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2 22:02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厦门市版权局”、“厦门市文物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局长: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产业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市演艺、影视、动漫、游戏等产业发展。
(三)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市艺术创作和艺术研究;扶持精品创作,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和繁荣;依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艺术教育工作;管理、指导市级专业剧团建设。
(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全市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事业;监督、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协调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系统直属单位的体制机制改革。
(六)依法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报刊、网络宣传工作;监管全市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及各类出版物;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
(七)依法管理全市文化市场和出版物市场;拟订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和出版物市场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负责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或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科技工作,贯彻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进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营维护、技术监测、设施保护和安全播出。
(九)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发掘、研究、鉴定、出境和宣传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负责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编制、申报、核拨、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十)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工作;推进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机要保密、接待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的处理及后勤、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全局重大活动、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或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效能建设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局政府网站建设及局域网管理。
组织起草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市文化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对相关行政许可的监督;受理有关文化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的咨询,牵头办理听证和行政诉讼等事项;负责局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系统艺术院团体制改革。
(二)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局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系统财务计划、预算编制和机关财务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文化经济政策;指导、管理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系统财务审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核拨、检查和监督使用;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三)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产业发展处
拟订并督促落实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并组织全市专项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协调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扶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立项论证,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科研项目的推广应用;统计、分析与评估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档案。
(四)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艺术处(重大艺术活动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创作生产规划,调控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结构及布局;组织、指导重点文化影视艺术创作生产,对优秀文化影视艺术作品进行扶持;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艺活动;协调、指导并管理全市专业文艺创作生产、演出、教育、研究工作;负责管理艺术专业剧团工作;拟订我市重大艺术活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对我市举办重大艺术活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为主策划重大艺术活动总体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负责重大艺术活动的组织、宣传和实施并检查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协调重大艺术活动安全保障等工作和相关接待工作;负责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
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对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相关的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计划、交流合作项目并组织实施;承办各类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流活动出入境报批手续;协调、管理系统对外宣传工作;负责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申报工作。
(五)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群众文化活动;依法管理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社会文化事业设施的建设;负责全市专业美术创作和美术展览活动的管理工作;指导群众艺术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室)等文化事业建设;组织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拟订全市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代表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负责提请市政府公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负责指导各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拟订全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传承人的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和闽南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开展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六)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博处
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推荐、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和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组织拟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开发、利用和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审查、报批,编制文物保护经费预算,组织维修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工作;组织基本建设中文物调查和考古工作;管理文化系统博物馆和国有文物商店,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审查报批民办博物馆的设立;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文物经营和拍卖活动;组织对海关、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查获文物的鉴定;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科技事业处
贯彻执行国家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科技政策、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拟订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的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组织工作,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舞台科技和博物馆、图书馆以及新闻出版方面的科研与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管全市广播影视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组织和推进全市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市级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重点设施建设和基层设施建设;协调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负责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频道和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的规划、监管;负责指导监管全市广播影视安全播出和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三网融合”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文化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管、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入网抽样及上报;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指挥工作。
(八)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宣传管理处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宣传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广播影视、报刊、网络以及手机、楼宇等新兴媒体宣传的监管;协调全市重大文化广播影视宣传任务的落实;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媒体节目播放工作;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公开出版报刊的审听、审看、审读;承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管;指导监管全市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影、广播剧、电视剧、动漫游戏的制作播出和内容审查;负责引进广播影视节目的监管;承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事项;审核引进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聘请境外节目主持人;负责对境外人员参与制作影视剧、节目的审核审批;负责新闻单位记者证的使用管理,依法对在厦广播电视机构、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及记者站进行监管,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指导广播电视学术团体开展学术研究和作品评奖等工作。
(九)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机构管理处
负责全市设立广播电台(站)的初审报批;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核;负责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初审报批、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境外卫星传播秩序专项整治;负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及交通工具等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业务和移动电视、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的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有线数字付费电视频道的初审报批和监管;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初审报批和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管理;负责指导、监管媒体广告播放;负责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审批事务和管理;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规划、准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和社区电影放映公共服务,指导直属电影企业工作;负责全市“三网融合”的相关行业管理。
(十)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物管理处(印刷复制管理处)
拟订全市新闻出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图书、报纸、期刊、侨刊乡讯、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音像、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监管及其年度核验的审核;拟订互联网出版和数字出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网络文学、网络书刊、网络游戏网上出版发行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的审核;协助组织、指导重要出版物的选题、宣传、发行工作;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承办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的审批事项;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拟订全市印刷复制业和出版物发行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发行企业的监管;负责印刷产品质量监管;规划、报批、指导出版物订货会、展销会;承办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数字印刷印刷企业,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总发行和批发企业,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设立、变更等的审核及其年度核验的审核;指导各区对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的设立、变更等的审批(备案)和监管及对打字、复印、名片印刷企业的监管;指导市印刷行业协会、出版物发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一)版权管理处
负责全市著作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拟订著作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开展著作权法律咨询、宣传和对外交流活动;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工作;会同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作品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开展全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活动;组织拟订侵权作品的鉴定流程,指导侵权作品鉴定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负责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组织拟订全市版权事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指导各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指导市版权协会以及版权中介机构相关工作。
(十二)市场管理处
依法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负责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和出版物市场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及“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依法实施娱乐、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美术品经营等项目的行政许可;负责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三)人事处
协助党组管理系统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指导系统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理论教育;负责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系统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局机关和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出国(境)政审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系统工人技术岗位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管理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相关考级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以及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
直属党委(机关党总支)
负责局机关及系统的党建工作;指导机关及系统工青妇和统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并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文化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文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条例》编制了《厦门市文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范围是依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厦门市文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文化局网站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厦门市文化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室和本机关门厅所设置电子信息屏、公告栏等场所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本机关除主动公开以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本机关当面申请,也可以书面(信函、传真)或互联网申请。申请时,需向本机关递交《厦门市文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表2)等要件。
(一)受理机构
受理单位:厦门市文化局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5号
咨询时间: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方式:当面申请或通过信函、传真和互联网提出申请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在厦门市文化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到常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也可在厦门市文化局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请到本机关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需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获取不同介质信息的,请与本机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厦门市文化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参见附件1。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减免费用申请需在《申请表》中提出。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7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