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7 23:10
卢万里(1944.11—2005.12.16),男,1944年11月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一个农民家庭。曾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
1977年调贵州省交通厅工作,
1985年12月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1992年调任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专员,后接任中共铜仁地委书记。
1996年4月被任命为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同时兼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2001年11月,调任贵州省经贸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2001年12月上旬,卢万里得知有关部门在调查其经济问题后,以虚假身份资料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骗取出国护照,于2002年1月下旬,经广东、香港非法出境,逃往国外。
2004年3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卢万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一案,并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卢万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卢万里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卢万里在得知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其经济问题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畏罪潜逃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卢万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其余各罪亦应依法惩处,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判决:卢万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卢万里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万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有索贿情节;卢万里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对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卢万里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使用骗取的护照潜逃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一、二审判决、裁定。
2005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后,对卢万里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