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2 23:25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Xiame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XM-SIA)是厦门软件企业的团体组织,成立于1999年8月28日,有会员单位121家。
协会的主要工作是:宣传、贯彻、落实政府的软件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提出本行业区域性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的咨询建议;订立行规行约,提高行业自律;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地区软件产品登记认证和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开展技术交流和对外合作交流;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推广软件企业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组织软件行业人才培训与交流;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相互之间的关系;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成立以来,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软件业的交流与协作活动,特别是利用地缘优势组织会员单位与台湾电脑公会、台湾软件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和商务洽谈,增进海峡两岸软件企业的沟通,促进两岸软件业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协会还经常举办有国内外软件行业专家、国家科学院院士、国家工程院院士、高校学者以及软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各种讲座、研讨会、座谈会,传播业内最新动态,提高会员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作为厦门市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的认定机构,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软件产业政策,组织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支持鼓励会员单位进行ISO、CMM的认证工作。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XS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厦门地区从事软件行业有关工作(包括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厦门地区软件行业的管理,开展各种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软件管理科学化和软件经营企业化,促进厦门地区软件产业的发展,为本地的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信息化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3号6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授权,做好本地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行业调查,研讨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规范、人才岗位规范及考核标准等工作。
3.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地区的软件行业管理,制订行规、行约,支持软件开发,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4. 围绕软件专业技术、软件发展方向和软件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承担有关的软课题及其它综合性研究工作。
5. 组织厦门地区、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的软件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和信息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支持横向联合,鼓励软件产品和技术出口创汇。
7. 组织探讨软件园的有关问题,协调软件园内外企业的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
8. 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软件企业的质量意识,提高企 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9. 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民对软件行业的认识。
10. 通过多种方式,为软件企业的发展与提高,提供咨询、辅导以及其它会员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软件有关工作的企、事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加协会,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批准后即可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从事与软件行业有关的工作(包括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
2. 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3.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各一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4.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 会员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在清理完经济和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5. 按时交纳会费。 普通会员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常务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 同协会办公室保持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审查和修改本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2.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 通过重要决议;
6.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
3.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8.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通过秘书处领导本会下属的各个组织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制订和执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12. 审查本会向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要报告和建议;
13. 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会员的重要技术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和管理工作经验;
14. 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决定处理办法。
1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1、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4、5、6、7、8、9、10、11、12、13、14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2、本会设立常务副理事长十三名。常务副理事长从副理事长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类经济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