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5 16:18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第一,从纳税义务上制定具体措施。如税法中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者必须提供税收情报,或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同意等。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如取消延期纳税,限制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价格进行避税,控制子公司海外经营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等。第三,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如成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反避税是对避税行为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对于避税的管理应当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使有关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
税种设计要科学
其目的是追求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纵向适度”对征税者来说即取之有度,发挥税收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可缓和避税行为。“横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征税的统一性,又要注意区别对待,加强税收调节,将竞争的起跑线拉平。统一性和差别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统一性是指同等情况应纳同样税收,体现“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别性指在统一起跑线上的纳税人,由于客观因素优越,当然就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横向公平也可缓和避税行为。
税收立法管理严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反之,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税率,复杂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诱发避税。
税务人员素质提高
税收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其实质是征与纳之间斗智斗勇。由于征纳双方在避税与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别,加强征管队伍管理就显得极为需要。对纳税人来说,避税成功利益直接归个人所有,在处罚不严的情况下,最有诱惑性;而对征税者来说,反避税成功,对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没有利益,由此导致避税行为积极主动,反避税行为消极被动。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征管人员反避税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从而能积极从事反避税活动。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两方面对税基产生危害:一方面优惠本身使税基变窄或税率变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来不该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通过“挂靠”活动来避税。前者是税务机关主动放弃的,后者则是派生的,也是税务机关始料不及的。若任其发展下去,我国将演化为一个庞大的避税地。因此,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关上税收优惠闸门,任何理由都不应再作为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的依据;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必须收归中央,防止越法减免,越权减免,越级减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均无权确立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当视为违法行为;统一税收优惠办法,改按企业、个人身份优惠为统一按地区、行业、产品给予优惠,公平税负,统一规范。
发挥税务律师的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时,通常要求企业有合理的利润,为此都比较注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如果对客户过分的转让定价不闻不问,不作调整,在税务部门审查时,是很难通过的,而且还将冒失信于税务当局的风险,对今后开展工作影响极大。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转让定价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能介入这一领域,那么部分转让定价就有可能在会计师审计阶段得到调整,把避税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调整作出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在对转让定价做税务调整后,如果企业账务不作调整,必然使“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不一致。虽然经税务调整后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调减或调增利润,然而由于会计账户不调整,企业账面反映保持原样,而且亏损额还要在以后年度结转,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国的反避税成果得不到会计保障。因此,在对转让定价作出税务调整后,企业账户应同作出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在我国税收制度规范化和会计制度标准化、国际化的条件下,尤其显得重要。
2014年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得新突破,各级税务部门全年通过管理、调查和服务等3个环节对税收增收贡献52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