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印制

更新时间:2021-11-08 22:52

发票印制即印刷发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未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自行印制、出售或者承印发票。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对印制发票也有专门的规定。发票一般应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县 (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国营工商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供销合作社、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发票的式样,向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发票的书面报告,包括发票的格式、联数、印制数量等,经批准后,凭以向指定的印刷厂办理印刷,并套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税务机关批准指定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应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印制发票,不得超越批准范围印制发票;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指定承印发票的印刷厂,不得擅自承接发票印制,否则应视作违章行为,按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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