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更新时间:2024-06-14 13:18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二条确认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1)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可撤销的;

(2)行为人被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欺诈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可撤销的;

(3)行为人被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4)相对人乘人之危,对行为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类型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下:

(一)重大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二)趁人之危、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这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契约的撤销原因。通常一项交易是否公平是由当事人自己决断的,法律不予干预。但在交易中总会有人“欺生”,使对方当事人无从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三)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胁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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