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4 15:41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由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调整设置组建的,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按权限拟订地方金融监管等金融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及相关地方金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实施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和全市金融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协调、推动金融服务业产业群建设。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并定期报告。研究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联系、协调中央驻厦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机制。
(三)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依法依规负责市属控股(参股)金融企业管理(涉及中央事权和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事项除外)。负责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有融资性功能地方企业的监测、评价。
(四)指导、推动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推进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含新三板挂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协调、推动股权投资业(基金)发展。承办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实施监管、服务和风险处置。
(六)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协调推进全市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七)牵头落实地方金融稳定有关工作,协调、配合中央驻厦金融管理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承担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推动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
(八)负责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相关工作。
(九)承担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围绕党和国家、省有关金融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将中央赋予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履行好,协调、配合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十二)与市直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关于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监管职责分工。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的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等机构的统计监测、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业务监管等工作。
党组书记、局长:朱庆华
综合处
金融协调处
行业发展处
金融监管处
金融稳定处
2020年4月28日,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处被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厦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