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0 10:01
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1985),德国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1888年出生在德国西部的一个小镇,天主教徒,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在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施米特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其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
卡尔·施密特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施密特于1888年生于威斯特伐利亚普勒腾贝格的一个天主教家庭。1933年,施密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加入纳粹党。他的政治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并提出了许多宪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等。
要想了解共和党有什么特别的话,首先需要了解一个不怎么出名且非常保守的德国哲学家。然而,这个人不是被广泛称为布什政府思想教父的利奥·施特劳斯,而是一个更不为人知的、但在许多方面却更为重要的思想家——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
施特劳斯和施密特曾经在专业上走得很近。1932年,施密特支持施特劳斯申请洛克菲勒奖学金去巴黎。同年,施特劳斯发表了对施密特的最重要著作《政治的概念》的评论。后来,他们分道扬镳。施特劳斯是一个犹太人,离开德国定居在芝加哥。施密特是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徒,写下了大量深受尊重的著作,包括《政治的神学》(1922)、《议会民主制的危机》(1923)和《政治浪漫主义》,并在1933年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密特的名誉相对来说丝毫未损,并且他的著作重新受到左派和右派的关注。
就施密特尖锐的反犹主义和明确的纳粹信仰而言,很难理解左派对他的持续迷恋。然而,牛津大学万灵学院的研究员马勒(Jan-Werner Muller)在其最近的著作《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想中的施密特》中指出,施密特的吸引力是无法否认的。马勒认为,施密特的精神遍布在反全球化运动的思想宣言——哈特和耐格里的《帝国》之中。施密特的思想已经成为左派圈子中流行的东西。像齐泽克、墨菲和德里达这样的欧洲著名思想家也已经被施密特的思想迷住了。这并不是说他们赞同施密特的政治观点,但他们都在施密特身上看到了反人道主义的立场,一种与像福柯这样的后结构主义者、而不是与像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有更多一致的立场。
施密特在左派中的仰慕者已经正确地意识到,在共产主义崩溃之后,马克思主义需要大量的反思。然而,由于转向施密特而不是自由主义,他们已紧紧抓住马克思主义中的一种极权主义张力。施密特对当代右派的影响采取了不同的路线。在欧洲,像意大利的吉安弗兰科.·米杰奥(Gianfranco Mglio)、法国的博努瓦(Alain de Benoist)和《青年自由》杂志的投稿者这样的新右派思想家都建立在施密特的思想之上。
美国的右派施密特主义者数量并不是太多,但包括那些经常被说成是旧保守主义者的知识分子,他们从右派的立场来攻击新自由主义。但是,在共和党内没有举行过任何关于施密特的研讨会。即使一些重要的保守主义政治激进分子听说过施密特,但他们肯定会使自己远离他对极权主义的同情。还有,施密特思考政治的方式遍及当代思潮之中,其中共和党的保守主义经常以那些非常有先见之明的而令人不安的方式盛行起来了。特别是他的分析解释了保守主义者攻击自由主义者以及自由主义者为自身辩护的方式。
在《政治的概念》中,施密特写道,人类行为的所有领域都被一种不能简约的二元性结构化。道德关心善恶问题,美学关心美丑问题,经济学关心赢利与否问题。在政治中,关键的区别是朋友和敌人之间的区别。那就是使政治不同于其他事物的东西。犹太人关于爱你的敌人的呼吁完全适宜于宗教,但无法与总是涉及生死利益的政治相调和。道德哲学家关注的是公正,但政治与使世界更公正毫无关系。经济交换只要求竞争,不要求灭绝。政治不是如此。施密特认为:“政治就是最激烈和最极端的对抗。”战争是政治所采取的最暴力的形式,而且即使没有战争,政治仍然要求你把你的反对者作为敌视你所信仰的事物的人。这并不是个人恩怨,你不必憎恨你的敌人。但是,你必须准备好如果必要的话就去击败他。
保守主义者比自由主义者更加彻底地吸收了施密特的政治观。施密特认为自由主义者从未成为政治的。自由主义者倾向于乐观地看待人的本性,然而“所有真正的政治理论都假定人是邪恶的”。自由主义者相信能够调节冲突立场的中立性统治的可能性,但对施密特来说,既然任何统治都只代表某个政治派别对另一个政治派别的胜利,那么就不存在这样的中立性。自由主义者坚持认为存在不受国家制约的社会团体;但施密特认为,多元主义是一种幻想,因为没有任何真正的国家曾经允许像家庭或教会这样的其他力量来对抗自己的权力。一句话,自由主义者对权力感到不安,因为他们是在批判政治,而不是在从事政治。
难怪施密特仰慕像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这样的思想家,他们对政治不抱有任何幻想。受他们启发的领导人决不会受制于自由主义思想的个人主义,并且愿意承认有时政治包含生命的牺牲。他们比自由主义者更善于指挥战争,因为他们无需共同利益或全人类的利益这样的观念。保守主义者不会被不公正困扰,因为他们承认政治意味着把己方的各种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放弃它们。如果一致只能通过镇压反对者来实现,那么即使冒着违反法治的风险也在所不惜,这就是保守主义者如何实现一致的方式。
总之,施密特最重要的教导就是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之间的差别不仅是在政策上,而且也在政治本身的意义上。施密特的德国版保守主义与纳粹主义有许多的共同点,但与美国人的思想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虽然如此,但他的思想残渣仍然能在当今的保守主义者为其目标奋斗的各种方式中找到。
自由主义者认为政治是一种手段,而保守主义者则认为是一种目的。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政治止步在边缘;而对保守主义者来说,政治的脚步从不停止。自由主义者把保守主义者看作是潜在的未来盟友;而保守主义者却认为自由主义者不值一提。自由主义者认为,各种政策应当根据一种独立的理念如人类的幸福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来评判;而保守主义者则根据它们是否推动了他们的保守主义目标来评价。自由主义者本能地想使激情冷却下来;而保守主义者倾向于点燃它们。自由主义者认为在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间存在第三条道路;而保守主义者则认为任何人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就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宣称个体拥有某些政府无法剥夺的权利,从而想为政治设置各种界限;而保守主义则认为在各种紧急情况——保守主义者总是会找到各种紧急情况——中,政府的权限和能力不能受到挑战。
当谈到美国的保守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的时候,当然不存在政党的界限。许多保守主义者,特别是那些具有放任自由主义倾向的保守主义者厌烦布什政府的赤字,并且对他的禁止同性恋结婚的宪法修正案呼吁缺乏热情。另一方面,那些自由主义者和左派想回击冷酷的保守主义者,就像保守主义者冷酷地反对他们那样。
还有,如果施密特是正确的,那么保守主义者几乎赢得了所有政治斗争的胜利,因为他们是美国惟一的真正政治力量。从2000年的总统选举、得克萨斯的学区重划到通过医疗改革的方法,像汤姆·迪莱和卡尔·罗夫这样的保守主义者获得了胜利,因为他们给人留下了任何事情都不会阻止自己的印象。而自由主义者则不可能这样做。对自由主义者来说,即使没有比胜利更重要的事情,但会有像胜利那样重要的事情,不管它是程序的完整和历史先例,还是对子孙后代的各种后果。
如果一切听起来都是失败主义的——至少对自由主义的目标来说如此,那么施密特漫不经心地提供了一个希望的理由。在寻找自由主义失败的事例时,他偶然发现了托马斯·潘恩和美国的开国者。在他看来,自由主义者是害怕权力的典型。他以惊讶的笔调写道,他们非常幼稚地试图通过权力的分立来控制和平衡权力。在这一点上,施密特是正确的。他似乎在说美国是最典型的自由主义社会。由于施密特对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几乎没有表示出任何的赞赏,被认为是一个权力理论家的他误解了世界最强大的政治体制。
保守主义者为这个国家带来了类似施密特的朋友—敌人区分的思想,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不仅反对自由主义者,而且反对美国历史上的自由主义遗产。如果施密特是某种意义上的引路人,那么我们可以决定的不仅是谁赢得2004年大选,而且是我们是否会把多元主义当作是有益的,把不一致当作是美德,把政治当作是统治界限,把公正看作是可能的,把反对看作是必要的,以及把政府看作是有限的。
作出决断主义(Dezisionismus)是施密特的公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宪法学说》(Verfassungslehre)中,施密特认同西耶士(Sieyes)的“民族制宪权”学说,认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存在状态是由其人民(Nation)全体所作出的政治性决断。这种决断所产生的结果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政治秩序,即绝对的宪法(Verfassung),而非相对的“宪法法”(或称“宪律”)。
德国国家法理论中有所谓的法治国(Rechtsstaat)学说。法治国家的思想起源于17至18世纪,德国市民阶层逐渐壮大的时期。法治国乃相对于君主主义的人治国。施密特主张法治国的实质为国民法治国(bürgerliche Rechtsstaat),即市民阶层、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其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对国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对政府机构的权力分立的规定。这两个要素为德国资产阶级在对抗君主的斗争中发展出来,并成为现代多数国民法治国国家的内涵。
1912,《法律与裁判:法实践问题研究》(Gesetz und Urteil. Eine Untersuchung zum Problem der Rechtspraxis) 1914,《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Der Wert des Staates und die Bedeutung des Einzelnen) 1926,《法官的独立性、私有财产的保障、法律面前的平等》(Unabhngigkeit der Richter,Gewhrleistung des Privateigentums,Gleichheit vor dem Gesetz) 1934,《领袖守护法律》(Der Führer schützt das Recht)
1916,《多伯勒的长篇叙事诗〈北极光〉:三论其诗作的要素、精神和现实性》(Theodor Dublers,Nordlicht':Drei Studien über die Elemente,den Geist und die Aktualitt des Werkes) 1918,《教会的可见性:经院学的思考》 1919,《政治的浪漫派》(Politische Romantik) 1921,《论专政》(Die Diktatur. Von den Anfngen des modernen Souvernittsgedankens bis zum proletarischen Klassenkampf) 1922,《政治神学:主权学说四论》(Politische Theologie. Vier Kapitel zur Lehre von der Souvernitt) 1923,《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Rmischer Katholizismus und politische Form) 1927,《政治的概念》(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 1928,《宪法学说》(Verfassungslehre) 1931,《宪法的守护者》(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 1932,《合法性与正当性》(Legalitt und Legitimitt) 1933,《国家、运动、人民》(Staat,Bewegung,Volk. Die Dreigliederung der politischen Einheit) 1934,《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Uber die drei Arten de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Denkens) 1938,《托马斯‧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Der Leviathan in der Staatslehre des Thomas Hobbes) 1939,《禁止外部空间权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Vlkerrechtliche Großraumordnung und Interventionsverbot für raumfremde Mchte. Ein Beitrag zum Reichsbegriff im Vlkerrecht) 1940,《论断与概念:1923-1939年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斗争中》(Positionen und Begriffe im Kampf mit Weimar –Genf –Versailles 1923 –1939) 1942,《陆地与海洋:一个世界史的观察》(Land und Meer. Eine weltgeschichtliche Betrachtung) 1948,《从囹圄获救》(Ex Captivitate Salus) 1950,《欧洲公法中之国际法的大地之法》(Der Nomos der Erde im Vlkerrecht des Jus Publicum Europaeum) 1958,《宪法法文集:1924-1954年》(Verfassungsrechtliche Aufstze aus den Jahren 1924 –1954) 1963,《游击队理论:政治的概念附识》(Theorie des Partisanen. Zwischenbemerkung zum Begriff des Politischen) 1967,《价值的僭政》(Die Tyrannei der Werte) 1970,《政治神学续篇:取消所有政治神学的传说》(Politische Theologie II. Die Legende von der Erledigung jeder Politischen Theologie)
扬维尔纳·米勒(Jan-Werner Müller)著有《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潮中的卡尔·施密特》一书,对二战后,施密特其人及其思想之影响予以评论。 海因里希·迈尔(Heinrich Meier)曾评论施密特及哲学学者列奥·施特劳斯思想间之关联,主张施密特及施特劳斯间存在所谓的“隐匿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