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应诉

更新时间:2023-12-03 20:51

反倾销应诉是指对外国的反倾销投诉,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会计角度应对反倾销应诉的策略

1.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国际化

中国应对反倾销的不利局面有多方面的原因,其核心障碍就是中国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新颁布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没有与国际接轨是造成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原因,解决的核心工作就是会汁制度和会汁准则国际化,与国际接轨。应对具体差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减少非货币性资产汁量的差异。在反倾销调查中可以要求应诉企业按国际会计准则凋整财务报表。对于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的重估后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提高,折旧费用随之提高的问题,企业在日常的业务中就应按国际会汁准则另作处理,随时发现成本计算的差异,及时捌整出口产品定价,则可以避免出口价格低于结构价格,起到反倾销财务预警的

(2)证明企业的有关价格为市场价格。保证企业所作的有关价格、成本和包括诸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成本投入、生产、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根据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市场信息做出的,并且不存在国家的实质性干预。

(3)损益和权益的选择造成的影响。资本化和费用化两难选择是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难选择的体现。将企业按当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利润分享部分确认为一项负债。同时确认为一部分费。理由是:利润分享产生于雇员的服务而不是产生于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因此企业要将其确认为费用,而不是净利润分配。

(4)折旧或摊销方法的差异。折旧和摊销时要考虑减值的影响,因为如果我们考虑了减值,说明资产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能力发生了变化,对该资产正常损耗的估计就应建立在新的资产状况基础上,所以反倾销调查中要求按国际准则对原会计报表进行涮整,结果是折旧减少,正常价值随着每期折旧分摊的测低而减少,对我国有利。

2. 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系统

由于我国的会计内部控制和内部会计实务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我们无法在提供会计资料的同时证明我们资料的有效性,因此我们的企业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会计系统,这样一方面可以规范我们的会计控制,另一方面,还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预期的反倾销信息,可以极大地提高我们应对反倾销应诉胜诉的可能性。构建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立完善的会计系统。反倾销应诉其实是一场法律引导下的数据战,涉案产品在销售和生产过程巾产生的大量数据只有通过有效的会计系统才能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体现出成本投入支出和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中国企业普遍缺乏证据意识和系统的会计意识,不少企业由于内部管理非常混乱,意识到自己可能根本无法填写问卷,只好放弃应诉,听凭对方起诉,结果因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逐出国际市场。如果核查确认企业会计机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并通过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欧盟就给予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从而采用企业自身的成本数据和资料确定是否倾销以及倾销幅度,这样对应诉企业就非常有利。

(2)完善反倾销信息系统。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反倾销应诉中做出充分的举证,就应建立企业自身的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这一信息系统是以会计信息为主线、相关信息为附线的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信息库,旨在提供反倾销诉讼双方面的,详细的基础资料和比较分析资料,以确保反倾销诉讼举证和抗辩的成功。

(3)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反倾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因此建立企业反倾销预警系统就非常必要。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作用,可以从宏观即国际关系、国际行情和微观即企业进出口数量、价格两个方面考虑。

3. 培养应对反倾销会计人才

随着我国于2001年正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但是我们也屡屡遭遇到反倾销诉讼,由于我们相关会汁人才的缺乏导致我们应诉往往处于被动的一面,或者根本不应对反倾销诉讼,或者应对时无力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倾销的不存在,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使许多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培养我们自己的会汁人才已经是迫在眉睫,培养高级应对国际贸易的会计人才可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组织企业相关会计人员进行擘业知识学习。定期开展会计前沿知识培训班等活动,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选送一些优秀的会计人员到国外学习考察,学习国外企业的先进应对反倾销经验。

(2)在企业内进行会汁认证制度。这将有利于会计人员自己积极学习先进会计知识。

总之,反倾销应诉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们要认识到我国在应对反倾销诉讼面对的问题,应该看到虽然反倾销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从会计角度给予一定的支持,大大提高胜诉的可能性。针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会计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以下3个策略:努力将我国的会计制度准则会计制度向国际方向靠拢;积极建设我国企业自己的反倾销会汁系统;加强相关会计人才的培养。

我国反倾销应诉中会计领域遇到的信息缺失

(一)会计对反倾销应诉的认识不足

反倾销应诉是建立在对起诉国的反倾销法律、产业现状、反倾销程序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但是我国出口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往往在反倾销调查提起时才开展相关的认知丁作,导致盲目地应诉。应诉反倾销属于涉外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既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反倾销法和在WTO框架下起诉国的适用的法律,这就要求进行反倾销会计举证业务的会计人员不但要熟悉? 般的法律知识,还要精通国际、国内以及起诉国内关于反倾销专业的法律,同时要具有能够应对应诉答辩的外语交流能力,但是我国并没有多少专业会计人员可以完全达到这种要求。

(二)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中注册会计师服务缺失

应诉反倾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程序,再加上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非常严格,而每个环节对应诉成败均十分关键,因此企业不可能单凭自身的力量去应诉。在欧美,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反倾销应诉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国际反倾销法律知识、国际贸易知识和国际法务会计知识,而且外语水平也相应限制了注册会计师提供更优质的相关服务,所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大多数还不能展开这种业务。

(三)企业反倾销应对能力的缺失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反倾销会计,因此在应诉时所需的会计资料是由现有的会计系统提供,其积累的资料十分有限。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活动。企业自身没一定的反倾销会计资料的积累,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相关的服务,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根本不可能有还手之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际市场的流失,遭受重大损失。

(四)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中会计资料准备不充分

会计举证主要围绕反倾销的调查问卷做好准备并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工作,包括应诉前的信息准备、收集应诉资料、研究并填写答卷、进行抗辩陈述等。反倾销会计举证应诉材料包括的内容繁多,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必须具备相关性和及时性。相关性方面,要求在应诉过程中应诉方所提供的信息应与反倾销的判定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内容将会涉及到被诉公司的具体组织情况、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和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基本生产要素。应诉企业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帮助,可能会对问卷理解出现偏差,从而提交了相关性低或者不相关的信息,直接影响最后的判定结果。及时性方面,反倾销应诉要求应诉企业必须及时处理交易事项或情况,并在调查机构规定的时问内提交问卷。比如被调查方自问卷发出之日起,被给予21天时间完成A部分的答复, 自发出之日起37天内完成其他部分的答复。如果企业行动迟缓或者经验不足,可能会不能及时完成问卷答复,外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则将根据申诉方提供的证据对应诉方做出不利裁决。或者即使完成,也因为答卷材料的准确性差而未被采纳,从而失去会计信息的可采性。

(五)会计举证中会计信息资料可信度低、通用性差

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不同于平时的会计记账,它需要一个同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反倾销法律的信息集合。比如《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规定:“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正常情况下,企业的财务报表按照国际惯例,每年都要由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但是中国的有些出口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调查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并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或者为了应付核查而请注册会计师进行突击审计,其会计资料自然难以得到反倾销调查机构的采用。企业还可能操纵成本费用,扭曲生产成本。生产成本是“反倾销协议”中的关键标准,企业操纵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企业的成本费用数据不客观,无法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使这些企业在应诉中处于被动地位。

尽管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是一一些重要部分依然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且国内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严重。许多企业不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在执行中有很大的随意性。会计准则差异和人为造成的信息失真也让企业失去了基本的应诉基础。

(六)会计自我保护机制的缺失

提前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利用现代管理方法管理这些信息,是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一种现代管理会计方法。我国缺少与自由贸易相适应的保护机制,特别是没有对反倾销会计等符合国际规则的自我保护措施。缺少反倾销会计自我保护机制已构成了我国企业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障碍

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应诉的策略

1.熟悉规则,保护自己。

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之所以在裁定结果中输多胜少,有些是因为我们不熟悉规则,没有按规则办事。换言之,面对有些反倾销,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规则合理地保护自己。首先我们要熟悉WTO的规则,充分利用WTO三个保护条款,即保护幼稚产业条款、保护国际收支条款和保障条款。规则是人制定的,WTO的规则也并非无懈可击。比如,进口配额限制,受WTO规则的限制一般禁止采用,但规则有许多例外,比如允许发展中国家保留使用一定配额;允许新建工业使用一定的非关税措施,允许在一国出现国际收支问题时,使用配额限制,以改善收支情况;允许对农产品、纺织品等一些特定产品,使用配额限制。如果我们不熟悉这些规则,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应对别国的反倾销起诉,同时,也不能利用合理的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其次我们要在WTO总原则下进一步熟悉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的规则。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是我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也最为严厉,我国受到的损害也最大。

2.研判个案,推而广之。

有了应诉基金在资金上的保障,并不能保证反倾销应诉一定能胜诉。因为在众多的反倾销案例中,由于缺乏应对经验而败诉的,所占比重较大。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和分析针对中国有关产品的反倾销典型案例,建立反倾销应诉的案例库,比如,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表现、中国企业的应诉经验、教训和技巧及应对措施,以提高中国企业的应对能力。

3.团结协作,积极应诉。

如果说以前提到团结协作来应对反倾销起诉还只是停留在呼吁层面上的话,那么,有了反倾销应诉基金,呼吁就能变成现实。应诉反倾销有时不是一个企业所能承担的,必须同行业通力合作。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比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我国的彩电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的态度,我国的彩电基本上被驱逐出欧盟市场。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企业缺乏一致对外的意识,都想搭便车,让其他企业应诉以保住自己在国外的市场。这意味着,个别应诉企业将不得不充当所有彩电企业的代言人,由于得不到其他企业的配合,加上财力有限,难免形成悲壮的局面。其结果不仅是应诉企业的惨败,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的惨败。由此蒙受的损失,不仅是个别应诉企业,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有了应诉基金的支持,相信单个企业唱独角戏的悲剧将不会再上演。除了在应诉基金的支持下联合应诉以外,针对国外的反倾销起诉,国内企业应积极应诉。不积极应诉,带来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一方面,中国已出口的产品要蒙受重大损失,同时中国产品将彻底退出已进入的市场。另一方面,不应诉容易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会导致同一国家针对中国的不同企业提起反倾销起诉,也可能导致其他国家竞相仿效。近年来经常出现一种中国产品被反倾销,其他国家也很快对同一种商品,提出反倾销的情况,其重要原因就是大家都不去应诉.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马上导致新~宗反倾销案。

4.加强戒备,严防引诱。

企业应规范自身的行为,以免落入国外企业“倾销引诱”的圈套。所谓倾销引诱,就是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到本国市场,最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飞利浦公司对中国节能灯的狙击就是“倾销引诱”的典型案例。飞利浦公司从中国部分厂商那里大量收购明显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的节能灯,打上的商标后低价销往欧洲。为保住欧洲市场,中国厂商被迫频频压价,之后飞利浦反手一击,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通过认真分析我们发现,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市场失灵的各种表现几乎都涉及到经费问题。企业之所以对应诉抱侥幸心态,目的是想免费搭车,节约应诉费用;应诉企业胜诉后对未应诉企业所产生的正的经济外部性,如果得不到合理补偿,反倾销应诉的力量就会受到削弱,这也涉及到经费补偿问题;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就需要建立各行业的预警机制、通畅的信息传递机制和行业内各企业间的协调机制,这也需要相当的财力支撑。

正是基于“国内企业应诉经费不足”(张慧林、郭闽榕,2006),有些学者提出来“建立反倾销的应诉基金”(张慧林、郭闽榕,2006),“政府启动反倾销基金”(宋程丽,2006);有学者认为,“如果是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经费。”(胥旭、何凌云,2006)商务部也建议小企业可以联合请律师以降低应诉成本。

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能较好地解决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市场失灵,这也为市场失灵以后政府治理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具体思路如下:

1.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应诉基金。

按照经济学的逻辑,市场失灵了就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干预,如果仍然停留在由市场自身的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只会导致这一问题恶化。我们假设以企业为主导来建立应诉基金,看看结果会怎样?在反倾销应诉的实践中,确实有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主动牵头凝聚力量,抱团应诉,比如,在应对欧盟对中国鞋类反倾销过程中,由广东创信鞋业作为发起人组建了“欧盟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我们相信,为了自身的利益,以后遇到反倾销,这样的龙头企业还会挺身而出。但即使是龙头企业,是否有能力和精力担当起全行业反倾销应诉的领袖很值得怀疑;即使存在这样有实力的企业,它是否愿意持续地为全行业的利益大公无私地奉献还是个未知数。按理性经济人的假定,这种可能性确实要大打折扣。

我们再假设以行业协会为主导来组建应诉基金,看看结果又会怎样?从优势上来讲,行业协会代表了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切身利益,能够组织该行业内的反倾销应诉。它与龙头企业相比,无论是在责任与义务方面,还是在公信力和号召力方面都更胜一筹。但行业协会之间是独立运作的,一个行业协会只能管好自己行业内的反倾销应诉,难以覆盖到一个经济体系内所有的行业。但从现状看,反倾销应诉是越来越多的行业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由此看来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导来建立应诉基金,都只能将反倾销应诉停留在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内,因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建立覆盖所有行业的反倾销应诉基金,可以归口到商务部下属的产业损害调查局进行统一管理。这样高层次的应诉基金就能够确保总揽全局,惠及所有的企业和行业。

2.以应诉需要确定基金规模。

由于建立应诉基金的目的主要针对国外可能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具有专项基金的特点,所以应诉基金规模的大小完全应该取决于应诉的需要。在筹建应诉基金之初,可以根据过去我国面临的反倾销的频率,每一次反倾销应诉的平均费用,在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反倾销趋势超前预警的基础上确定应诉基金的总规模。这个规模与每年实际发生的反倾销应诉费用相比不可能完全吻合,因为,如前所述,由于信息不对称,即使建立了预警机制。也很难完全准确对所有行业可能遭遇到的反倾销起诉进行预报,也就很难完全准确地测算出每一年所需要的反倾销应诉费用。有鉴于此,应诉基金的总规模不能留有缺口,要略有余地。应诉基金总规模确定以后,再将总规模分解为基金份额,由所有行业的每一个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强制认购。认购比例取决于该企业每年出口额占全国总出口额的比重,可以通过海关统计数据推算。之所以强调应诉基金认购的强制性,就是为了从源头杜绝免费搭车现象,建立起反倾销应诉的长效机制。

3.以服务反倾销应诉管理应诉基金。

为了加强对应诉基金的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应诉基金的管理体系。初步设想建立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各行业协会和涉案企业三级管理体系。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管理职责:建立应诉基金的管理机构;筹建应诉基金;制定应诉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各行业协会提出的使用应诉基金的申请;应诉基金效益考核;应诉基金审计;建立应对反倾销的快速反应机制。各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负责所在行业反倾销应诉经费规模的预测;代表行业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使用应诉基金的申请;监督涉案企业组织力量积极应诉;认真使用好应诉基金,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涉案企业的管理职责:规范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不要授人以柄;一旦遇到反倾销起诉,应积极主动向行业协会提出反倾销应诉申请;在应诉基金的支持下认真准备应诉;尽最大努力胜诉。其次,必须对应诉基金的管理涉及到的申请、使用、绩效评价、审计、规模变动、保值增值等诸多方面进行流程管理,应诉基金的动用要有规范的程序,使用后的效果要有严格的考评和审计,要防止应诉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诉基金的规模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反倾销应诉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由于还有相当多的国家没有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由于中国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因此,我们未来遭遇到反倾销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这也就决定了,应诉基金还将维持逐年增长的势头。外贸出口逐年增长,应诉基金的规模也将按一定的幅度增长。当然也不排除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随着中国逐渐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中国可能遭遇的反倾销会越来越少,因此,应诉基金的规模在一定阶段也可能下降。

由于很难预测反倾销应诉由上升到下降的拐点在什么时候出现,因此,应诉基金的规模超出实际需要的规模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超出实际应诉需要的基金剩余,就引出应诉基金的运作问题,即为了达到应诉基金最大效用,应该将超出实际需要的应诉基金进行再投资,使其保值增值。为了增强应诉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建议对应诉基金的投资运作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只能投资收益率比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的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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