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4 22:5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1994年9月由原厦门市税务局分设成立。2018年6月15日,与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在税收征管方面,厦门市地税局采取以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户划分原则,在市区范围内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形成以日常管理(以纳税评估为主线)、税务稽查(以查案为主线)和法规部门(检查监督)三者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到2009年,全市地税系统管征纳税户共14.35万户,其中:企业9.17万户、个体工商业户5.18万户。除地方税收的征管外。厦门市地税局还率先在全省实现社保“五险”地税征收工作,其中2009年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5.28万、城乡全民医保参保人数78.8万。2009年,厦门市地税局共组织各项收入245.09亿元,其中税收收入(不含耕契两税)156.14亿元,五项社保费68.52亿元。
厦门市地税局连续二届荣膺“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并荣获“福建省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所属思明地税局荣获“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集美地税局和外税分局荣获省“五一”劳动奖状,外税分局、稽查局、思明区局、湖里区局、集美区局、同安区局连续评为“省级文明单位”;3个基层单位获国家级“巾帼文明岗”,6个基层单位荣获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组织征收本市各项地方税收收入及附征的规费;
3.监督检查本市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4.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强化税收征管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5.帮助指导纳税户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充裕税源;
6.组织征收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张曙东(党委书记、局长)
张祖康(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陈海燕(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健(党委委员、副局长)
杨国全 (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郑开如 (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黎伦和(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
张毅(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增加(党委委员、副局长)
柯建忠(党委委员、副局长)
黄小平(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林苏滨(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苏侦(党委委员)
林茂柏(党委委员、总审计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一)国有、集体、联营、私营等内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在厦机构:营业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体业户(含集贸市场):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
(四)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应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五)征收以上单位及个人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征收城镇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处、宣传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规费征收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处(与对外税务分局合署办公)、征收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机关党委12个处级机构及1个机关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下辖直征局、对外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火炬高新区局、象屿保税区局6个直属机构和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6个区地税局。
税政一处、税政二处、规费征收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办公室、人事处、宣传教育处、监察室(效能办)、机关党委
1. 税政一处
(一)负责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的单项征管和政策管理。
(二)负责随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税费种,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单项征管和政策管理。
(三)负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和政策管理。
2. 税政二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政策管理。
3. 规费征收管理处
负责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和政策管理。
4. 涉外税收管理处(与外税分局合署办公)
(一)组织协调全系统涉外税收政策法规的执行落实,加强调研,统一规范涉外税收管理机制,提高征管质量。
(二)组织协调全系统国际税务管理事务,包括税收协定的执行、非居民纳税人的管理、反避税调查调整、税收情报交换核查和国际税收管理的合作。
(三)负责组织涉外(国际)税收政策法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四)受理、提供涉外(国际)税收政策法规、管理业务咨询和辅导。
(五)协调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处理涉外(国际)税收工作中的特殊性问题。
(六)协助稽查局组织涉外企业地方税收专项、专案稽查。
5. 征收管理处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组织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地税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管理税务代理机构和强化税务代理队伍,制定地税税务代理规章制度。
(六)抓好办税服务厅精神文明建设。
6. 政策法规处
(一)负责全市地方税收改革总体方案研究、设计和实施的协调监测工作。
(二)研究地方税收税负总体水平,进行税负的追踪分析,提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理顺分配关系和规范分配方式等的税收政策建议。
(三)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地方税收立法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参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其法律规范性的审核和上报。
(五)负责全市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鉴定、备查备案及汇编工作。
(六)指导全市地税系统的法制建设和税务行政诉讼及复议工作,受理重大案件的复议、调查、取证等工作,安排复议委员会会议的各项事务;抓好系统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系统法制人员业务培训。
(七)负责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综合性、专题性税收工作的调查研究,协调综合性税收业务问题。
7.计划财务处
(一)负责编制、分配和落实各项税收收入计划,开展经济税源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二)贯彻实施税收会计工作制度和国库条例及实施细则。整理、汇编、积累和提供有关税收统计资料,定期进行税收统计分析。
(三)负责地方税务经费(包括基建经费)计划安排、分配和管理,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四)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和管理。
8.办公室
(一)参与政务,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报告,对局机关公文审核把关。
(二)负责全市地税工作会议和局务会议、专题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
(三)督促检查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指示的落实情况,负责信息的编辑、报送工作。
(四)负责文件的收发和运转,管理文书档案,牵头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负责机关机要保密、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的管理及各种设备购置工作和机关基建、修缮。
(七)负责处室协调和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9.人事处
(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的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地税系统班子建设、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工作的计划、规定、制度、办法以及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系统各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系统的机构改革、干部人事档案、外事管理工作。
(四)负责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人事干部的培训工作;协助宣教处、机关党委做好系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五)负责市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机关廉政建设、安全保卫和保密等工作。
10.宣传教育处
(一)组织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地税系统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各基层局开展宣教工作。
(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宣传活动,部署并实施每年全市大型税收宣传活动。
(三)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系统新闻报道工作,负责联系各新闻单位,办好各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等税收宣传专栏。
(四)建立健全全市地税系统税收宣传通讯网络,组织指导通讯员采写稿件,完成宣传报道任务,每季度对系统税收宣传报道进行总结评比。
(五)负责对外宣传的摄影、摄像工作,收集、整理和保管各种宣传影像资料档案。
(六)了解掌握地税干部队伍思想情况,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七)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市地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文明机关创建工作。
(八)制定系统干部培训和教育规划,组织岗位培训和在职干部的学历教育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11.监察室(效能办)
(一)检查市局及所属基层局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的情况。对市局班子成员和市局机关其他党员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的监督。
(二)对系统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以及税收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系统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违犯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做出党纪、政纪处分或撤销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
(四)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五)受理系统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及其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地税系统效能建设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评。
(八)受理对全市地税工作人员在效能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违诺、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12.机关党委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党组的决议、指示,负责草拟机关党建工作计划、规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总结。
(二)负责机关党员教育、发展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教育,协助局领导做好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对机关党员和领导干部实行党内监督,协助党组开好民主生活会,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五)领导机关工、青、妇组织各项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宜。
(六)配合地方党委协调和指导基层党建工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
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提高地税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地税机关实际,编制本指南。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依法免予公开外,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法规、工作计划、统计数据、收费规定、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工作动态以及其他工作等,详情参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本地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4.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开放时间: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公开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交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或口头申请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二)申请受理
1.受理机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
通信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不能公开的,在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9.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不再答复。
10.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具体流程详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62号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62号
2.受理时间:8:00―12:00,14:30―17:30(夏令时为: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