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3 18:14
反竞争情报 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采取的一种积极防御方法,企业通过采取措施抵销竞争对手的情报搜集活动,保护企业秘密和正常经营。
随着信息的急剧增长,现代企业的决策者们在他们的战略计划中会将大量的信息因素考虑进去。通讯技术和信息服务的巨大进步为企业描绘了更加广阔的蓝图。美国学者阿瑟?爱迪森(Arthur Anderson)创造的新的名词“竞争优势信息”(IFCA, Information for Competitive Advantage)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因为信息竞争是超强竞争,所以对于提升市场份额、年度丰厚收益有重大影响。高价值的竞争情报能够做到使你先于你的竞争对手获得相关产品信息,甚至为你低成本的产品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前景,促使你放弃对过时产品的引进等一系列相关的商业运作。因此,在各种高价值情报的争夺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监控自身信息的流出与释放,对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的抵御来加强对自身的保护。
在应用竞争情报数据的同时,了解它的搜集方式以及途径是非常关键的。信息的泄露常常会向竞争对手暴露公司的弱点所在。这意味着,在追逐目标时,你可以很快地识别那些一旦立即采取行动便会取得显著成果的领域:创造保密方案,挖掘新的竞争优势。对任何组织来说,信息外流的重要但却很薄弱的环节是渠道问题。因此,反竞争情报将重点放在竞争对手企图挖掘的渠道问题上而非信息本身,以此来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营活动。
反竞争情报(Counter Intelligence或Defensive Intelligence)
反竞争情报(Counter Intelligence或Defensive Intelligence),是专门针对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对本企业所进行的竞争情报活动而展开的一种通过对本企业自身商业活动的监测与分析来对本企业的核心信息加以保护的活动。反竞争情报活动的实质就是企业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手段积极抵御竞争对手对本企业核心信息的情报搜集活动。因此,反竞争情报活动不仅包括研究企业自身的防御方式与途径,还要充分分析竞争对手对本企业的竞争情报活动,以保护本企业各类核心秘密信息。
由于企业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为保持其不断输入新鲜的血液,必须保持企业内部信息的自由流动,与此同时,也要保持这种信息流动的平衡。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趋势潜移默化地成为了一系列合法的和违法的信息泄露的诱因。如果说反竞争情报具有鲜明的目的性,那么我们可以说它的存在始终为着一个根本的目标服务:使你所在的企业在竞争能力方面“获取”行为的系统化的缔造与完善。
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竞争情报系统,能够应用多种情报分析方法与信息技能对角逐市场和竞争对手进行分析与评估,却缺乏对自身的充分认识和恰当的保护,因而忽略了竞争对手对自己的数据搜集、对抗及其情报防范,以至于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美国《世界贸易》杂志曾经提到,当评估信息维护时,一定要考虑到的事情是:抢银行的盗贼每次盗窃85美元,80%当场就会被捕获;而信息窃取者窃取80万美元的信息,仅仅被发现的只有2%。从这个惊人的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对竞争对手所需要的竞争情报进行全面的防御和抵抗是多么的重要。
反竞争情报(Counterintelligence或Defensive Intelligence), 是专门针对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对本企业所进行的竞争情报活动而展开的一种通过对本企业自身商业活动的监测与分析来对本企业的核心信息加以保护的活动。反竞争情报活动的实质就是企业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手段积极抵御竞争对手对本企业核心信息的情报搜集活动。因此,反竞争情报活动不仅包括研究企业自身的防御方式与途径,还要充分分析竞争对手对本企业的竞争情报活动,以保护本企业各类核心秘密信息。
企业反竞争情报与竞争情报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即包括竞争性与对抗性、合法性与正当性、系统性与连续性以及谋略性与实效性等等。竞争情报以“攻击”为主,采取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去挖掘与获取竞争对手的、自身所需的重要信息;而反竞争情报则是以“防御”为主,主动地对本企业的信息传播途径加以严格分级与控制,最大限度地防止竞争对手将本企业内部的机密信息窃取或获得。
企业反竞争情报能力强弱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反竞争情报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健全。从信息的获取、存储、整序、分析、利用、发布等各环节规范信息工作流程。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新技术、新发明。
2.反竞争情报的信号扩散、信号过滤和信号处理评估。企业可运用信息安全手段了解竞争对手的竞争情报活动,如用Web监控技术分析访问者的IP地址、访问途径、统计对方访问本企业网站和敏感信息的频率等。同时对本企业内部网络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另一方面企业发出的信号会成为对方收集情报的一部分,从而影响对方决策,因此,企业反竞争情报系统可进行必要的“信息误导”,向对手发出虚假的信息,促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
3.反竞争情报的法律保障评估。企业是否善于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反竞争情报活动,竞争对手侵犯企业专利权、著作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应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反竞争情报是不少企业的“软肋”,严重制约企业情报竞争力的提升。
我国的八起泄密事件
国外经济间谍从未忘记光顾中国这片土地。这除了为数不多的中国“国粹”尚能吊起他们的胃口外,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市场化经验,不善于辨别商业秘密和管理环节疏漏过多,使得经济间谍更易于得手。20世纪80年代,发生在中国的几起重大泄密案例,就罪在我们过于幼稚和愚蠢。
1981年9月20日,中国首次用一枚运载火箭发射了三颗人造卫星,新华社的简短报道在国际社会引起了爆炸性反应,因为这极可能标志着我国已掌握“多弹头分导重返大气层”的高科技,也意味着中国的航天工业和军事威慑力量将获得战略性提高,从而打破了极少数国家对这一高技术的垄断地位。各国驻华武官均受命向大陆官员探询详细消息,结果是一问三不知,国外情报部门动用间谍窃取我方秘密资料,仍是一无所获。可是卫星发射后的第三天,北京一家电台就播出了一篇题为《太空奥秘夺桂冠》的广播稿。次日,北京一家报纸干脆登出《我国第九颗人造卫星》的报道,并附有三颗卫星的图样、在车间实施组装的照片,非常翔实地报道了这三颗太空飞行物的运行轨道、无线电遥测频率等。经查,这原是某部队一位工程师的“杰作”,稿件在火箭发射升空前已拟就,卫星升空后即送往电台和报社,并谎称稿件经送审上级主管部门,已批准发表,编辑们也就信以为真。国外情报部门得来全不费功夫,大喜过望是可想而知的。
中国泾县的宣纸,素有“千年寿纸”、“纸中之王”的美誉,然而,这种独步天下的优势却被日本人打破。绝活泄密的原因相当可笑:安徽泾县在浙江扶持某镇办起一家造纸厂。某年,造纸厂迎来了三个日本某造纸公司的“技术人员”,在第二天的座谈会上,日方提出了,有关宣纸生产过程及工艺加工方法等问题,就连蒸原料的盐水浓度这么细的问题都问到了,中方的解疑除不厌其详外,还赠送加工原料以作日方研究之用。所以如今日本人不无自豪地宣称:世界宣纸,中国第一,日本第二。
美国“派克”金笔作为世界头号名牌的地位经久不衰,但中国的“英雄”、“金星’’也有自己的绝活,这就是不锈钢笔套的抛光技术。某年,派克公司的两位副总裁来到中国,发现中国门户开放得极其彻底,缺乏最起码的商业保密意识,便迅速携来摄像机,在众目睽睽之下,把抛光机的结构及运作过程拍下全套录相。很快,“英雄”和“金星”仅有的一点优势也就荡然无存了。
中国人所犯下的愚蠢错误,外国经济间谍在中国的轻易得手,当然绝不仅止于此几例。中国人由此而尝到的最直接的苦头是:出口创汇的财路一条条被卡断。
尘世公司与托德
尘世公司(Midgard Corp.)是美国一家非常著名的企业。在1991和1992年,其竞争对手公司的谈判官保罗·托德 (Paul Todd)与尘世公司的总裁就购买尘世公司的废物回收的相关事务进行了谈判与商讨。在这场激烈的讨论中,托德显然掌控了尘世公司大量关键信息,因此,可以很轻易地驾驭整个谈判过程而取得了最后的胜利。这里,托德的胜利就是通过对手公司的商业秘密防范的疏漏之处而辗转了解到尘世公司大量的商务情报,这其中主要包括对方的供给者、定价情况以及购买情况等许多重要的情报信息。在搜集了所有情报信息以后,托德及其他分析人员对其进行了缜密而客观的分析,最后决定放弃原来的购买计划而转入与尘世公司直接竞争的某些商业领域,其结果出乎尘世公司的预料。因为这将大大损害尘世公司的发展,使他们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这时尘世公司要求获得商业秘密被盗用的索赔,但最终还是没能赢得审判。第十巡回法庭上诉书证实了这个结果,而且坚持认为,这实际上不是秘密信息,因为尘世公司曾经将提供给托德的同样的信息告诉给数以百计的其他人。我们都知道商业秘密必须包括独一无二的、在商业上不是广为人知和使用的信息成分。审判官哈林根(Hallingan)通过这个法庭案例所要传达的信息是,与一项商务活动相关的、可能与销售有关的一般商业信息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最后,尘世公司也不得不认输,因为他们的情报保护与防御工作存在着太多的疏忽之处,从而导致最终败给了竞争对手。
摩克勒制药公司与强生公司
1997年4月15日,在美国新泽西州立法庭,摩克勒制药公司(Merkle)对强生公司提起诉讼。摩克勒公司声称强生公司盗用了他们所有的与一种被称作“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的蛋白质荷尔蒙相关的商业秘密。这里,EPO可以促成红细胞的生成。然而,强生公司基于以下因素建议应驳回案件,因为他们认为摩克勒公司曾经公开公布过关于这种EPO配方的信息,这种信息不但可以通过正常的分析渠道获得,而且在市场上甚至可以得到完全一样的产品。面对这种情况,摩克勒公司只能后悔当初没有做好本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防范工作,在有关产品信息的发布中忽略了关键情报的重要性,以至于酿成了最后的败诉。所以,可以看出,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主要在于摩克勒公司没能充分保护好临床试验的机密性,而且与此同时被告方也没有将摩克勒的商业秘密用于竞争性用途,因此摩克勒公司的败诉就可想而知了。随后,法庭发现关于摩克勒公司在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方面确实存在着很大的疏漏,反竞争情报的系统不完整,再加之对手公司竞争竞争情报展开的充分,因而获得了最后的成功。
Blimpie国际公司与ICA Menyforetagen公司
1997年3月21日,美国Blimpie国际公司的三明治食品子公司起诉瑞典ICA Meny—foretagen公司盗用他们的商业秘密。被盗用的秘密与Blimpie公司的一种被称作GrabinGo的经营方式有关。由于当时ICA正在试图拓展他们在瑞典的快餐业,并持续向瑞典的美国商会以及两家在美国的便利店咨询公司提供服务。因此,其中的一个便利店咨询公司安排了ICA和Blimpie经理主管人员的会面以商讨Blimpie特许经营权系统。在讨论的过程中,Blimpie官员坚持认为他们向ICA人员透露了机密的商业秘密情报,包括与GrabinGo方式相关的战略计划和市场营销战略。ICA指出他们没有得到任何商业秘密,也没有保证要保护Blimpie信息的机密性。在会见后,ICA依照GrabinGo理念的形式成立了一个子公司,甚至申请以该名字注册商标。审判法庭以非便利法庭的理由驳回了案件。因为就整个过程来看,Blimpie公司的人员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ICA公司的有关人员盗取信息的凭证,而且就公司自身来说,秘密情报并没有被申请专利来加以保护,使得最后被竞争对手轻易地通过多种不同的渠道获取到了对这种秘密信息的最终使用权。加之通过双方公司的多次接触与谈判,ICA公司抓住了这些机会进一步对对手的相关信息进行挖掘,因为这种在商务谈判或者商务讨论中捕捉彼此对手的信息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因此取得了这场商战的最终胜利。
Baystate技术公司与宾利汽车公司
1996年在马萨诸塞州,宾利汽车公司指控了Bentler系统公司的若干罪状。Baystate公司声称宾利汽车公司盗窃了其商业秘密,并有大量的其他侵权行为。法庭在经过了三天的审判后,最后决定宾利汽车公司没有罪。原来,在这段时间里,法庭对Baystate公司内部的商业结构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发现Baystate公司中缺少合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例如,法庭证实了所谓被窃的工具包来源密码被毫无限制地分配给了要求得到密码的第三方开发商。这就很难说已经有多少人知道了相关信息,因此也就无法指控本公司的秘密情报被对手获取走了。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的关键信息被竞争对手获取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宾利汽车公司是没有罪的。
综上所述,有关商业秘密的例子比比皆是。仅仅通过上面几个例子,我们完全可以认识到保护情报是多么重要,而泄露商业秘密又经常是在不经意之中。在许多案件中,宣称情报被偷的公司结果发现很多都是在公司内部没有设立充分的保护和防备措施造成的。除了我们前面所提到的要做好企业的硬件保护措施之外,还要更加注意人员、活动、会议等一系列软件条件,充分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反竞争隋报意识,使大家在思想、行动、措施上保持高度的一致。由此,我们不得不对所有的企业提出:建立一套健全正规的反竞争情报系统保护企业的关键情报迫在眉睫。
孙子曾经说过:“善攻者,敌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敌不知其所攻也。”“正”与“反”,“矛”与“盾”,这是事物的自然规律,竞争情报活动也是如此。因此,我们在研究竞争情报的同时,必须更要加强和重视对反竞争情报的分析与研究,以防止本企业的重要情报被他人获取。随着中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面临着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对于在企业竞争中起着至关重要的竞争情报来讲,一方面要不断地分析竞争环境、搜集竞争对手信息,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好本企业的经营信息与商业机密,尽可能地防止被竞争对手获取。由此,反竞争情报活动应运而生。
反竞争情报的价值不仅仅在于防御,其本身实际上就是提供有用的竞争情报。除了提供竞争袭击的早期预警,有关竞争对手所锁定目标组织的知识储备情况,以及他们所寻求的信息类型之外,也表明以下问题:
● 对手袭击的来源;
● 对手袭击的主体,如产品分类或销售渠道;
● 对手袭击的目的;
● 对手袭击的程度,如果主要行动用于此,它将成为竞争活动的主要支撑;
● 对手袭击的时间。
经过仔细分析而有效地认清信息泄露的渠道至关重要。不难发现,竞争对手挖掘我们的竞争情报,无一不是通过两种主要途径流失的:以公开信息为目标对象或者以非公开信息为目标对象的活动中,然后运用各种各样的分析方法和反求工程来获取所需信息。
美国海军高级情报分析员埃利斯?扎卡利亚曾经提出:“情报中95%来自公开资料,4%来自半公开资料,仅有1%或者更少来自机密材料。”可见,公开出版发行的资料是竞争情报的主要来源。因此,公开的资料这种特殊的商业载体的确关系着竞争情报流失量的大小。这里的资料包括企业的各类报刊杂志、产品样本手册、技术论文、行业协会出版物、产品研究报告、政府公开的企业档案、资信调查报告、企业招聘广告、公司文件、设计图纸、宣传广告,等等。所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泄露情报的直接渠道,并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隐患。
作为另一种简单的进入方法,我们不得不提到电子信息的大量流动增大了信息通过互联网媒体的可视性和可转移性。所以,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存在不仅加快了信息的高速运转,而且还大大增加了公开信息的数量。根据调查表明,符合道德规范的竞争情报组织搜寻获取大量公开信息源的信息就是通过大约6150个有效数据库获得的,即合法地从媒体消息、企业文本、进口与出口记录、专利信息以及财务报告中得来的。此外,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还要严格关注和防止“黑客”利用网络,通过计算机系统来破坏其运转以及偷窃信息的各种袭击。针对这一点,美国科技安全服务的投入年均增长率为25.8%,即从1997年的37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年末的73亿美元。
可见,公开信息源的严密监控与管理对于有效保护竞争情报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非公开情报源包括各类与企业相关的人员和各种与企业有关的活动,以及“垃圾”的“变废为宝”活动。
本公司员工
对于员工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源几乎没有人怀疑过,但是,如果员工缺少安全意识,他们将会在不经意之间成为了竞争对手的竞争情报组织的同谋。美国前任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竞争情报名誉顾问温克勒(Ira Winkler)曾经证实,销售人员通常会为了增加自身的销售业绩,而毫无“保留”地将敏感信息全部提供出来。日久天长,就会有来自竞争对手企业的搜集信息数据的“骗子”在这里冒充顾客,获取信息。此外,本企业中心怀不满的员工、跳槽的员工都有可能成为情报泄露的“出口”。
第三方力量
另一个真实的并且经常被忽视的是,对于企业内部信息整合的危机来自表面上看起来十分友好的“第三方”力量。银行及证券商、咨询公司、行业协会、供应商与经销商、广告公司、伙伴关系、战略联盟、合资企业、临时雇员、签约人以及供应方等都有对信息中关键因素产生威胁的可能。他们常常会通过发表谈话或出版文献,来释放企业的有关数据和信息,从而成为竞争对手获取企业信息的重要来源。
商业会议
信息流失的另一个被众多竞争情报搜集者所偏爱的方法就是商业展览会、贸易洽谈会以及各种形式的会议,包括现场的媒体采访等活动。首先,这些活动的集会地点被看作是可以接受的合法的向竞争对手接近的地点。其次,在会议上发生的许多正常的与非正常的活动都承载着过剩的搜集机会,其范围从在大量观众前所做的技术论文演示,到私下里的酒会。近年来,受橄榄球队的启发,一种叫做“四分卫”(quarterback)的组织正在竞争情报领域形成。他们就是针对一系列的行业会议,通过严密的组织和有效的协调,从中获取非常具有商业价值的情报。因此,我们应该对商业会议这条信息外流的重要渠道给予格外的重视与关注。康柏微机公司就因为在一次展示会中跌入了窃取竞争情报的犯罪中,而后被取消了下一年的与会资格。事后康柏公司负责人还无限感慨地说:“展示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的信息远比给顾客带来的信息多很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诸如会议这种性质的商务活动,的确常常会成为敏感信息流出的重要渠道。
商业垃圾
间谍们获取信息的一个合法而可选的手段就是通过对竞争对手公司垃圾的筛选而找出对自身来说是“宝藏”的东西。垃圾最终常常会变为公共的产业而被竞争对手的竞争情报组织合法的占有和吸收。这些垃圾可能具体包括如电话号码、过期的发货单和运货单等,这些都将为竞争情报搜集人员带去信息与提示。经过专业培训的竞争情报从业者甚至可以从这些丢弃的废品中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竞争对手的供应链系统。由此可见,我们的垃圾常常会成为对手的“宝贝”。
反求工程
在情报泄露与分析的众多手段中,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反求工程常常会成为竞争对手的一个重要的信息获取渠道。反求工程是指以现代设计理论和方法为基础,通过反求分析、反求设计、探索消化、吸收他人的先进技术和设计理念的一种产品生产方法,它主要是通过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解剖分析,掌握其功能原理、结构参数、材料、形状尺寸,尤其是关键技术,进行产品再设计。因此,反求工程不失为竞争对手获取产品技术等信息的捷径。
除了上述的一些导致情报泄露的途径之外,还有许多时刻贯穿在企业运营活动中的各个细节,稍有不慎,都会导致重要信息的流失而给整个企业带来致命性的打击。
竞争情报保护类型的识别
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有关情报泄露的多种渠道,那么,堵塞漏洞、保护情报对于企业来讲将成为重中之重。针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信息与情报,我们应该给予不同的认识与保护。所以,对需要保护的竞争情报进行有效的、及时的识别是非常重要的。
在企业竞争情报分类中,有一部分是可以公开的,而另一部分则是需要给予加密保护的。这里主要包括技术秘密情报、经营秘密情报、交易秘密情报、管理秘密情报、财务秘密情报、组织规划秘密情报、人事管理秘密情报和法律文件等。以上所涉及到的有关秘密情报均应列入需要保护的范围,都应当给予适当与合理的处理与保护。企业的发展与企业情报的获取与保护是密切相关的,企业秘密情报对企业安全影响深远而巨大。
竞争情报保护途径
一般认为,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过程中要想作到各个环节都是完全的安全防范是不可能的,因此往往忽视了整体的保护工作。归纳起来,如果要使企业竞争情报保护达到一个很好的程度,通常可以从物理保护、日常管理保护、技术保护、法律保护以及伪情报的运用等5个方面入手。
企业经常运用的物理防范措施和保护手段通常包括安全围墙、狗、保险门、安全门、保险箱、保安、防御性情报调查系统(DIS)以及监视器等。由于这些活动经常需要额外的工作任务和人员,所以可以指派给安全部门或者授权给信息技术(IT)部门。
日常管理保护
日常管理保护包括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公开资料的管理、垃圾废品的处置以及与“第三方”的交往等。
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
由于许多情报泄密事件都是因为企业部分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淡薄所致,所以员工安全意识项目的建设显得格外重要。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让从事竞争情报工作的人员具有安全意识,而且还要让各个阶层的员工认识到公司信息的价值以及管理信息的重要性。为此,可以从以下方式入手:
(1)优化数据信息。让员工们知道一些信息并不是可以在除了工作环境之外其他任何场合都可以议论的,比如,产品开发设计、价格表、研发方案等;
(2)使用标记系统。采用颜色代码标记识别系统将会阻止很多泄密情况的发生,并且可以在建筑物内部标注“仅内部员工须知”的区域;
(3)与员工签订合同与保密协议。这可以确保企业的所有员工不泄露任何敏感信息。雇佣方通常有一个很不好的习惯,即试图从新员工那里获取更多的关于其以前受雇企业的信息。应该把不泄密协议和政策明确写进企业的手册中,以避免泄密情况发生;
(4)“餐厅”方式。餐厅往往通过使用各种彩色的信息标识卡片来诱惑你的胃口。其实,企业也可以放置相同的“信息服务”,在信息容易传播的地点,如会议室、食堂以及图片复印室等,以此作为对员工保密意识的提醒与培养;
(5)警惕周围各种细节。如果与会者将敏感的数据通过纸条、谈话或黑板留在了会议室里将会深受责备。如果电话会议设备以及麦克风没有被仔细检查过,就只能针对普通听众播发一些理论内容就行了。
公开资料的管理
在对公开资料的管理中,应该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限制具有战略性的关键内部出版物的发放,并且仅仅发放给员工;
(2)在办公楼内,在安全敏感区域,进行粘贴告示或登记区域的划分;
(3)提高对卖主、签约人、销售团队、主管人员以及员工的等级划分,区别对待不同项目的敏感程度及其他的媒体形式;
(4)在公开刊物出版前,需要出版界、新闻界上交一份记载个人特征信息的复印件,或者上交一份免费的复印件给公司;
(5)要求员工去了解公司和做个人调查,并且要求调查者完成最终产品的复制;
(6)在公开出版之前,回顾所有准备在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的细节。
垃圾废品的处置
在对垃圾废品的管理中,应该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机密体系。对所有的媒介建立一个机密体系,不仅仅是严格的文件划分,而要将其中的信息处理至没有一点可以引起怀疑的地步;
(2)为丢弃的机密制定程序或扔弃步骤。确保机密已经成为碎片或者已经彻底烧毁,并且对已经销毁的机密材料建立一套跟踪档案;
(3)建立复印和传真的调查记录,或者对所有的复印和传真图片加以限制;
(4)与商业中心保持一定距离。如果可能的话,不要从外部或者给外部传送机密传真或者复印机密文书。这将有可能由于人为的错误或者职业竞争情报人员在公共场所透视信息而招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5)检查办公室设备。所有的打印机、计算机和传真机等生产机密信息的装置,不应该被放置在文档堆里或普通的工作环境中;
(6)毁掉副本或复写纸。如果印刷机和传真机使用胶片或复写纸,经过职业训练的竞争情报从业者是可以从这些有痕迹的胶片或复写纸上读出相关信息的。所以在被销毁之前,一定要彻底粉碎那些易读的媒介物。
与第三方的交往
第三方常常是企业供应链上的合作伙伴,然而,他们却常常成为重要的信息外流处。因此,加强对同第三方交往的管理是必要。具体做法如下:
(1)了解你的“舞伴”。检查一下供应商和生产合作伙伴与其他竞争对手有多少业务来往。搞清楚你的合作伙伴与其他卖主以及竞争者的重要程度,并且衡量一下,如果你打破了这种合作关系后,你的所有权的价值程度;
(2)在你的“客人”面前要保护所有的数据信息。除非有明确的需要,否则,一定要保护好你的信息。如果信息被公开或者遗失在被划分为公共场合的地点,在法律中这是不再受到保护的;
(3)设计和限定协议。在管理制度中建立一个适当而合法的界限,力争做到确保一切都合乎法律和伦理道德,剔除不合适的做法。强调所有人知道文件、机密协议和竞争契约都属于合法的,并且为企业及其他团体之间划分出明确的界线;
(4)在安全审查中应包括第三合作方。卖主、供应商或许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同你的竞争对手建立起很密切的关系。检查这些第三方与你及其竞争对手之间的关系,这是一项需要经常做的工作;
(5)与第三方及合作伙伴明确清楚界线。在处理公司的其他问题上要孤立第三方。把与那些不能承担处理你与其他相关合作关系的机构的联系降到最低点。
从技术上保护企业信息安全指的是提高技术的先进性,以保护企业信息安全。这里所谓的技术保护,主要是指应用各种软件保护网络信息。即采取各种软件对企业网上的信息加以保护。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安全问题也同样令人担忧。不仅本企业公开网页是对方经常造访之地,而且竞争对手还有可能通过非法手段侵入本企业内部网址,调取数据库资料,修改数据,盗用银行账号,等等。
一般地说,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主要技术有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认证技术等。防火墙技术是企业内联网和外联网络之间的屏障,它使用一段“代码墙”,把企业内联网和外部Internet隔开,对到达墙两端的数据包进行检查,从而决定是否放行,以达到有效阻截各种恶意攻击,保护企业内部信息的目的。
加密技术是运用现代密码学,通过对信息进行重新组合,使得只有收发双方才能解码还原信息,通过加密技术可以实现安全访问,以及保证数据的安全传输。
认证是用于企业信息安全的另一个重要技术,认证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信息认证两个方面,主要用于鉴别访问者的合法性和传输信息的真伪性。
此外,还有一个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就是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侵入,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杀毒软件、防火墙以及其他各种软件,从技术上保护企业内部信息安全。
由于竞争情报中的95%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的,而对余下的5%的关键性秘密情报,商业间谍们往往不择手段进行非法的情报活动。因此,竞争情报的保护还应该通过一系列的法律途径来得以实现。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物理性、思想性和组织性的防范措施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律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是非常有效的手段。美国于1996年颁布了《经济间谍法案》(EEA),对相关的情报获取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如《民法》、《技术合同法》、《劳动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版权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国家技术秘密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都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
孙子曰:“形兵之极,至于无形;无形,则深间不能窥,智者不能谋。” 毛泽东曾经说过“通过采取各种欺骗措施,很有可能将敌人引导到进行错误判断,采取错误行动的囹圄中,进而使其丧失优势和积极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反竞争情报战略中,适当的使用伪情报,常常可以使竞争者和对手的情报运作无效。
伪情报通常也被称作虚假信息。这种虚假信息对一个企业在做出重大决策的时候的确具有很大的影响,尽管几乎所有的竞争情报人员都认为,故意放出自己公司内部与实际未来活动逆道而行的消息,或者制造有关其他公司的虚假信息,这都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仍旧有许多人还在接受,他们大多数是基于情报考虑,而隐瞒公司真正在进行的工作,才采取这一做法。这样,通过对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计划的宣传,就可以将竞争对手的注意力从真正重要、真正保密的计划上引开,而争取最后的实施成功。
综上所述,一个完整的竞争情报体系不能没有反竞争情报工作。在对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搜集、分析以及决策的同时,加强自身的保护,已经越来越受到众多企业的关注。只有建立、健全企业的反竞争情报机制,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有效地防御对手的进攻,保护本企业的核心信息资源,已成为新时期竞争情报研究的一项突出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