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7 15:3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一定要件,否则法院将以反诉不合法驳回当事人的反诉。这些要件具体为: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
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如果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提起了反诉后,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诉提起的要件,因为如果反诉不能与本诉适用同一种程序,就不能实行诉的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则因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诉的诉讼系属中提起反诉。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诉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合并审理,因为普通程序并不排斥简单的民事案件,合并以后适用普通程序是妥当的。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之所以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其意图在于将两诉合并审理以便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就要求反诉与本诉有一定的牵连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提起反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反诉的提起须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并抽象地表达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的防御方法有牵连。这种牵连关系在学理上解释或归纳为以下情形:
1、反诉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例如,本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而反诉请求为要求本诉原告根据该借贷关系返还借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共有物分割的诉讼中,尽管本诉被告与本诉原告是基于同一共有关系,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否定不能构成反诉;
2、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因事实。例如,本诉原告在本诉中要求本诉被告给付买卖标的物,而本诉被告则向本诉原告主张支付价款。本诉原告要求给付标的物的请求和反诉原告要求支付价款的请求都受制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双方之间因斗殴受伤,各自向对方主张赔偿的情形就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所发生的本诉与反诉;
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请求的先决问题。例如,本诉原告请求确认某房产为其所有,而本诉被告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拥有所有权。这两个诉讼请求是不相容的。本诉原告要求离婚,而被告反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反诉就成为本诉的前提,如果反诉请求成立,本诉必然不成立。
(五)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反诉作为一种诉,在程序上与本诉的提起是相同的。提起反诉同样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提起反诉,须在本诉受理以后,本诉辩论终结之前。反诉也同样要预交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相同的应不再就反诉收取案件受理费。
法院在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要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反诉要件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尽管反诉要求满足起诉的条件,但为了简化程序,并不要求反诉必须像起诉那样提交书面诉状,可以在开庭审理(言词辩论)中以口头方式提出,法庭将反诉的请求记录在案。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看,司法解释希望反诉尽可能在开庭审理前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提出,其理由大概想保障对方证据答辩的权利。但这样一来,就限制了被告在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的权利。
法院受理反诉,意味着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审理。但应当注意的是,合并审理与合并辩论不是一个概念,合并审理并不等于两诉的辩论合并,合并审理应当是指同一个法院的审判组织同时按照同一种程序审理本诉和反诉。原则上,反诉的辩论应当与本诉的辩论合并,如果合并将使诉讼过于复杂从而导致诉讼迟延的,法院也可以分别辩论。辩论的合并实际上就是开庭审理的合并,即反诉和本诉在同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后,如何进行裁判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技术性问题。由于本诉和反诉毕竟是两个独立的诉,因此法院应当分别对本诉和反诉作出处理。
(一)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主编:江必新、夏道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下) 引用1106页
反诉虽然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反诉具有独立性,原告的诉讼无论是撤诉或是被驳回,均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建立在离婚基础之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从诉的合并来看,离婚案件中往往会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权等问题一并处理,即将几个有内在联系的诉,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作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而离婚案件诉的合并属于诉的客体合并。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事项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既是查明案件事实之必须,也是节省诉讼成本之必要。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是判决不准予离婚,则不应单独判处离婚损害赔偿,如同主诉与附带之诉的关系,判决不准予离婚,就不发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离婚请求权是主权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不行使,从权利也就无法主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同一个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但不构成反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二)当事人提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属诉讼中的抗辩抑或反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 引用0784页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认为出卖人违约在先的,可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应根据买受人主张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目的判断买受人的行为是抗辩还是反诉。如果买受人的主张只是表示其不同意支付价款,也不愿意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其目的在于否定出卖人的支付价款以及违约金请求权,则其主张仅是对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故应认为是提出抗辩。如果买受人在诉讼中主张,出卖人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则可以看出其目的不仅仅是对出卖人支付价款以及违约责任请求权的一种防御,而是在出卖人请求权范围之外主张积极的权利,实际上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由于买受人提出的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请求与出卖人在本诉中主张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请求是基于同一合同,具有牵连性,故可以合并审理。因此,买受人提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的,应要求其提出反诉并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