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段论

更新时间:2023-06-13 15:22

司法三段论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模式,也是最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但其本身并非完美无缺。首先,司法三段论无法解决事实与规范的对应问题。事实与规范二者并不存在外延的宽窄问题,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具体的案件事实的外延必然窄于一般性的规范,二者毕竟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在这里司法三段论与逻辑学发生了断裂。

术语简介

司法三段论 judicial syllogism

司法三段论是来源于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概念,其基本的形式为:

(1) 以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

(2) 以具体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

(3) 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即判决。

例如:(1)故意杀人者应判处死刑。

(2)A故意杀死了B

(3)A应该判处死刑

其次,适用于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实际上已经是经过了法律加工(如法律解释、证据证明)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判决之前,价值判断实际已经开始。这里有几个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必须是一个完全的法条(即包括假定与法律效果),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也并非客观现实的再现,而是经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司法三段论又被称为涵摄或包摄(Subsumtion),涵摄是一个逻辑概念,指的是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归到外延较宽的概念之下。涵摄关系可以理解为传统哲学中的概念与对象的关系,只要本质相同,则现象可以“涵摄”于概念之下。司法上的涵摄,指的是将具体的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并据此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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