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

更新时间:2024-04-08 11:13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历史

产生背景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公元前7世纪后,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却不能享有政治权利。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制法

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据说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

法规结构

《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早已丢失,但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它不仅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债务人若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把他处死,或卖至第伯河以外的任何地方)。

地位和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发展历程

国法大全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它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

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Digesta)。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

第四,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Novallae)。

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

渊源和分类

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审判长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分类

按照权利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基本内容

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

罗马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需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极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需要的一切东西。它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还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早期采用“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发生的原因。

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形式诉讼、特别诉讼。

复兴

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1)注释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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