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犯

更新时间:2023-01-13 17:25

反革命犯是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并且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的罪犯。

反革命犯破坏的锋芒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较大,一般不易于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因此,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反革命犯一律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实行劳动改造。监狱对反革命犯应当严格管制并严密警戒,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监禁。

反革命罪是我国《刑法》中最严重的一类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反革命罪分为: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罪;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叛乱罪;投敌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罪;间谍、资敌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凡是因反革命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统称反革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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