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屯田

更新时间:2023-07-05 20:38

卫所屯田是元明清政府使用兵士垦种的田地,为军屯性质。元中统三年 (公元1262年) 始立左、右卫屯田,隶枢密院,其后陆续增立。各卫所军或七分屯种,三分防守; 或八分屯种,二分防守; 有的卫所全军屯种。 卫所屯田按丁配田,征收定额租税,军兵不得脱籍。明代军屯规模扩大,卫所遍及全国各地。中叶以后,由于屯军的斗争、豪强的侵占,屯地的典卖等原因卫所屯田逐渐破坏。正统时,为了限制军官兼并屯田,陕西左参政年富建议,屯田每顷应纳粮12石,后定为顷纳4石。清初沿明制,康熙三十四年(公元1695年) 令卫所屯田除漕运地方仍隶卫所外,其余改隶州县,为民屯。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下令裁撤漕运地方卫所屯田。

顺治三年(1646)改卫军为屯丁,每卫设守备一人兼管屯田。顺治七年,除有运粮任务的卫所仍照旧给田以养赡,无运粮任务诸卫所之屯田,照民田起科。雍正二年(1724),命无运粮任务各屯卫均归并各州县。雍正九年,令屯卫田亩可典与军户而不得私典与民。漕运改为海运后,漕运卫所屯田亦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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