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9 21:00
民意代表是指从事立法、监督政府施政、决定或参与政府政策之制订,并督导法令施行的人员。
民意代表可分成“中央民意代表”与地方民意代表两类。“中央民意代表”包括:“国民大会代表”与“立法委员”。地方民意代表,依行政区域的不同,又可分为省/直辖市议员(如台湾省议员、台北市议员和高雄市议员)、县/省辖市议员(如桃园县议员、台中市议员等)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如泰山乡民代表、员林镇民代表和花蓮市民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