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特侦组

更新时间:2021-09-26 09:45

台湾特侦组全称是“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是台湾陈水扁在任时修正通过,并由他公布实施的新法规,特侦组也是在他任内成立的。2016年民进党再次上台,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决议特侦组于2017年1月1日裁撤。

职能

特侦组承办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二、在最高领导人或民意代表选举时,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有涉嫌重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的案件。也就是只针对:最重要的二种选举中,选举机关、政党及候选人所作的重大选举违法行为的案件。

三、其它经“检察总长”指定交予侦办的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案件。

特别侦查组设置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之中,配置六名以上,十五名以下的检察官,由“检察总长”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任;还配置有检察事务官及其它人员;都是由各级检察署中资深干练的现任检察官及检察事务官调派而来。为办案需要,特别侦查组还可以向调查局、警政署等相关单位借调专业人员。

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可以执行各审级检察官的职权,亦即一、二检察官所能执行的职权他都能执行。如: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而且特侦组办案不受辖区的限制,可以在全台湾办案,对所侦办的案件直接可以用特侦组的名义提起公诉,且直接由特侦组检察官到法庭出席辩论。如有较资浅的检察官调到特侦组协助办案时,与其同等级检察官职权上受到的限制都被排除。

因此,特侦组可说是法律特别授权成立:权力大、位置高、配置齐全,专为侦办最高层级大官及最有权势者犯罪的检察官团队。

为防止特侦组办案滥权,但又不能在办案过程中任由政治力量干预它的办案。法律又特别规定:在侦办高层大官贪污案及重大选举弊案第一、第二种案件时,于侦查终结后,台湾立法机构可以决议:要求“检察总长”到台湾立法机构报告并接受质询。也就是只有在侦查终结已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或对该案件特侦组认为应当不起诉处分确定后,才能由最高民意代表作事后的监督质询。在侦办过程中,只要特侦组检察官脊梁骨够硬,依法是可以不受任何政治力量干预的。

前身

特侦组的前身是“查缉黑金行动中心”。“查缉黑金行动中心”是2000年陈水扁上台后成立的,顾名思义其目的当然是以查缉黑与金挂勾等特权的犯罪为主。

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当时只是一个任务编组,并没有经过立法取得法源依据。当时是设在二审高等法院检察署中,由调派的几名检察官在查缉黑金行动中心负责,另外在各地方法院检察署中亦指定检察官负责此项业务。但是运作几年下来发现弊端还是很多,尤其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属于二审,没有向法院提起公诉及在一审法庭辩论的权限,造成很多必须实施的强制处分,必须交由一审检察官去执行;当案件侦查终结后,亦必须交由各地方一审检察提起公诉,及由公诉检察官代为辩论。如此设置指挥运作上很不方便,而且也曾发生过与一审检察官在案件处理上发生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当然更重要的是:很容易在办案时留有上级技术干扰的空间。这一点据称:在起诉吴淑珍涉嫌“国务机要费”案件时就曾发生极大困难。

针对查缉黑金行动中心运作几年中发现的一些弊端,再参考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运作后的情况,经过检察官利用各种管道、方式表示意见,集思广益后,终于以特别立法程序设置了这个特侦组。

解散

特侦组成立以来,办过几件轰动的大案,但也引起很大的争议。台湾社会政党尖锐对立,特侦组侦办的又是高层政治人物,无论侦办谁,都会被对方阵营认为是政治打手。2016年民进党再次上台后,在台湾立法机构占据人数优势,通过决议解散特侦组,特侦组于2017年1月1日正式被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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