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31 23:38
“参政议政”是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所具有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项基本职能。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
参政议政的内容主要有: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对一些共同关心的事项开展评议,等等。
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有:反映社情民意、各种协商例会,各种专题议政会、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考察、政协委员参与中共党委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检查和巡视。
“参政议政”是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所具有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项基本职能。参政议政已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参政议政”最早出现在人民政协工作中。20世纪80年代中期,地方政协普遍采用了“参政议政”的提法,强调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各界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中央机关较早使用“参政议政”见诸于1988年4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下发的《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党外人士入党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中,保持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党外知名人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体现。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党外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加强政权建设、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以及对健全民主协商和社会对话制度,都有重要作用。”但在整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共中央文件或人民政协的章程中,并没有将“参政议政”提高到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同等的地位。而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讲话中,则极少提及参政议政,更没有将其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并列提出。
直至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政协章程,才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正式拓展和延伸成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为此,李瑞环在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刚刚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把参政议政列入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协工作的经验总结,是本次会议的重要成果。”1995年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明确了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推进了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此后,中共中央领导同志在阐述政协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时,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成效作为衡量政协工作的重要标志。
2005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了规定。2006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并对人民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内容、程序及机制等作了具体要求,为人民政协发挥参政议政职能提供了重要依据,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政协各界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广度和深度。
(二)把“参政议政”定义为各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在20世纪90年代。1986年、1987年各民主党派在制定各自的章程时,还没有将参政议政界定为民主党派的职能。虽然当时党派部分领导人在大会发言中,提及“参政议政职能”,但只是从发挥作用这个层面来解释。
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规定“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虽然文件规定的参政内容实质上就是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但并没有完整地提出“参政议政”这个概念。
1990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鼓励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社会主义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发挥他们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虽然这次提出了“参政议政”的概念,并且从实质上肯定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责。但从字面上来看,仍未将“参政议政”确定为各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倒是1992年各民主党派在进行章程修订时,首次将参政议政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一道,界定为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直到200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中,才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党作用,“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
此后,随着中国多党合作政党制度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迈进,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职能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2005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专门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机制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既有联系,同时又有很大区别。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主要是参与政协的各界别的参政议政,是由政协委员作为各界代表来进行的。由于党派是人民政协的一个派别,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各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途径之一。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是以政党的身份来进行的,可以说是作为参政党的内在属性。政党的参政既可以是在人民政协中的参政议政,也可是在人民政协之外进行的参政议政,如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参政议政、与中国共产党面对面商讨国家大事、参与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等等,其形式、范围、内容要比它作为一个界别在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更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