事业科技进步;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以及应用研究计划;促进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的发展;组织实施涉及资源、环境、医药卫生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科技工作。
(八)知识产权协调管理处
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订专利和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负责各类专利实施计划的制订、专利信息的发布、专利工作统计和专利试点工作;负责专利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专利许可贸易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专利执法工作。
(九)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和专利管理的政策;负责专利和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处理涉外专利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负责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确认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
吴佳华,局长
季晓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处,分管联合国南通农药剂型开发中心。
林 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发展规划处(资源配置处)、高新技术处,负责局机关党总支工作。
孙青山,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分管人事处、区域创新处,分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张东捷,党组成员、局长助理,分管科技成果处、政策法规处(监督评估处),分管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刘志刚,副局长,分管科研机构处(行政服务处、行政执法处)、市外国专家局(对外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