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圣陶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4-10-29 20:20

叶圣陶研究会,英文译名Ye Shengtao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Y.R.A.C。是由热心于叶圣陶学术思想的研究,有志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专家、学者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团体,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1989年10月,叶圣陶研究会正式成立。

建设宗旨

研究叶圣陶有关教育、文化、编辑出版方面的理论建树和实践成果及其立身处世的道德风范和品格作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我国教育、文化、出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以文化为纽带,加强海外联谊,促进祖国完全统一。

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开展对叶圣陶在教育、文学、编辑出版、社会活动等诸方面的理论实践研究和普及活动;

(二)收集整理叶圣陶的著述、言论、生平事迹资料以及介绍、研究叶圣陶的各种资料;

(三)编辑出版研究叶圣陶的有较高质量的论文集、专著和研究资料;编辑出版为纪念叶圣陶而撰写的学术论文集以及体现叶圣陶文艺思想、教育思想、编辑出版思想、社会实践活动的读物;

(四)组织或参与组织旨在推动教育、文化、编辑出版事业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加强与研究叶圣陶学术思想及中华传统文化的海内外学者、学术团体的联系与交流。

机构设置

(一)叶圣陶研究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协商、选举理事若干名组成。

(二)理事会协商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三)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四)叶圣陶研究会设学术刊物《叶圣陶研究年刊》,系公开出版刊物。

工作机构

1.叶圣陶教育思想专业委员会

2.叶圣陶编辑出版思想专业委员会

3.叶圣陶学术年刊编辑部

4.叶圣陶研究会秘书处

现任领导

会   长:蔡达峰

副 会 长:商金林 王 铮 郭 戈 刘 峰

秘 书 长:左延珠

副秘书长:朱毅民 刘立德 陈滨滨 姜其和

组织章程

(叶圣陶研究会第三届会员代表会议2005年1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叶圣陶研究会,英文译名是Ye Shengtao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Y.R.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叶圣陶学术思想研究,有志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专家、学者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团体,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研究叶圣陶有关教育、文化、编辑出版方面的理论建树和实践成果及其立身处世的道德风范和品格作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我国教育、文化、出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献计出力;以文化为纽带,加强海外联谊,促进祖国完全统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领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本会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和开展对叶圣陶在教育、文学、编辑出版、社会活动等诸方面的理论实践研究和普及活动;

(二)收集整理叶圣陶的著述、言论、生平事迹资料以及介绍、研究叶圣陶的各种资料;

(三)编辑出版研究叶圣陶的有较高质量的论文集、专著和研究资料;编辑出版为纪念叶圣陶而撰写的学术论文集以及体现叶圣陶文艺思想、教育思想、编辑出版思想、社会实践活动的读物;

(四)组织或参与组织旨在推动教育、文化、编辑出版事业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开展与研究叶圣陶学术思想及中华传统文化的海内外学者、学术团体的联系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中国民主促进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组织发起建立的叶圣陶研究机构,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社会各界人士,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叶圣陶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取得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并有志于进行深入研究者;

(四)热心参与叶圣陶学术思想研究,有志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贡献力量者;

(五)自觉学习、践行叶圣陶风范,加强自身修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经会员二人介绍;

(三)团体会员须是具有一定数量从事叶圣陶研究的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学术团体,或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并向本会提出申请;

(四)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同意,即可加入本会为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入会通知书。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履行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所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所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的学术研究经费;

(四)民进中央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文档卷宗整理上交民进中央档案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六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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