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8 21:27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我市医疗保障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医保基金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开展基金绩效评价,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拟订并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和制定完善药品配送管理办法。
(七)拟订并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指导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并落实本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负责执行全国和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和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承担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管理各项工作。
(十)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与市医疗保障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参与拟订医疗方面的专项救助政策措施。
待遇保障处
医疗服务价格处(药械采购监管处)
基金管理和稽查处
综合处
党组书记、局长:花育明
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林权水
党组成员、副局长:曹小平
副局长:蒋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