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管理体制

更新时间:2022-01-13 13:17

双重管理体制指某类单位,既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又受上级业务单位领导的管理体制。根据机构性质和工作内容,分为“以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主”或“以上级业务单位领导为主”两种情况。

定义一

如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既受所在镇的党委领导,又受县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如县教育局,既受县委、县政府领导,又受上级教育局的领导。

定义二

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在登记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最终审批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初审。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定义三

建立国有资产双重管理体制,对庞大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既有实际意义又有现实依据:既能保证政府社会盈利性的实现,又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既能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又能保持中国特色.它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政企分开,从而切实保证了国有企业的独立性,真正做到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的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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