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为

更新时间:2024-09-05 14:4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一个人只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并且实施了利用职权或者职业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内容解读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索贿不是独立罪名。

4、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5、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他人谋利,具有他人牟利的要件。在受贿场合,无须此要件,至于为他人牟利是否实际牟到不影响定罪。此外要注意两种以受贿罪论处的情况,一是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第二种情况,斡旋受贿罪。此种情况下要求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点要注意,例如,某人在纪委里代职,其给火车站站长批个条子要车皮,这时候,他的地位和影响促使车站受其意图行使职权,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构成此罪。

定罪

关于定罪问题,主要注意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后区别,二者主体不同,身份不同,一个是公务员,一个是非公务员,这种区别数以于贪污和职务侵占的区别,再一个就是要注意和贪污罪的区别,受贿罪是利用职权收受其它人的贿赂,而贪污是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共利益。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该条第一款中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在该条第2款中还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只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并且实施了利用职权或者职业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案例

市科信局原处长张实获刑5年9个月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在职期间借科研项目审批受贿67.9万,7名行贿人中包括两名中山大学教授

广州市科信局原局长谢学宁违规被查后,广州市科技系统腐败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去年底,该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原处长张实被控受贿近68万元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受审,7名行贿人中有两名来自中山大学的教授,共“进贡”25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越秀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实构成受贿,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两中大教授进贡25万

经查,张实1995年博士毕业后即进入当时的广州科委工作,2003年后先后担任广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处长、市科信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处长、市科信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处长。

据指控,2003年至2013年间,张实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广州市高新技术科研项目申报、评比、验收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扶持项目申请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7名行贿者贿送的人民币67.9万元,为他们在申报广州市相关科研项目中提供帮助。

7名行贿者为两名中山大学教授(另案处理)、一名张实的旧同事曾某兵(另案处理),四家科技类公司。中山大学教授罗笑南及3名企业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另案处理。而张实旧同事曾某兵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张实曾两次以借钱的名义让曾某兵共打款20万元用于买房。

起诉书还认定,在2011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张实三次收受上市公司——广州市杰赛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罗旭光的4万元贿赂,其后在广州市杰赛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广州市重点软件企业以及享受相关税收奖励政策过程中提供帮助。

庭审中提及,广州市方欣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唐湘南在贿送张实现金5万元后,方欣科技公司获得广州市科信局和财政局共同提供的550万元资金资助。

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

此前庭审中,张实对于指控均供认不讳,其供述称,在他担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处长时,涉案企业都是和科信局有业务往来的高科技企业,“企业申报的项目都是和高科技有关的,我提供帮助让这些企业获得立项,企业就能获得资金支持。”

2013年4月底,张实在市纪委人员的陪同下,到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开庭前一日,张实的家属陆续向越秀区检察院和越秀区法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张实构成受贿罪,但其积极退赃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判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数据显示,今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556件9636人。其中,最高检点名通报了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受贿案的具体情况,指出,2005年至2014年,王天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医院基础工程建设、医疗设备采购、医生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35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8000余万元的房产100套、停车位100个。

去年9月被查

在升职公示期间被举报

王天朝,在职博士,1957年9月生,18岁就参加工作。在近40年的工作生涯中,王天朝绝大部分时间都在医药系统工作。他从普通医生做起,后历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办公室副主任,省卫生人员培训中心主任,龙云医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等职。

2014年9月11日,王天朝迎来自己仕途终结的“噩耗”。当天,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天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据医院工作人员介绍,消息发布前一天(9月10日)还曾看到王天朝到医院上班,有员工看到王天朝于11时左右进入其办公室,但很快就离开了,之后便没再回来。

颇有戏剧性的是,当时的王天朝正坐等升迁。在其落马前的一个多月,即2014年7月29日,云南省委组织部曾发布省管干部任前公示,王天朝被拟任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当时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员工普遍都认为,57岁的王天朝将再升一步,从副厅升为正厅级官员。但是这份任前公示在8月4日截止后,便再无下文。

云南省委组织部一名工作人员介绍,王天朝在公示前并未发现存在问题,而是在任前公示期间被人举报后发现有问题的。云南省纪委在掌握一定线索和相关证据后,向省委组织部提出此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不再适合提拔任用。

任院长近十年

不仅收受房产还涉及卖官

根据最高检通报,王天朝的问题出在他担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期间。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前身是云南省立昆华医院,创建于1939年。是云南省最早的中国人自办医院,当地人一直沿用旧习,称其为昆华医院。2004年,47岁的王天朝开始执掌这家医院的院长一职,长达十年。

一名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科室主任表示,王天朝受贿高峰期可能出现在新住院综合楼和安宁分院建设期间,“这两个工程体量巨大”。公开资料显示,新住院综合楼已于2011年7月竣工并投入使用,目前是云南最大的住院大楼。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安宁分院又名“新昆华医院”,位于昆明市下辖的安宁市太平新区,于2010年开工,预计2015年年底完工。另一名医院内部人士表示,王天朝收受的100套房产不排除有一部分位于安宁市太平新区的昆华苑小区内,“这里是医院职工的集资房。”

微信公号“医学界杂志”此前披露,王天朝落马涉及经济问题,一是买官卖官,“据传一个科主任的价码为30万~40万”,二是大型设备采购、基建及药房等方面的腐败,据传王天朝是医院内部药店的主要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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