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11-25 15:31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机构作用

工商局采取“引导和帮助企业争创名牌、扩大市场,重组改制、做大做强”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同时,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合同欺诈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为厦门特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所获荣誉

1998年以来,市工商局先后荣获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公平交易执法办案工作先进单位、福建省第七届文明单位、全省工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厦门市”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活动一级达标行业、厦门市“创文明机关,做人民公仆”活动先进单位等。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组织推荐福建省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采集、管理和发布市场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负责对全市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十四)对全市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材料的起草;负责局机关会务、文电、机要、印章、信访、安全、统计、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局机关车辆管理、公务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系统综合性调研;组织系统新闻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物资装备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协调督促系统工作制度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财务装备处

拟订系统财务收支、内部审计等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编制系统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系统年终决算的编报及汇总工作;负责系统基本建设和物资装备的资金审核和协调管理,协同市局有关处室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组织指导系统票据(证)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局日常会计的核算工作;指导系统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内审小组组织内部审计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市局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的初审、送审并组织清理;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指导监督系统各业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承担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组织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参与市局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市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系统法制建设工作。

(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拟订全市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传销、违法直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经济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工作;会同有关处室管理涉案财物及有关文书、凭证;协同有关处室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组织、协调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同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承担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根据法定职责分工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相关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市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参与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企业注册登记处(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全市各类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及其他相关工作;承担市局管辖的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相关注册登记档案资料的收集、移送;负责全市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信息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协同有关处室做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工作;承担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九)企业监督管理处(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各类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及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并负责相关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承担市局登记注册内资企业的年检工作及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移送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参与查处市局登记注册内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违法行为,负责市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逾期年检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协同指导全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组织采集、管理和发布市场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负责对全市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承担市清理和规范经济类中介机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拟订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查处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违法行为,承担全市外商投资企业逾期年检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全市广告业的发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广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广告经营行政许可工作,做好相关备案及统计工作;参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负责媒体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市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广告监测咨询机构以及广告行业组织开展工作。

(十二)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市合同监督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协助市局党组管理各区局的领导班子;负责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系统基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系统评选表彰工作;组织开展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系统工青妇、计划生育、综治(平安建设)、双拥共建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系统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出国(境)手续。

(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3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直属行政机构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

主要职责:

拟订全市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监督管理商标使用、商标代理及商标印制行为;参与查处商标违法行为,承担涉外商标、驰名商标及特殊标志侵权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组织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商标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商标监督管理处基层工商行政编制7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技术管理分局

主要职责:

拟订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并组织实施系统信息化建设;检查、督导系统信息化网络安全运行和维护;组织、指导系统经济主体数据中心的建设;负责系统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参与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信息技术管理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

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各类专业市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参与查处专业市场、经纪机构违法行为。专业市场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四)厦门象屿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

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象屿保税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象屿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五)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

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六)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工商行政管理处

主要职责:

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工商行政管理处基层工商行政编制9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处

主要职责:

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处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0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维权网络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工作;受理并分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申诉、举报、信访案件,跟踪督促分流案件的查办情况;指导、协调全市各级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点)开展工作;受理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的举报,根据案件信息性质进行分类并及时组织分流;对突发性、紧急性的重大消费安全事件提供应急处置指挥调度平台;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申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和应用工作。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九)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第一检查支队

主要职责:

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传销、违法直销、无照经营扫黄打非

(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第二检查支队

主要职责:

负责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负责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备案相关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营业执照逾期年检案件除外);负责网络交易违法案件和市场、商标、广告、合同监督管理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局规定由商标、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单独查处的违法案件除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第二检查支队基层工商行政编制8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

(十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口岸经济检查支队

主要职责:

负责查处陆海口岸、机场口岸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口岸经济检查支队基层工商行政编制7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

(十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安区经济检查大队

主要职责:

负责同安行政区域重大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安区经济检查大队基层工商行政编制5名,其中大队长1名。

上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除同安区经济检查大队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外,其他直属行政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直属区局

(一)按区划设置原则,设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6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称为“厦门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下辖工商行政管理所。

主要职责:

在市局的领导下,依法承担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商标、广告、合同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辖区公平交易执法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承担市局授权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21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21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19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海沧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18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21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18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二)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设:中华、厦港、思明、文安、滨海、筼筜、鹭江、石亭、开元、梧村、嘉莲、莲前、鼓浪屿、湖里、康乐、高崎、禾山、江头、金山、集美、集北、灌口、后溪、杏林、杏滨、海沧、石塘、新阳、东孚、大同、城西、祥桥、祥平、马巷、新店、新圩、火炬(翔安)产业区等37个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区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使用基层工商行政编制386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11名(所长37名、副所长74名)。

(三)各区局直属行政机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基层工商行政编制共计36名。

上述各直属区局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布,协调或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农业与林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非法活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关于产品(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流通领域中特种设备、棉花、茧丝、麻类纤维及其制品以及流通领域中计量、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职能,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本市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属于非本市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处理。两个部门应按照分工,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及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服务承诺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服务承诺内容及办法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4号文)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01、组织机构

02、规范性文件

08、办事指南

06、行政性收费

26、行政处罚

27、行政强制

28、行政救济

03、规划计划

04、统计信息

11、应急管理

29、公示公告

30、其他

序号为信息类别。具体信息目录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公共查阅地点:厦门市工商局一楼(湖滨南路43号)

(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法

1.登入(录)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

2.在本机关大楼一层设置的公共查阅点获取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五)索引号编制说明

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申

请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申请受理机构

单位名称:厦门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

也可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送交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或在电报、传真件上注明“信息公开

申请”的字样。

3.口头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申请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

构代为填写《申请表》。在口头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

年龄、职业、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要求公民持本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持营业执照或机构代

码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本人身份等有效证明。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

则在登记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情况或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情况;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

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超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

成本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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