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康

更新时间:2022-01-18 12:32

叶建康(1986年4月12日——2019年12月6日),云南巍山县人。

人物案件

2017年4月29日20时20分许,叶建康酒后在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楼北侧道路上,因琐事纠纷与昆明市人马群雄发生争吵、厮打。在二人厮打过程中,叶建康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杀害了上前劝架的马群雄女友刘洁(28岁,女演员)。

案件处置

公开通报

2017年4月30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公开通报称,29日20时20分,叶某(男,云南巍山县人,31岁)饮酒后独自一人到昆医附一院看望病人,在医院一号楼门前与刘某(女,28岁,昆明市人)及男友马某(男,26岁,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发生碰撞,双方发生口角引发肢体上冲突。叶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5公分长的小折叠刀将刘某、马某刺伤。案件发生后五华分局昆医附一院警务室警力闻讯后快速赶到现场将嫌疑人制服并控制,同时接到110指令的大观派出所出警民警也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并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

执行死刑

2019年12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执行死刑的布告。该布告显示,叶建康因琐事纠纷与受害者马群雄发生争吵、厮打,被马群雄的女友刘洁、叶建康亲友和在场群众拉开后,叶建康又上前与马群雄厮打。厮打中,叶建康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分别捅刺上前劝阻的刘洁胸部两刀、马群雄背部和手臂,刘洁因心脏破裂和右肺上叶破裂、大出血死亡;马群雄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构成轻微伤,叶建康逃离现场途中持刀威胁在后追捕的马群雄,后被协警及医院安保人员抓获。

布告显示,叶建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建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叶建康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布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叶建康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判处故意杀人犯叶建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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