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5 20:47
台湾存托凭证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指由台湾省内银行(存托机构) 于台湾所发行的凭证,用以表彰一定数量之外国公司股票,所表彰之外国公司股票则委由与存托机构签约之外国当地之保管银行保管。
2. 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所享之权利义务与外国公司股票普通股股东相同,于外国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由存托机构转换为新台币后支付予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外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时,由存托机构按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之台湾存托凭证所表彰股票之比例,配发台湾存托凭证单位数予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存托机构并代表行使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之股东权利,如表决权等。
3. 台湾存托凭证除了系以新台币计价买卖外,其交易单位、价格、交易时间,或是升降单位与升降幅度等,均与台湾省内股票之规定相同。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于台湾省内证券市场交易台湾存托凭证,或要求将其台湾存托凭证转换为外国公司股票,在原股上市地点出售或兑回。
4. 本行服务项目为发行台湾存托凭证、代理外国公司公告及申报相关信息与重大讯息、股东会召集及股利分派等股务事项、接受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申请兑回/出售台湾存托凭证等各项作业。
(一) 兑回存托财产注意事项
1. 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申请兑回存托财产之受理申请日期以文件备齐到达存托机构且存托机构收到应收取之注销台湾存托凭证手续费之日期为准。
2. 兑回存托财产之风险及费用由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负担。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请求兑回存托财产,应先支付存托机构注销台湾存托凭证手续费(每1,000单位台湾存托凭证计收新台币50元,每笔最低收费新台币2,500元)。
3. 存托机构受理申请日期后十个营业日内国外保管机构将兑回之存托财产或其所有权之文件交付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指定之交付对象,或以账簿划拨方式将兑回之存托财产转拨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指定之账户。
4. 存托财产之兑响应受限于存托财产上市(柜)地国相关规定与存托机构、国外保管机构或发行公司为遵守相关法律而认为必须设定之转派限制或其他程序。
5. 发行公司股东名簿停止过户期间或发行公司通知存托机构依相关法律不得办理发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时,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不得请求兑回存托财产。
6. 非经存托机构同意,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兑回存托财产之请求不得撤回。
7. 存托机构仅接受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数量为一单位之整倍数有关存托股份或存托财产兑回之请求。
(二) 出售存托财产注意事项
1. 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申请出售存托财产之受理申请日以文件备齐到达存托机构日期为准。
2. 出售存托财产之风险及费用由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负担。
3. 存托机构出售存托财产所得价款兑换成新台币之汇率,以存托机构办理结汇时存托财产表彰币别之牌告买入汇率为准。
4. 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到出售存托财产所得价款所需时间为按存托财产上市(或上柜)地国之交易规定下,于存托财产卖出交割完成日起约5-7个营业日,惟实际所需时间仍须视存托机构与国外保管机构一般作业时间而定。存托机构不保证存托财产之出售一定成交,亦不保证成交之时间及价格。
5. 出售存托财产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外证券商手续费、税捐、结汇手续费、注销台湾存托凭证手续费(每1,000单位台湾存托凭证计收新台币50元,每笔最低收费2,500元)、台湾省内汇费或限时挂号邮费。所有费用皆由存托机构径行自出售存托财产所得价款中扣取支付。
6. 存托机构依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认为有必要,或恐违反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机构之命令或存托契约规定时,得拒绝出售存托财产。
7. 非经存托机构同意,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出售存托财产之请求不得撤回。
8. 存托机构仅接受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数量为一单位之整倍数有关存托股份或存托财产出售之请求。
台湾存托凭证(TDR)现金之分派
存托机构收到发行公司就存托财产所分派之任何现金(包括现金股利/红利及任何因发行公司清算所得之金额)时,存托机构应立即依相关法令规定,依存托契约规定将前述金额兑换成新台币,并于扣除相关税捐及费用后,将上述金额依持有人于存托机构订定之基准日时持有台湾存托凭证所表彰存托股份之比例分配予台湾存托凭证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