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

更新时间:2022-12-14 10:32

古典自然法学,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革命家倡导的自然法学说,同古代自然法学说和现代(复兴)自然法学有区别。

古典自然法学的著名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老秀斯、B.斯宾诺莎,英国的T.霍布斯、J.洛克,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的T.杰佛逊、T.潘恩,德国的普芬道夫等。他们宣扬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思想;认为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受体现理性规律的自然法调整,后来人们又根据理性的要求,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他们还指出,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违反自然法的精神,没有理性,扼杀天赋人权,因而应当改造或推翻。在他们提出的理想国家方案中,包括实现人的自由、天赋人权、法律平等及权力分立(特别是三权分立)等内容。古典自然法学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法国大革命中产生的宪法,都体现了这一学说的精神。在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是欧洲和北美居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潮。古典自然法学虽然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但其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也很明显,它所要建立的、不过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律制度。进入19世纪,它的显赫地位便被其他法学思潮,尤其分析法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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