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理负债

更新时间:2022-05-13 13:59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会计账户设置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受托代理业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确认和计量受托代理资产,同时应当按照其金额确认相应的受托代理负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设置“受托代理负债”账户,用于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其借方登记转赠或转出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贷方登记收到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债。该账户根据指定的受赠组织或个人,或者指定的应转交的组织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

(1)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应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民间非营利组织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3)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案例

2007年6月1日,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与A企业签订一份捐赠协议,根据协议,A企业通过该民间非营利组织向B医院捐赠医疗设备10台,价值共100000元。A企业应在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将设备运至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该组织应当在设备运抵后的10日内将设备送至B医院并负责安装。6月9日,A企业按照协议规定将设备运至该民间非营利组织,6月17日,该组织按照协议将设备运至B医院并安装完毕。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和税费。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7年6月9日收到设备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医疗设备 10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 lOO000

②2007年6月17日转出设备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100000

贷:受托代理资产——医疗设备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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