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市场

更新时间:2022-06-26 22:33

台湾证券市场的发展起源于店头市场,早期有1949年政府发行的政府公债,1953年后台泥、台纸、工矿、农林等公司的股票及土地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流通。 1962年2月9日台湾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并关闭了店头市场。台湾证券市场的形成标志是1962年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成立。

产生与发展

1968年4月,《证券交易法》公布实施,奠定了台湾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基础;此后,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台湾先后5次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修订。1982年,台湾重开债券店头市场,1989年重开了股票店头市场。1994年11月,在台北市证券商业同业公会的柜台买卖服务中心基础上重组成立了财团法人性质的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此后台湾证券市场包括集中交易市场(上市交易)和店头交易市场(上柜交易)。

台湾证券市场的形成标志是1962年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成立。由于担心金融危机爆发时不能获得国际金融组织的救援,台湾长期以来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健。加之个人投资者占主导的岛内证券市场波动剧烈,发展尚不成熟,为避免巨额外资进入对市场造成的冲击,台湾证券市场长期实行封闭政策。直到80年代,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台湾证券市场才开始走上对外开放的道路。在90年代,台湾资本市场开放步伐加快,台湾证券市场已发展成一个国际化程度相当高的市场,台湾股市指数被列入国际重要股市指数,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较开放前大大加深。

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不同层次证券市场之比较

台湾证券交易所是我国台湾地区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交易所。自1962年正式开业起,它一直是台湾地区唯一的证券集中交易场所,主要业务是提供场地设备及服务,供证券商竞争买卖上市证券,为其办理成交、清算及交割事宜。台湾证券交易所自设立之日起即为公司制,采取典型的竞价制度,并由最初的人工结算交割发展为电子交易。

根据交易所的年报,至2004年底,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开户总数超过1400万户,上市的公司总数为697家,上市普通股及特别股总计 704 种,可转债5 种,合计股数为5031亿股,市值13.99 兆新台币。除了公司股票之外,还有存托凭证、受益凭证,认购权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多个种类的证券上市交易。

台湾证券柜台买卖市场,也称“二板市场”,因长期承担辅助上柜股票转为上市股票的任务,被视作上市股票的“预备市场”。1988年开始筹办柜台交易服务时,其目的是为公开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开拓股票流通渠道。柜台中心为财团法人制,其资金来源最早是证券商业同业公会的捐助,而后又有经营的盈余积累。

柜台中心的交易模式以竞价制度为主、做市商制度为辅。截至2006年3月10日,柜台中心的投资者开户总数超过1000万户,股票已上柜公司家数为511家,此外还有公债、金融债、公司债等多种债券以及可转债、认股权证、衍生产品等交易品种。

兴柜市场属于新开发的股票市场,目的是取代以“盘商”为中介的未上市上柜股票的交易,将未上市上柜股票纳入制度化管理,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合法、安全、透明的交易市场。所谓的“兴柜股票”,就是指已经申报上市或上柜辅导契约之公开发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在还没有上市、上柜挂牌之前,经过柜台中心依据相关规定核准,先在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买卖的股票。

兴柜市场由柜台中心代管,只有一种交易方式,就是在证券自营商的营业处所议价。投资者买卖兴柜股票,可以透过合法的证券商进行交易,并享有发行公司信息公开、交易市场信息透明及给付结算作业安全便利的多重保障。截至2005年3月,兴柜股票公司家数为245家。

从上市标准来看,台湾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兴柜市场形成一个有差别的层级:交易所对上市标准的要求最为严格,柜台中心次之,兴柜市场的标准最低。具体来看,上市标准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设立年限、资本额、盈利能力与股权分散状况。(见附表)从退出角度来看,在交易所终止上市的股票亦可到柜台中心上柜交易。

通过调整不同市场乃至同一市场内不同板块的上市标准,可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募集资金的要求以及社会游资的出路。特别是对于创业不久、在产业中地位尚未确立、性质上风险较高的科技类公司来说,相对灵活的上市标准提供了良好的资本筹集渠道。但也需注意到,风险或盈利等因素对科技类板块市场有重大影响,例如TIGER的夭折。

台湾证券市场的现状:

台湾证券市场现状可以归纳为几个重点:第一,正在加强公司治理和信息的透明化。有关加强公司治理的部分,刚才许副校长也详细的着墨,事实上加强公司治理是在证券交易法里面有规范的,导入独立董事制度。在导入之前,早在1997年,我就开始导入外部董事的制度,因为台湾的中小企业很多是家族企业,所以需要导入外部董事,让公司治理能够落实。至于信息透明化,包括发行面、交易面、结算面,这些讯息都要透明。

第二,交易跟结算平台的效率化。事实上台湾的交易效率和结算效率是跟国际平行的,是非常有效率的。

第三,风险控管制度持续健全。证券市场对一些风险控管,包括交易的风险控管、券商的经营风险控管、挂牌公司的风险控管,事实上制度都已经健全了。

第四,投资人保护工作逐步落实。设有专门的机构办理投资人保护工作,效率非常高。投资人保护中心经常将一些不法人士移送法办,以全体诉讼来进行。

第五,金融商品多元化发展。

第六,跨业服务整合。世界上大概有两个趋势,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台湾已经朝向混业经营。混业经营的方法有两种,有一种是透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态,另外有一种是综合银行的形态。台湾的做法跟美国的制度比较接近,是由金融控股公司底下去设计银行、证券、保险的子公司,但是这些子公司可以做业务发售,可以做业务整合,建立一些共同销售的平台,这样事实上对提升竞争力蛮有帮助。

特点

台湾证券市场的几个特点:

⑴、股市暴涨暴跌,波动剧烈。近十几年来,台湾股市波动异常剧烈,1990年股价指数最高12495点,最低2560点,震幅达9905点。此后十年,股市在4600点附近震荡,平均每年震幅近3000点。

⑵、市场投资者众多、成交活跃。台湾证券市场开户数1200万户,开户人数700万户(可以一人开多户),占台湾岛总人数的1/5;1990-2000年平均每年成交量192900亿新台币,2000年更是达到305265亿新台币;1990年-2000年平均市场成交量周转率为270%,1990年最高时达506%,2000年仍为259%,远远高于纽约的81%、伦敦的64%、东京的59%和香港的63%。同期,中国大陆为378%。

⑶、集中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相辅相成。柜台交易市场对高科技企业有较大支持。

⑷、证券品种多。除了普通股外还有特别股、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存托凭证、上市受益凭证、认股权证、政府公债、公司债、外国债券等。

⑸、可以信用交易。

发展方向

台湾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可以归纳成为几方面:首先,证券市场国际化。事实上台湾不管是证券交易所或者是柜台买卖中心也都非常积极招商,鼓励国内外的一些企业来挂牌上市上柜,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建立能够跟国际接轨的交易跟结算平台,推动与市场连线的交易。

第二,市场营运制度朝向健全化来发展。包括强化上市公司管理的审查机制,包括监控公司治理的相关管理机制,跨市场的公共作业整合。

第三,税务制度更完备。因为事实上台湾的一些金融商品每一种有不同的税制,所以渐渐朝新的税法来改善,后来有蛮大的突破。

第四,专业创新服务。包括积极开发新的金融商品,提高市场与资信服务的价值,提升发行公司资讯的透明度,从这几个方向来进展。

第五,提升经营效率。包括整合各相关机构的资料库资源,强化安全机制,持续改善电脑交易结算相关系统。

第六,强化风险管理。都在积极检讨、改善风险管理机制,这是台湾市场的发展方向。

台湾的券商分公司曾经增加到1000多家,但也在开始渐渐减少,经纪商家数渐减,自营商也是先增后减,一路偏少。

台湾证券业发展的方向,金控券商信用评等提升,有提升一级、二级、三级,也有提升四级的,可见加入金控的券商的确对改善质量有所帮助。加入金控券商往大型化与综合性发展,证券、银行、保险整合在一起,可以做联合营销发行发售。未加入金控券商就往专业化的方向来发展,强调专业化和差异性。

台湾证券商发展策略朝几个方向:第一,规模要大型化,这样可以做的业务项目才会很多。第二,加入金控,叫嫁入豪门,在台湾也是非常流行。第三,业务要多元化,要开发一些新的金融商品,开拓一些新的业务。第四,国际化,有一些券商在国际上的获利占两三成,鄙公司就是这样。第五,业务电子化。

开发证券业跨业营运的业务包括有先进管理帐户还有其他金融业务。券商跟非金控体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公司可以进行策略结盟,事实上参加金控的才只有14家。在台湾,新金融产品开发的情形是这样的,原有的商品是股票、公司债、公债、基金、转换公司债,创新商品有认购权证、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选择权(选择权非常发达)、指数股票型基金ETF、结构型商品ELN和PGN。

台湾券商未来发展策略里面在组织上是朝向金控或者是策略联盟的方向来进行,在业务上的发展策略是朝财富管理、现金帐户、信托这些新的业务来发展。商品是为客户量身定做的商品,像PGN、ELN这些方向,所以不管是组织、业务还是商品都朝创新的方向来发展。

主要法规

始于60年代初的台湾证券市场是亚洲新兴市场之一,30多年来,台湾地方当局先后颁布实施了50余项证券法规。现将主要法规介绍如下:

(1)《台湾证券交易法》。它是台湾证券市场最主要的证券法规,颁布实施于1989年1月29日,其后几经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①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和买卖等行为准则。

②规定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证券经纪商之权利义务。

③规定证券交易所行为准则。

(2)《证券商管理办法》。最早颁布于1961年6月21日,其后几经修改。主要内容是规定证券发行公司、承销商及经纪人之条件及行为准则。

(3)《台湾证券商设置标准》。颁布实施于1988年5月17日。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证券商设置条件。其中承销商、自营商、经纪商的最低实收资本分别为新台币 4亿元、4亿元、2亿元。②规定金融机构申请兼营证券业务,只可在证券承销、自行买卖、代理买卖等业务中选择其一。③规定证券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

(4)《台湾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于1990年10月16日。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许可或特许条件,以及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规定。

(5)《台湾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颁布实施于1988年6月7日。主要内容是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准则。

(6)《台湾证券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颁布实施于1988年7月26日。主要内容是规定募集发行新股的申报生效条件与程序、申请核准标准;规定募集发行公司债的条件与程序等等。

(7)《台湾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颁布实施于1990年11月5日,是台湾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信用交易的重要法规之一。主要内容包括:规定融资、融券的条件、标准及程序;融通账户的设立;融通的申请及偿还;融通担保品的补缴及处分等等。

(8)《台湾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于1989年8月18日,是台湾证券市场存管业务的根本性制度。主要内容是:规定证券集中存管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证券集中存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行为准则;等等。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