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

更新时间:2024-10-30 09:30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定义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罪的罪状描述可知,本罪的成立要素包括特定的情境要素和行为方式要素。

1、行为的情境要素

所谓“履行公务期间”,一般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担任职务,并按照一定权限行使职务、行政管理职能的期间。对此,应从时间和业务性质两方面进行限定。首先,从时间维度来看,应当是该国家工作人员从任职起到被解职止这一期间,既包括某一职位的正常任期,也包括连任期限,还包括升迁、降职等在内,只要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国家职能部门存在稳定的职位隶属和管理的事实,均为本罪的“公务期间”。其次,“履行公务”的内容应当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一切公共事务,而不仅包括具体的本职工作事项。不论是常任的还是临时的,不论是有报酬的还是无报酬的,不论是在编的还是编外的,只要属于依法或依特别授权、委派从事的公务均可。当然以下几种情形应当排除在外:行为人虽然具有公职身份,但其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因病修养、离职到境外学习、被停职审查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等。

2、行为方式和内容

本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意指未向有权批准的机关或人员汇报,或者虽向有权批准的机关或人员汇报却没有得到批准,或者未得到有权机关或人员的决定、命令,而私自脱离其所在的工作岗位的行为。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团出访外国时出走,逾期不归,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在任时出走,逾期不归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罪第二款之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叛逃行为的,不受本要件的限制,即行为人符合前述主体身份的要求,只要其实施叛逃行为的,而无论其是否擅离岗位,一律构成本罪。这是因为,一旦该类人员实施叛逃行为,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较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同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无需时间和情境的特别限制和要求。

责任形式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叛逃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一般犯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目的,但该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并非本罪的必备成立要件。但特定的犯罪意图或者动机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常见问题

本罪的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3、必须有叛逃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只需要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本条原本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但《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这一要素。

本罪的处罚

犯叛逃罪的,根据刑法第109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罚。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56条、66条、11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之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无论何时再犯本罪的,成立特别累犯,从重处罚,且不适用假释的规定。

法律辨析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叛逃罪也具有背叛国家的性质,因而容易与背叛国家罪发生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负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即可。

2、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为擅离职守,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后者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只要求有叛逃行为(但需要具有足以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程度),而无需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投敌叛变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符合立法拟制的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

2、行为对象不尽相同

本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即可,没有规定必须是敌对势力或敌占区域;而投敌叛变罪则要求行为人实施叛变行为所针对的必须是敌对势力或者敌占区域。

3、犯罪构成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均可构成。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保护的并非是特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投敌叛变罪也并非仅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义务,此二者不是区分两罪的标准。

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本罪与军人叛逃罪都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根据2013年2月25日“两高”颁布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军人涉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滞留不归的,应予立案。由此可见,两罪之间存在相当的相似之处,但仍存在明显的区别:

1、保护法益侧重不同

本罪危害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其中当然包括国防利益和国家军事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将后者作为同类保护法益予以单独规定,因而当叛逃行为危及具体的国家军事利益时,应当优先适用军人叛逃罪

2、构成主体不同

相较军人叛逃罪而言,本罪的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军人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只有具备军人身份的人,才能担负军人职责,其行为及结果才能直接与国家军事利益关联。概言之,本罪是典型的、纯正的身份犯。

相关词条

军人叛逃罪;投敌叛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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