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6 10:09
发电权交易也称为发电权转让交易、替代发电交易,是以市场方式实现发电机组、发电厂之间合同电量替代生产的金融交易行为。借鉴普通商品一、二级市场交易,首先在一级市场,按照一定的规则,确定各类机组的年度初始发电权电量或发电份额;发电权电量也可以由发电机组在合约市场(包括政府制定的各类发电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 等市场中获得的发电许可份额和机组签订的中短期双边/ 多边交易合同等组成。
一是交易双方均为发电企业,允许发电企业充当购电主体的角色,其他电能交易中,交易一方为发电企业( 发电企业一般充当售电主体的角色),另一方为零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二是在不考虑网损的条件下,交易前后系统内所有机组的发电份额之和保持不变,仅仅是发电份额在各机组间的分布发生变化,在其他电能交易中,往往是由发电企业针对系统负荷或系统负荷的增量开展竞争,交易后系统内所有机组的发电份额之和将发生变化。
发电权交易中, 卖方所申报的卖出价格是其愿意向替代发电的买方支付的价格,在普通商品市场中,卖方申报的价格是卖方希望从买方收取的价格,发电权交易支付方向与普通商品相反,因此,发电权交易撮合次序与普通商品正好相反:卖方按照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定交易优先级,买方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确定优先级。
(1)电力供需缓和, 供大于求, 有一定的剩余发电容量。
(2)发电权交易必须具有安全性及可靠性。
(3)发电权交易必须实现买卖双方双赢(双方都有利可图) 。
(4)发电权交易要具有方向性。发电权交易的方向一般从成本高、污染重的机组转移到成本低、污染轻的机组。
(5)开展发电权交易的替代方的火电机组原则上应投运脱硫等设施, 供电煤耗应低于被替代机组的供电煤耗, 并且应低于所在电网上年度的平均供电煤耗。
(6)在能耗及排放相同时, 负荷中心及受端电网中的发电权受让机组, 进行替代交易时, 优先于其他机组; 负荷中心及受端电网中的高效节能环保机组,优先与负荷中心及受端电网中的发电权出让机组交易。
(1)关停小火电的全部发电权电量(补偿电量)与高效率大容量火电机组的替代发电交易;
(2)火电机组( 括非关停火电机组) 的部分或全部发电权电量与高效率、大容量,火电机组的替代发电交易(“以大代小”交易);
(3)火电机组与水电机组之间的水火置换交易(“水火置换”) ;
(4)受电网约束机组的部分或全部发电权电量与不受电网约束的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替代发电转让交易;
(5)其他类型的替代发电转让交易。
(1)按照替代类型划分
按照替代类型可以划分为关停替代和在役替代。关停替代是指能效高的大机组替代纳入关停计划的小机组发电。在役替代是指利用一次能源供应有保障、环保性能好的机组替代一次能源供应紧张、设备故障和环保成本高的机组。
(2)按照交易形式划分
按照交易形式可以划分为竞价模式和双边模式。竞价模式是指参与发电权交易竞价的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平台进行发电权交易的投标。其中,发电企业分为两种角色:一种是发电权出售者,另一种是发电权购买者。交易买卖双方按照交易规则要求,进行交易申报,交易机构按照交易出清规则进行排序、撮合,确定买卖双方的成交结果。双边交易模式是一种分散进行的发电权交易。准入的发电权买卖双方之间可以自由选择交易伙伴,并达成电量和电价的初步协议。初步协议必须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电网安全校核。校核通过后,交易买卖双方达成最终的交易结果。从国内发电权交易组织情况看,双边交易是主要的交易形式。
(3)按照交易范围划分
按照交易范围可以划分为省内发电权、跨省发电权和跨区发电权。省内发电权是指省内机组之间替代交易。跨省发电权交易是指各省内的关停或低效机组电量交由省外电厂替代发电,然后再输送回本省。跨省发电权交易实现电力资源在区域内的优化配置,是区域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区发电权交易是指跨越区域电网开展的发电权交易。跨区以及跨省发电权交易有利于发挥大煤电基地资源和能耗优势,促进发电资源在更大的地理范围里优化配置和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