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

更新时间:2024-10-29 13:44

反倾销调查(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

国内概况

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贸易保护主义外,还有发起国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一些国家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歧视性政策,再加上国内产业机构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造成低价竞销的恶性循环。同时,很多被诉企业不应诉也加重了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之苦。

从种种迹象表明中国企业无论是在国外遇到反倾销调查还是在国内遇到外国企业在中国倾销,都开始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保护自己。

程序

反倾销调查在中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申请和立案

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倾销事实、损害情况、因果关系等: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反倾销申请。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WTO关于申请人规定,申请人是指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产量不低于全国总产量的25%,条件是没有反对者,如有反对者,另外必须有其产量大于反对者产量的生产者表示支持。

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的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如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出现。

申请人经过收集资料,能基本得出国外产品在中国境内可能以低于其在出口国本国正常价值时,就可委托律师作出反倾销的书面申请书,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请求立案。委托律师来完成这项工作,是因为申请书的制作需要较高的法律技术和经济技术要求。大致来说,申请书主要包括证明倾销和损害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截然分开的,他们在逻辑上相互关联,在行文上紧密衔接。

1、确定相似产品。申请人需要列明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并且对产品性能、特征、工艺过程、用途进行描述,初步证明国内提出申请产业的产品与被控产品为相同或相似产品。

2、定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申请人统计出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出口数量,并获取和推算其在出口国国内的销价及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倾销幅度一般不低于2%,才构成立案的标准。若连倾销都不构成,即便损害再大,申诉也无法成立。即,法律上规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为倾销。申请人了解到的出口价格及原产地、出口国国内的销价还需做一些费用的扣除,以使这两个价格可在出厂价环节上相比较,其差额变为倾销额。

3、证明损害。损害情况的阐述,重点应放在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前一年时间段中,并用前三年的数据作参照。关于如何才能体现申请人因倾销所受到的损害,实践中通常使用以下几个经济指标:

(1)生产能力。列举这项指标在于指出在国内需求日渐增长的情况下,国内申请厂家生产能力的客观水平,有的甚至有增产扩建的计划或正在进行,且国内装置同国外的生产装置水平差别不大。这些说明都为后面关于产量、销量、开工率等指标的情况打下铺垫,意在证明在产能一定的情况下,产量、销量却萎缩不前,开工不足,生产装置大量闲置,国内申请人处境艰难。国内许多产业都存在这种情况。

(2)产量。

(3)销量。这两项指标意在证明在生产能力一定或增长的情况下它们却在下降或增长不大,倾销对国内产业的产销具有压制作用。

(4)进口产品及国内相似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及变化情况。市场份额是指企业的销量除以表观消费量所得的比例。表观消费量等于国内企业内销量加进口总量(其中转口贸易数量很小,可忽略不计)。国外产品市场份额逐渐增大,国内相似产品市场份额日益缩小,说明倾销产品正日益侵占国内产业市场。

(5)利润额。该项数值应为纯利润,即毛利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后的净值。这是表征企业盈亏与否的最有利的证据。

(6)利润率。该指标表明企业盈利能力。有时在国内产品因成本提高而价格有所上涨时,利润率却在下降,说明此种情况下企业盈利能力在下降。

(7)价格。价格是很表观地体现一个企业销售情况的尺度,常为加权值,以便更全面、贴切地反映一段时间内产品的销售水平。国内产品价格受倾销产品压制不能达到合理水平,证明倾销对国内产品价格具有压制作用。

(8)此外,还有开工率、库存、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等指标,列举这些指标以求全面反映申请人的损害情况。

(9)排除其他可能导致申请人如此境况的原因。比如:管理不善、出口增加等等,用排除法来论证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中国的两反条例与WTO及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证明倾销是损害的唯一原因,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

外经贸部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倾销部分是否构成,以及倾销幅度是否足以构成立案,不低于2%。而经贸委则负责审查损害部分的成立与否。最后是否立案,由外经贸部与经贸委达成共识,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等利害关系方。

立案与裁定

按照WTO协议的规定,调查机关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充分证明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损害;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进口国当局审查申请书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公告相关信息:一经立案,反倾销调查程序就开始启动,包括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做调查。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调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的资料。但是,属于保密的除外。

期限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如果在此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初裁不存在倾销、损害;终裁不存在倾销、损害;以及倾销幅度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可终止反倾销调查,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布。

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可以发生在反倾销立案后至终裁前的任何时间里。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可以提出价格承诺,与申请人及政府进行协商,以高于倾销幅度的价格销售其被控产品,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达成价格承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并予公告。如果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不履行承诺或者撤回承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初步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为肯定性结论,即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如果初裁为否定性结论的,即不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反倾销调查即告终止。

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些都应当与初裁的倾销幅度相适应。其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外经贸部公布,海关执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

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为4个月;通有特殊情形,可延长至9个月。初裁之后,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还可能有听证程序,实际上,整个反倾销过程中,都可以提出听证的申请。对应诉方来说,听证会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可以在主管当局面前陈述事实和理由,抗辩申诉人的指控。对申请方来说也是一样的,它可以把握这次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及证据,争取比较有利的结果。

最终裁定

初裁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类型及程度作进一步调查,由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分别做出终裁,并由外经贸部公告。如果终裁不存在倾销和损害,则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存在,则按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如果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少征的部分不再补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多退少不补”。决定不征收反销税的,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收取的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予以退还。

遇有下列两种情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可以决定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

行政复审和执行‌

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为5年,这是全世界的普遍做法。在欧盟被称为“日落条款”。在这5年的时间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做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告。这是终裁后的复审程序。

受理反倾销复审申请,执行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等。‌

典型案例

秘鲁对巴基斯坦涤棉府绸织物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03年2月7日,秘鲁对巴基斯坦启动反倾销调查。

2004年3月6日,秘鲁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此后,秘鲁先后进行了三次日落复审,分别于2010年3月14日、2016年6月22日和2020年11月29日,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

2024年10月23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发布第078-2024/CDB-INDECOPI号公告称,应秘鲁生产商Perú Pima S.A.申请,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涤棉府绸织物启动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秘鲁税号为5513.11.00.00、5513.21.00.00和5513.41.00.00。该案调查期为2021年1月~2024年6月。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硅砖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2年12月6日,美国商务部犹他州耐火材料公司的请求,对从中国进口的硅砖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涉及的产品为二氧化硅含量在90%以上的硅砖产品。根据美方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定于12月31日左右对该调查作出初裁,如果该机构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实施反倾销调查,并定于2013年4月份作出初裁。

摩洛哥对进口自丹麦的胰岛素启动反倾销调查

2012年12月25日,摩洛哥对进口自丹麦的胰岛素启动反倾销调查。

2014年10月18日,摩洛哥开始对丹麦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15年5月26日,摩洛哥与丹麦生产商/出口商达成了价格承诺。

2020年10月8日,摩洛哥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暂缓征税。

2023年5月18日,摩洛哥继续对丹麦涉案产品征收13.89%反倾销税。

2023年6月1日,摩洛哥与丹麦生产商/出口商达成了价格承诺,决定暂不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4年7月1日,摩洛哥工业和贸易部发布第DDC/05/2024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丹麦的胰岛素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协议)将于2024年10月28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30日内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

2024年10月18日,摩洛哥工业和贸易部发布第DDC/10/2024号公告称,应摩洛哥生产商SOTHEMA申请,对原产于丹麦的胰岛素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涉案产品为10毫升瓶装的人胰岛素,涉及摩洛哥税号3004.31.00.40项下的产品。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美日的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国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印度对涉华数字胶印印版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9年5月1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日本、韩国、越南以及台湾地区的数字胶印印版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0年5月15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2020年7月29日,印度财政部决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2019年9月3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4月,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5号公告,决定由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开展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2年3月1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开展反倾销立案调查。该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3年5月23日,中国商务部收到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代表中国丙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决定自2023年7月2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阿根廷决定不对中国自行车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2023年6月6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3年第101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车轮直径大于26寸、无论有无变速器)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终止调查,不对涉案产品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印度对华太阳能电池板/组件铝边框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3年6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Vishakha Metals Private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用于太阳能电池板/组件的铝边框启动反倾销调查。该案涉及多个印度海关编码项下的产品。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4月~2023年3月(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2020年3月、2020年4月~2021年3月、2021年4月~2022年3月以及2022年4月~2023年3月。

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印度、日本及俄罗斯的热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3年10月31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3/31号公告称,应土耳其钢铁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印度、日本及俄罗斯的热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白兰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30日,中国商务部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代表国内白兰地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决定自2024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2024年1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于2023年10月16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8711 60 10和ex 8711 60 90(欧盟TARIC编码为8711 60 90 10)。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3月21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11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行业协会Associação Brasileira de Produtores de Fibras Artificiais e Sintéticas于2023年10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印度、越南、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聚酯短纤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次调查的产品为合成聚酯纤维,包括再生纤维或原生纤维。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7月2023年6月。

2024年10月16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5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印度、越南、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聚酯短纤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该案涉及南共市税号5503.20.90项下的产品。

中国商务部对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2024年4月22日,中国商务部收到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决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4年6月6日,中国商务部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猪肉及猪副产品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决定自2024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7月1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关于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案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的通知》。鉴于相关出口商和国内生产者数量众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三家分别来自丹麦、西班牙和荷兰的公司入选抽样调查名单。抽查重点是猪肉,包括猪脚、猪耳和内脏等副产品。调查将持续到2025年6月17日。

越南工贸部对原产中国的部分镀锌钢板反倾销调查

2024年6月14日,越南工贸部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部分镀锌钢板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编号AD19,涉及多个HS编码产品。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2024年6月19日,中国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等9家申请企业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等3家支持申请企业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决定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该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中国商务部召开欧盟白兰地反倾销案听证会

2024年7月5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引述旗下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的《关于召开相关白兰地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称,应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Jas Hennessy&Co、埃·雷米马丹公司以及有关外国行业协会等利害关系方申请,贸易救济调查局将于2024年7月18日在中国商务部召开相关白兰地反倾销案听证会。

阿根廷对华电梯反倾销调查无措施结案

2024年7月5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4年第141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电梯的反倾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

巴西对华光缆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7月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32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Furukawa EletricLatam S.A.、Furukawa Industrial Optoeletronica Ltda.和Prysmian Cabos e Sistemas do Brasil S.A.于2024年1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缆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8544.70.10。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0月至2023年9月。

美国对进口自泰国的大型顶部安装冷藏-冷冻组合机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7月10日,应美国企业Electrolux Consumer Products, Inc.于2024年5月30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泰国的大型顶部安装冷藏-冷冻组合机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案涉及美国海关编码8418.10.0075项下产品。

美国对中国出口的低速载人车辆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24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美国个人交通工具制造商联盟提交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低速载人车辆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在美国海关税则号8703.10.5030项下。

越南对涉华热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7月26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1985/QD-BCT号公告称,应越南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热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南非对华六角头螺钉和螺栓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7月26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代表南部非洲联盟SACU,SACU包含国家为南非、博茨瓦纳、纳米比亚、莱索托及斯威士兰5国)发布公告,应南非紧固件制造商协会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六角头螺钉和螺栓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南非税号为7318.15.39和7318.15.43。涉案产品为全螺纹带六角头螺钉和六角头螺栓(不包括螺栓端部、螺纹螺柱和螺丝螺柱)。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巴西对华光纤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8月2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39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Prysmian Cabos e Sistemas do Brasil S/A于2024年4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纤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单模光纤,纤芯直径小于11微米,涉及南共市税号9001.10.11项下的产品。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2023年12月。

韩国对华石油树脂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8月5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案件调查23-2024-6)称,应韩国生产商코오롱인더스트리(주)/韩国可隆工业株式会社于2024年5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石油树脂启动反倾销调查。

墨西哥对华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8月8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应墨西哥生产商Dynasol Elastómeros, S.A. de C.V.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启动反倾销调查,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印度对越南热轧钢板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8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钢铁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越南的合金和非合金热轧钢板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厚度不超过25毫米、宽度不超过2100毫米的无包层、无镀层或涂层的合金和非合金热轧钢板。该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208、7211、7225以及7226项下的产品。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15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以及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15个月)。

巴基斯坦对华装饰印刷纸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8月21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67/2024/NTC/DPP号公告称,应巴基斯坦生产商Wali Laminates (Pvt) Ltd.于2024年6月24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每平米重量60~110克、宽度725~1250毫米的装饰印刷纸启动反倾销调查。该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4811.9000项下的产品,产品用于制作橱柜、房门及家具的刨花板、层压板。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欧盟对华钢制履带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8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Duferco Travi e Profilati S.p.A.于2024年7月12日提出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履带板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ex 8431 49 20、ex 8431 39 00和ex 8431 49 80(TARIC编码为8431 49 20 10、8431 39 00 20和8431 49 80 10)。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韩国终止对华苯乙烯反倾销调查

2024年8月29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4-15号公告(调查号23-2024-2)称,鉴于韩国申请方한화토탈에너지스 주식회사和여천NCC주식회사提交撤销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2902.50.0000

巴西对华无缝碳钢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4年9月,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46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Vallourec Soluções Tubulares do Brasil S.A.于2024年4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外径尺寸大于等于5英寸(141.3毫米)且小于等于14英寸(355.6毫米)的无缝碳钢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管道。涉及南共市税号7304.19.00项下的产品。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

墨西哥对华枪用卷钉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日报发布公告,应墨西哥企业Deacero, S.A.P.l. de C.V.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枪用卷钉启动反倾销调查。

摩洛哥对华LED街道照明装置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2日,摩洛哥工业和贸易部发布第DDC/06/2024号公告称,应摩洛哥企业LUXLIGHTING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LED街道照明装置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摩洛哥税号为9405.42.00.10。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欧亚经济联盟对涉华镀锌钢板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4年9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4/416/AD26R1号公告称,应欧亚经济联盟企业申请,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2024年8月30日第4号令,对原产于中国和乌克兰的镀锌钢板启动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该案涉及多个产品税号。

巴西对华镀锌和镀铝锌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2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47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ArcelorMittal S.A.、Companhia Siderúrgica Nacional、Usinas Siderúrgicas de Minas Gerais S.A.于2024年4月2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和镀铝锌板卷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案涉及多个南共市税号项下的产品。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

智利终止对中国产钢磨球的反倾销措施

2024年9月3日,智利国家进口商品价格扭曲调查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称,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用于制造直径小于4英寸研磨球的钢棒的反倾销调查,不建议征收反倾销税。本案涉及智利税号7228.3000项下的产品。

澳大利亚终止对印度尼西亚食品工业用菠萝罐头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68号公告,对进口自印度尼西亚制作或保藏的容量超过1升的食品工业用菠萝罐头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虽存在倾销但倾销幅度微量,可忽略不计,因此决定终止对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此次印尼涉案企业仅为PT Great Giant Pineapple。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税号为2008.20.00.27和2008.20.00.28。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油菜籽发起反倾销调查

中国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倾销,同时,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自加拿大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国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自2024年9月14日起,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哥伦比亚对华无框涂层镜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18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在其官方公报发布2024年9月16日第272号公告称,应哥伦比亚企业ESPEJOS S.A.S.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无框涂层镜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哥伦比亚税号为7009.91.00.00。

巴西对涉华彩涂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19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48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Companhia Siderúrgica Nacional于2024年6月7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彩涂板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碳钢扁平轧制产品,每一层的单面或双面涂漆,每一边相等或不等,有或无涂层低碳钢基材,或涂塑;卷材或片材,带或不带保护膜或装饰膜,市场上通称为彩涂板。涉及南共市税号为7210.70.10、7210.70.20、7212.40.10、7212.40.21和7212.40.29。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

南非对涉华扁轧制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20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应Arcelor Mittal South Africa提出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扁轧制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案涉及多个南非税号的产品。涉案产品为宽度为600毫米或以上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扁轧制品,无论是否成卷,热轧后未进一步加工:包括酸洗和涂油、热轧、未包覆、镀层或涂层(不锈钢和晶粒取向硅电工钢除外)。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南非对涉华型钢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20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应Arcelor Mittal Rails and Structures Ltd Pty提出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和泰国的型钢(U-sections, I-sections, and H-section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

澳大利亚对印度尼西亚等国热轧变形钢筋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2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70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InfraBuild Australia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印度尼西亚(仅涉及出口商PT Ispat Panca Putera和PT Putra Baja Deli)、马来西亚、泰国、土耳其和越南的热轧变形钢筋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直径最大为50毫米(含),包括压痕、肋条、凹槽或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变形的热轧钢筋,无论等级、合金含量、涂层或长度。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7214.20.00.47、7228.30.10.70、7228.30.90.40和7228.60.10.72项下的产品。热轧变形钢筋卷、普通圆钢筋、不锈钢和钢筋网不在该案调查范围内。该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自2020年7月1日起。

越南对涉华木纤维板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25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549/QD-BCT号公告称,应越南五家生产商于2024年7月2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木纤维板启动反倾销调查。

英国对华镀锡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25日,英国贸易救济署发布公告,应英国企业TATA STEEL UK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锡板发起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墨西哥对涉华透明浮法玻璃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26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应墨西哥企业Vidrio Plano de México, S.A. de C.V.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厚度大于等于2毫米且小于等于19毫米的透明浮法玻璃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TIGIE税号为7005.21.03和7005.29.99。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

哥伦比亚对华铝挤压材反倾销调查终裁

2024年9月26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在其官方公报发布第288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设置FOB价格4.13美元/千克(净重)的最低限价,仅在进口报关价低于最低限价时征收差额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哥伦比亚税号为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20.00和7608.20.00.00。

印度对华四氟乙烷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SRF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四氟乙烷(1,1,1,2-Tetrafluoroethane or R-134a)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次调查的产品为所有类型的四氟乙烷,无论是否包装。cGMP批准的医用医药级别四氟乙烷不在该案调查范围。该案涉及印度海关编29034500(2021-22之前的编码为29033919)项下的产品以及29033990和29034300项下的部分产品。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至2021年、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以及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土耳其对华27类长丝和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启动反倾销复审调查

2024年9月27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4/2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27类长丝(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和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自主启动反倾销复审调查,重新审查2024年2月20日第2024/8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措施;同时,决定在调查期间对豁免反倾销税的意大利企业Tessitura Uboldi Luigi S.R.L.征收保证金。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

印度对涉华数字胶印印版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4年9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日本、韩国、越南以及台湾地区的数字胶印印版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用于特殊材料(例如信用卡,安全卡等)上及非纸上印刷的无水胶印CTP版不在该案征税范围。该案涉及多个印度海关编码项下的产品。该措施的有效期至2025年7月28日。

2023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Technova Imaging Systems (P)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日本、韩国、越南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数字胶印印版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印度对涉华原生多层纸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纸业生产商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智利的原生多层纸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次调查的产品是由白色/原生木浆制成的多层纸板,无论是涂层还是未涂层。涉案产品包括140至450GSM之间的折叠箱板、固体漂白硫酸盐板、杯状纸或纸板和液体包装纸板。涉案产品由木纤维的纸浆制成,有不同的等级,分为两大类,由木纤维制成的原生级和由回收纸和纸板的纤维制成的回收级。由于其强度和纯度,涉案产品主要用作包装行业的材料,用于食品、化妆品和药品的包装。此次调查的产品不包括由再生/棕色纸浆或纤维制成的涂层/未涂层香烟板和纸板。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至2021年、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以及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印度对土耳其等国纯碱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协会Alkali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Indi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土耳其、俄罗斯、美国和伊朗的纯碱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83620项下的产品。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9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至2021年、2021年至2022年、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以及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印度对科威特等国单乙烯乙二醇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行业协会the Chemicals and Petrochemicals Association of Indi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的单乙烯乙二醇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053100项下的产品。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至2021年、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以及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阿根廷对华微波炉反倾销调查无措施结案

2024年9月30日,阿根廷经济部工业和贸易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300号公告,决定结束对原产于中国的微波炉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516.50.00。

巴西对华不锈钢冷轧板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4年10月2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51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Aperam Inox América do Sul S.A.于2024年4月2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不锈钢冷轧板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为厚度大于等于0.35毫米且小于等于4.75毫米的平扎奥氏体304(304、304L和304H)不锈钢和冷轧铁素体430不锈钢,涉及南共市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和7220.20.90项下的产品。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危地马拉对华镀锌板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10月2日,危地马拉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第000644号公告称,应危地马拉企业TERNIUM INTERNACIONAL GUATEMALA, SOCIEDAD ANONIM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板启动反倾销调查。该案涉及多个危地马拉税号的产品。

英国对华熨衣板反倾销措施发起过渡性审查

2024年10月8日,英国贸易救济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熨衣板反倾销措施发起过渡性审查,以决定源自欧盟的上述措施是否继续在英国实施及是否调整税率水平。

巴西对华雾化器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4年10月8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雾化器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0.83-2.62美元/件。涉案产品为个人和家庭用雾化器,涉及南共市税号9019.20.20项下的产品。该案调查结束的截止期自2024年3月17日起,延长最多8个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调查

2024年10月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有关调查结果,2024年8月29日,中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5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4年10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该公告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沙特阿拉伯对华二氧化钛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10月9日,沙特阿拉伯外贸总局发布第AD-24-2号公告称,应沙特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二氧化钛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主要用于油漆、塑料、油墨、橡胶等行业。涉案产品的沙特税号为32.06.11.00.00.00、28.23.00.00.99.99、28.23.00.00.00.02。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美国对进口自泰国的卡车和公交车轮胎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4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泰国的卡车和公交车轮胎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泰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2.33%—48.39%。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将于2024年11月25日对泰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2023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泰国的卡车和公交车轮胎发起反倾销调查。

摩洛哥对埃及冷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10月10日,摩洛哥工业和贸易部发布第DDC/08/2024号公告称,应摩洛哥生产商MAGHREB STEEL申请,对原产于埃及的未经涂镀的冷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欧盟对华硬木胶合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10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the Greenwood Consortium于2024年8月27日提出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硬木胶合板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土耳其对涉华热轧板卷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4年10月11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4/3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印度、日本及俄罗斯的热轧板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到岸价征收6.10~43.31%的反倾销税。

马来西亚对涉华盘条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4年10月11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应马来西亚生产企业Southern Steel Berhad于2024年9月1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的盘条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马来西亚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为7213.91.1000、7213.91.2000、7213.91.9000和7227.90.9000。

欧盟对华无头螺钉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10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于2024年9月2日提出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无头螺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7318 15 42和7318 15 48。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美对华六胺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024年10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德国、印度和沙特阿拉伯的六胺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六胺发起反补贴调查。该案涉及美国海关编码2933.69.5000项下产品。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补贴调查期为2023年全年。

与反进口的区别

自2007年4月1日起,中国取消了冷热轧钢材、各种塑料、机床设备和电子产品等共计338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体现了中国为扩大进口、平衡贸易所作的努力。

中国反倾销申诉律师业务的开拓者、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华接受采访时说,可能有人会以为:反倾销是贸易保护,等于反对进口。这恰恰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倾销的真正动机和目的并不是向中国市场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而是以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攫取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一旦倾销者达到了控制和垄断市场的目的,他们便会抬高价格,以便在这个市场上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王雪华说,“尽管中国的下游产业或消费者因为倾销能购买到‘低价’的商品而暂时受益,但最终却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也正是倾销危害隐蔽性之所在。”

他分析说,反倾销不等于反对进口。反倾销针对的是以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并不会对公平、正当的进口造成任何限制和障碍。反倾销措施的采取,目的是要使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得到公平竞争和发展的机会和时间,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一步加强自身实力,根据下游消费企业的不同需要为其真正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

商务部有关人士指出,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有严格的规则和纪律约束,中国调查机关一直努力避免反倾销措施在实践中的不当使用,防止措施的实施背离反倾销规则的宗旨和原则。实施反倾销措施,应真正体现其抑制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贸易救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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