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1 11:53
史怀昌,1936年生,山东省泰安市新泰人,1956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60年转业到山东科学院,历任团总支书记,山东大学光学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山东省政协第八届委员会委员、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职。
人物经历
史怀昌同志出生于新泰市小协镇的一个贫穷的山村,幼年经历了日寇侵略和国民党重点进攻带来的苦难,家庭生活极度贫寒,解放后才得到上学的机会。1956年从新泰一中参军,1960年退役后转到山东省科学分院半导体研究所任文书,1963年调山东大学物理系任政治辅导员、团支部书记,1970年负责筹建光学系,先后任副政委、党总支书记。1979年初,国家抽调优秀干部充实政法队伍,史怀昌奉调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担任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等职。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他亲自办理和组织指导审结了数万起刑事案件,其中包括震动全国的威海“7·19”走私案和泰安市委原书记胡建学等人受贿案等大案要案。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反腐败斗争。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法院工作期间,他善于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用以指导全省的审判工作,在国家级和省级报刊上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的重要文章被收入国家级大型文集,有的被多次转载,得到法学界和政法界的高度评价,被誉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审判实务领域的专家,被推选为山东省法官协会副会长、山东省监狱学会副会长、山东省刑法学会副会长,被聘为山东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社会职务。(文/刘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