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国戍边纪念章

更新时间:2023-11-30 05:14

卫国戍边纪念章是为表彰戍守边关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人民武装警察官兵而专门颁发的奖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设计制作的,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的纪念章之一。

级别

卫国戍边纪念章分为金、银、铜三个级别,只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官兵。每枚证章均设计有刻印章名的附章和略章,配有木盒和说明卡片、绶带,勋章、奖章证书分开设计,用防伪纸张制作,力求精美配套,凸显无上的荣誉。以军徽作为主要元素,并突出红旗、桂叶、长城等元素,寓意英雄模范是一面旗帜、立功受奖光荣、保家卫国荣耀。更加庄重、精致、美观,富有激励作用和纪念意义。

尺寸和材质

纪念章的直径均为45毫米;在材质选择上,金、银、铜质纪念章分别按铜质镀金、铜质镀银和紫铜材质制作。

颁发条件

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或3倍以上的,可授予银质或金质纪念章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按照总后《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卫国戍边纪念章的颁发对象,应为《纪律条令》施行后仍在第一至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官兵。累计超过相应规定时间2倍或3倍以上的计算方法,可按授予铜质纪念章规定的下限时间为基数。如,《纪律条令》规定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1年、不满2年的,可授予铜质纪念章,而授予银质、金质纪念章应分别为满2年、3年。

对间断在上述地区服役的官兵,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时间可作累计。对在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服役时间可按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颁发纪念章规定时间相应的倍数关系进行换算。如,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半年,相当于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半。鉴于金质纪念章是最高级别,获得金质纪念章后仍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不再重复颁发。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